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Jul 26, 2019 12:57:23 AM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個人間借貸行為所取得之利息,給付人不需辦理扣繳申報,但受領人仍應依法申報課稅,若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補所漏稅額外,當漏報所得額達25萬元以上及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還會處以罰鍰。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許君於106年度依訴訟判決自楊君取得損害賠償1,500萬元及遲延利息180萬元,惟許君因為沒有扣(免)繳憑單所得資料而未將收取之利息180萬元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所得歸課許君106年度綜合所得補稅外,還被裁處罰鍰。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因訴訟勝訴一次取得數年計算之利息,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應記得將該實際取得加總之利息所得併入實際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另取自私人之利息所得因非屬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不適用所得稅法關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詳附表)。
如有法令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徐股長 08-7899871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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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