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9.20營利事業列報國外稅額扣抵應注意限額規定

張貼日期:Sep 20, 2019 1:23:31 AM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跨國經營佈局全球投資情況日益增加,其總機構設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該局指出,為避免重複課稅,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 舉例說明,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50萬元,並已提示境外合法納稅憑證,但核算其扣抵限額時,發現甲公司申報境外技術服務收入500萬元,並已列報相關人事成本費用320萬元,核算後之國外所得額僅180萬元,因加計國外所得額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30萬餘元,是以,該公司可扣抵稅額之限額僅為30萬餘元,其列報超過限額19萬餘元部分,經該局依法核定剔除補稅。

    •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扣抵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特別注意限額計算是否正確,以免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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