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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申報期限規劃展延至111年8月1日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財政部規劃110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CRS)資訊申報期間,由原本1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展延為6月1日至8月1日。


財政部說明,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辦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申報金融機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CRS辦法所定申報期間,該部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申報期間。因近期COVID-19本土確診人數快速攀升,金融機構人力調度恐受疫情影響,於原訂6月底前完成申報顯有困難,該部依CRS辦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將公告延長110年度CRS資訊申報期限至111年8月1日。


財政部籲請金融機構於營運許可情況下,儘可能提早準備申報資料,並提醒XML檔案申報格式可至該部「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網址https://www.cfi.mof.gov.tw)下載,如有系統操作相關問題,可撥打電話0800-808-228洽詢客服。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瑀璇

聯絡電話:02-2322-8183



2022.05.17公益出租人租金免稅額自110年6月起調高,今年報稅別忽略節稅好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已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為公益出租人,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租金收入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由1萬元調高為1.5萬元,只需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租金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惟為鼓勵更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社會弱勢,自110年6月起,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內政部、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所辦理的租金補貼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為1.5萬元,超過免稅額度者,出租人未能檢附費用單據,就超過部分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其於110年1月起將住宅出租予個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7萬元,全年實際租金收入合計20.4萬元,所以甲君110年應課稅之租金收入,分別按「1至5月」及「6至12月」計算,1至5月合計3.5萬元〔(1.7萬元-1萬元)*5個月〕、6至12月合計1.4萬元〔(1.7萬元-1.5萬元)*7個月〕,全年應課稅的租金收入為4.9萬元,因甲君未能提供相關費用憑證,按應課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租賃所得為27,930元〔4.9萬元*(1-43%)〕,應併同各類所得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除了公益出租人之租金收入享有免稅額優惠,個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之租金收入,亦享有相同免稅額優惠,且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按應課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2022.05.17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未主動索取而漏開統一發票,除補稅外將遭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千萬不要因為買受人未索取,就心存僥倖不開立發票,如經查獲,除補稅外,將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從事室內裝修工程為業,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收取裝修價金經民眾舉發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經該局查得該公司部分交易是請客戶將款項匯至負責人帳戶,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雖稱係因客戶未要求才沒有開立發票,然而甲公司既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上述銷售勞務收取報酬之行為,無論買受人有無主動索取統一發票,甲公司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查得甲公司108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共約5,000餘萬元,除依法補徵營業稅200餘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如自行發現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59)


2022.05.16營利事業暫時停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5月報稅季,提醒營利事業若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倘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報而未於接到稽徵機關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其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超過15日仍未補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中暫停營業,未於110年5月至6月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甲公司在法定補報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該年度應納稅額為40萬元,另加徵3萬元(40萬元×10%=4萬元,上限3萬元)之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於110年度中暫停營業之情形,請記得於規定期限(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止)內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4)


2022.05.13端午連續假期,臺北關通關服務不打烊

臺北關表示,為維持111年端午連續假期期間(111年6月3日至111年6月5日)入出境旅客及進出口貨物通關順暢,該關秉持為民服務精神,採取下列措施:

一、 24小時通關服務:旅客行李由稽查組或松山分關辦理;快遞及機放貨物由快遞機放組、竹圍分關或松山分關辦理。

二、 一般進、出口(含保稅)貨物通關案件,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由快遞機放組快遞一、二課、松山分關業務課及竹圍分關業務一課、儀檢課辦理,視同正常辦公時間,無須事先申請,並免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三、 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酌派人員加班處理通關業務。

四、 松山分關郵務課配合郵局作業時間派員值勤。

五、 連續假期前一天(111年6月2日)上班時間投單之一般進出口通關案件,除特殊案件外,各通關單位將處理至完畢為止,該關已協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該關進一步表示,連續假期期間,各通關單位均設有處理緊急業務及聯繫之單一窗口,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服務電話如下:

