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3月

113.03.31 CFC獲配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盈餘課稅之放寬規定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正式上路,為使CFC制度順利推行,財政部參酌外界意見於112年12月21日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以完備我國CFC制度相關執行細節,並考量臺商對外投資型態,放寬CFC公司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今(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修正前CFC辦法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按權益法認列之盈餘,可列減項,而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則列加項(或減項),故112年度分配之盈餘,於修正前原應列為112年度CFC之當年度盈餘,惟考量CFC 112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CFC制度施行前之累積盈餘,又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111年度之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本次修法放寬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之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列加項,得免計入CFC 當年度盈餘課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投資低稅負區的CFC A公司,再轉投資非低稅負區的B公司,如B公司於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於結算申報規定期限內(曆年制為5月1日至同月31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B公司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等),得免列為A公司當年度盈餘加項,俟A公司實際分配該盈餘回臺灣才課稅。

該局提醒,CFC獲配符合前揭修正後規定轉投資事業盈餘者,納稅義務人須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相關文件,始得免列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又今年5月為CFC上路後之首次結算申報,建議納稅義務人提前瞭解相關規定、申報書表的格式及應檢附之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反避稅專區」項下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0
撰稿人: 朱珮蒂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1

113.03.31 個人捐贈財產與財團法人時,請先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審查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捐贈財產時,受贈單位如已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並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規定,則該筆捐贈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財產交付受贈單位時,該財產若為應辦理產權登記(如不動產等)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須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始得移轉,惟捐贈之財產屬免辦理產權登記(如現金等)者,倘贈與人先行交付財產,受贈單位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前揭標準規定,將追補贈與人贈與稅並處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於112年自其銀行帳戶轉帳200萬元贈與子女,另轉帳350萬元捐贈某財團法人,經其子女及該財團法人允受,當年度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244萬元,甲君未申報且該財團法人經審查後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則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55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30.6萬元〔(贈與550萬-免稅額244萬元)×10%〕,並處罰鍰30.6萬元。

該局提醒,倘個人當年度贈與金額加計捐贈財團法人金額已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者(111年1月1日後為244萬元),應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閔綺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20

113.03.31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3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報稅服務,自113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及其委託代理人,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利用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者: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12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查詢。但於112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之。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3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得以其合於前揭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於同年4月26日至5月31日以其電子憑證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租賃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依法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各式憑單及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不予提供。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係來自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歸戶後的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的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梅高榮
聯絡電話:037-320063轉112

113.03.31 113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即將啟動,請自行檢視有無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營業稅稅籍資料的正確與完整性,掌握稅源並遏止逃漏,國稅局例行性的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即將於本(1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1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辦理設立及停、復業登記,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稅籍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該局指出,本年度稅籍清查作業重點及範圍如下:
一、清查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之營業人。
二、清查已辦理稅籍登記或設籍課稅營業人,有無登記事項不符或擅自停歇業等情事。
三、清查未立案教育機構、非法旅宿、寵物旅館、報章媒體推薦知名小吃及經營網路交易等業者是否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四、清查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與實際營業狀況是否相當。
五、清查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的小規模營業人,瞭解其營業狀況。
六、清查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是否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維護民眾索取雲端發票之權益。

該局本於愛心辦稅,特別籲請營業人先自行查對檢視,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務必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

113.03.31 營業稅漏稅額之計算,以查獲前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為限,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不得主張扣抵當次查獲之銷項稅額         

營業人經查獲漏報銷售額並核有應補徵應納稅額時,始表示尚有載有營業稅額之合法進貨憑證未提出扣抵,可否用作計算本次漏稅額的減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漏稅額之認定,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19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同法第15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1月銷售應稅貨物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惟未按期申報該筆銷售額,經該局查獲後,補徵營業稅額5萬元。甲公司收到該筆補徵稅額繳款書後,主張有合法進貨憑證80萬元、進項稅額4萬元未提出申報,國稅局在計算本次漏稅額時,應繳稅額5萬元應減除進項稅額4萬元後,只要再繳1萬元即可等情,應屬誤解。依據前開規定,營業人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依營業稅第35條規定申報者為前提,若於國稅局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貨憑證,因營業人並未就該等進貨憑證依規定辦理進項稅額申報,所以國稅局核定補徵應納稅額時尚無法將該進項稅額自漏稅額中減除,因此甲公司要補稅5萬元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例甲公司尚未提出申報扣抵之合法進項稅額憑證4萬元,仍可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且應注意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因此,若有合法進項稅額憑證,仍可申報扣抵次期之銷項稅額,營業人之抵稅權益是不受影響的!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若一時疏忽而有漏開發票致漏申報銷售額及銷項稅額,可以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補申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送罰。營業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江璧璇 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70
撰稿人: 黃靖瑄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