108,07,22-營利事業申報自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減除

張貼日期:Jul 26, 2019 12:31:47 AM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計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列為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得先減除同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惟應注意要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減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係指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得先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再將減除後之餘額列為計算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另減除須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依序減除,當年度如無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依序減除。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104年度至107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損失)分別為(3,000)萬元、(3,500)萬元、4,000萬元及5,000萬元;106年度及107年度課稅所得額分別為(5,000)萬元及2,000萬元。則甲公司106年度及107年度申報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其104年度及105年度證券交易損失應依序自106年度及107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損失可供減除,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且可減除金額以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限,尚不得自行選擇減除年度及金額。【#201】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劉德慶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蔡旭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1

    •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