一、稽查組

桃園機場第一航廈:(03)398-2308。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03)398-3428。

二、快遞機放組

榮儲快遞:(03)393-8139。

華儲快遞:(03)398-3123。

三、竹圍分關:(03)399-2888分機7698、7210、7167。

四、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03)563-9502分機537、538。

五、松山分關

郵務課:(02)2705-5280分機703、704。

檢查課(松山機場旅客行李):(02)2546-4698。

業務課(松山機場中科國際物流):(02)2546-0799分機100、111。


業務承辦單位: 人事室 聯絡電話:03-3834161 分機526

新聞聯絡人:謝宛容 聯絡電話: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


2022.05.13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關係人相互間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以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一)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50%以上。(二)購進之原物料、商品,其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金額達同年度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50%以上。(三)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之情形,依規定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於110年向國內乙公司購進商品,其商品之進貨價格及交易條件由乙公司控制,且進貨總金額達甲公司全年進貨總金額80%,惟甲乙公司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得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關係企業結構圖、交易契約、訂價條件、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等佐證資料,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確認上開交易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經國稅局確認後,甲公司即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之交易對象若屬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7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其相互間倘存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並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事前申請確認。

  該局特別提醒,110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已經開始,欲申請免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得在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前開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 ;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下載使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

2022.05.12財政部訂定「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強化保護個資安全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落實報關業對於個人資料保護,避免發生個資遭竊或洩漏,損害當事人權益,財政部於111年3月4日訂定發布「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以強化非公務機關對個資監管責任。

關務署說明,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因此,財政部訂定本辦法,促使報關業就所蒐集的個人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措施及個資外洩通報機制;同時規範保存個資達1萬筆以上的報關業者,應加強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個資呈現隱碼機制、網路傳輸安全加密機制、個資檔案與資料庫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監控及因應等機制,以保護個資安全。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為協助業者迅速瞭解本辦法規定及促使業者落實法遵,該署業製作懶人包及相關書表供下載運用,並刊登於該署官網(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首頁/資訊匯流/機關(公開)資訊/個資法公開專區/報關業者個資資訊專區,歡迎上網查詢,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許科長勝聖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8

2022.05.12境外電商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以下簡稱境外電商)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於110年度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依相關規定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為方便境外電商辦理所得稅申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已建置中文及英文介面之「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境外電商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申報期間,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以下簡稱「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之「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境外電商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本年度首次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之境外電商,應至「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辦理「申請資格(含代理人)登記」,上傳境外電商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之資格證明文件,其文件應依我國公證法或至境外電商所在地或其代表人簽署地辦理公(認、驗)證程序,其資格證明經稽徵機關審核完竣後,將以電子郵件發送核准通知,境外電商或其委託之納稅代理人接獲通知後,應至「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之「申請帳號密碼」項下,申請境外電商及其代理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帳號及密碼;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可沿用其營業稅申報之帳號及密碼,無須另行申請。境外電商申請取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帳號及密碼後,以後年度可沿續使用無須逐年申請。

二、境外電商擬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及財政部110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0號令規定,就其取得我國來源收入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者,應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並檢附合約、營業內容、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總利潤貢獻程度等證明文件,可併同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時申請,亦可於申報前申請適用,再據以申報。

三、境外電商如利用匯款方式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跨國專戶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匯款說明」填寫各項匯款資訊,並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將應納稅額匯入臺灣銀行城中分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境外電子商務301專戶」。建議境外電商可透過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之金融機構,先以電文方式洽詢臺灣銀行城中分行(BKTWTWTP045)當期申報應納稅額之等值外幣,俟該分行電文回覆其匯入當日之匯率、應繳手續費或其他費用,境外電商再依電文提示匯款。

四、逾限繳日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納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起按應納本稅依各年度1 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境外電商之相關稅務資訊或申請書表亦可至「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之「相關法規及函釋」或「相關書表下載」項下查詢,請多加利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2022.05.12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供員工篩檢,相關支出得以費用申報,免計入員工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我國近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升溫,營利事業為維持企業正常運作,對有染疫風險員工提供篩檢所為之支出,屬本業及附屬業務範圍內支出,無論是由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為員工篩檢或是由員工自行購置快篩試劑再向營利事業檢據核銷,對於經領用或核銷之快篩試劑支出,均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自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有員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對確診員工密切接觸及其他可能間接接觸之員工自行匡列篩檢,屬於密切接觸之3名員工,依防疫規定須進行居家隔離,故先由員工親友為其購置快篩試劑,隔離期屆滿再檢據向甲公司請款核銷1,800元,另由甲公司花費12,000元購置快篩試劑供其他員工篩檢,其中有8,000元之快篩試劑已使用完畢,尚未使用之快篩試劑4,000元則供以後年度使用,甲公司當期可列報篩檢費用共9,8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購置快篩試劑或員工核銷之憑證,據以認列費用,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2022.05.0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農曆端午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6月3日(星期五)為農曆端午佳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端午節前一週,即111年5月27日起至111年6月2日止,非有必要,該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

農曆端午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對於身負職務的稅務人員而言,絕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該局於端午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即為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也希望全體納稅人共同配合,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另外,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真詐財」方式詐騙民眾仍時有所聞,該局鄭重表示: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辦理所謂「退稅」,民眾如接獲上述通知,請小心查證,不要輕易相信。該局設有廉政信箱:桃園郵政第392號信箱、傳真專線:(03)3396844、網站(http://www.ntbna.gov.tw)首頁/服務園地/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政風信箱及免付費廉政服務專線:0800–895–678等多種管道受理各項政風反映及檢舉事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踴躍糾舉不法。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

2022.05.09適用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營業收入淨額減少達30%者,純益率打8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或108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按110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折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鑑於110年度疫情未緩解持續影響國內營利事業正常營運,許多營利事業營業收入減少,成本費用增加,致發生獲利衰退情形,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應按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所得,已可如實反映受疫情影響而減少之所得額;惟營利事業若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者,係採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乘上其適用之純益率計算申報所得額,恐無法如實反映受疫情影響增加之成本費用及減少之所得額。為減輕中小企業租稅負擔,財政部於111年1月20日發布「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修訂報稅時符合前揭規定者,免申請即得按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80%計算全年所得額,以合理反映受疫情影響營利事業營運情形,減輕所得稅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109及110年度申報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1,000萬元、800萬元及600萬元,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及109年度分別減少40%及25%〔(1,000萬元-600萬元)÷1,000萬元=40%;(800萬元-600萬元)÷800萬元=25%〕,因其110年度營收淨額較108年度減少已達30%,甲公司依其經營行業別原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則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按純益率4.8%(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營業期間若不滿一年,應按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以計算減少幅度。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2022.05.09因COVID-19疫情受隔離、治療或檢疫者,房地合一所得稅得延期申報繳納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影響,財政部於今(111)年4月26日公告展延今年5月各項稅捐申報繳納期限,其中房地合一稅的申報繳納期限也有展延規定,請民眾留意自己的權益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交易符合應申報房地合一稅的房屋、土地、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如原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今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且該個人於此期間內,因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30日,又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可再展延20日。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出售房屋及土地,於今年4月1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原應於5月18日前完成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因吳君感染COVID-19於5月13日接受隔離治療,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30天至6月17日;如吳君6月21日才隔離治療結束,則可再展延20天,即展延至今年7月11日。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本次疫情得延期申報繳納條件者,不須事前提出申請,但仍應於展延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稅款,並檢具主管機關掣發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2022.05.09機關或團體辦理110年度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由原本今(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止,為避免機關或團體不諳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貼心整理申報應注意事項,提供機關或團體參考:

一、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機關或團體交易房地之交易日在110年6月30日以前或同年7月1日以後,其課稅範圍、稅率及申報方式有所不同。因此,機關或團體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要特別注意房地的取得日及交易日,正確填報交易明細表第13頁「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第13-1頁「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第13-2頁「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二、機關或團體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但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按其補助性質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並計入收支比例計算,如未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者,再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列為減除項目。

三、機關或團體投資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項目,並計入其所得額,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四、機關或團體的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五、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免稅適用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其前10年內各期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准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自1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該局提醒機關或團體,請多利用網路於期限內完成結算申報及繳納稅款,網路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今年8月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今年7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軟體上傳送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 06-2223111轉8034

2022.05.09因疫情延期繳納稅款,復查法定救濟期間不因此而延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繳款書,如不服所核定之金額,應於法定期間內(即繳款書繳納期限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不符救濟程序。

該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經國稅局核准延期繳納稅款,對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復查申請之法定期間為原繳款書繳納期限或延期繳納期限之次日起算?該局表示應以原繳款書繳納期限次日起算,舉例說明,甲公司繳納期間為111年4月1日至111年4月10日,經國稅局核准延期繳納2個月至111年6月10日,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期間,仍應自原核定繳款期間屆滿日111年4月10日之次日起算30日,即111年4月11日至111年5月10日,並非以延期繳納期間屆滿日111年6月10日之次日起算。國稅局再次提醒,因疫情延期繳納稅款,復查法定救濟期間不因此而延長。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00

撰稿人: 郭仁義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1

2022.05.09菸酒稅廠商以自製產品犒賞員工仍應課徵菸酒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第1條規定,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菸酒,均應依本法規定徵收菸酒稅。另同法第3條規定,菸酒稅應於應稅菸酒出廠或進口時課徵,惟有下列情形,仍視為出廠,亦應課徵菸酒稅:

一、在廠內供消費者。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者。

三、在廠內因依法強制執行或其他原因而移轉他人持有者。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菸酒。

五、未稅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及廠內,有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短少者。

該局舉例說明,菸酒稅廠商以自製酒品,在廠內舉辦試喝活動,或將自製酒品當贈品贈送給員工,均視為出廠,應依法繳納菸酒稅,不要誤以為該等酒品並未出廠或銷售,而可不必報繳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近年來仍有查獲國內菸酒稅廠商,因誤以為贈送自製產品給員工,可免徵菸酒稅,而遭補稅處罰。該局提醒,請產製廠商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菸酒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如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加計利息及補繳菸酒稅,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申報,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471

2022.05.06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甲君,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應納稅額,以為無應補繳稅額即不需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直至收到該局以標準扣除額核定的稅單時,始申請復查主張要適用列舉扣除額。惟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爰此,原核定並無違法,復查決定予以維持。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國稅局查獲以未申報案件核定論處,除依法不能改採列舉扣除額方式而需補稅外,若漏報所得超過25萬元或漏稅金額超過1萬5千元者,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2022.05.06扣繳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所扣稅款得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近日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須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民眾逐日增加,財政部為配合防疫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於111年4月26日發布公告,就特定對象主動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因此,在這段期間內如有應繳納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之扣繳義務人,別擔心因受隔離治療等因素,無法如期繳納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可適用這項公告展延繳納所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是指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其可以展延的期限如下:

一、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原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5月31日。

二、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原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此外,扣繳義務人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

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甲公司(扣繳義務人陳先生)於111年5月10日給付境外A公司佣金100萬元(代扣稅款20萬元),原申報繳納期限為111年5月19日,陳先生在111年5月18日被居家隔離。

111年6月8日

延續上面案例,陳先生後來在111年6月7日又因確診而接受隔離治療,該隔離治療於111年6月17日才結束。

111年7月7日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上述可適用展延申報繳納期限的扣繳義務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但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撰稿人: 張秀珍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10


2022.05.06出售有價證券價款無法收回的呆帳損失,歸屬免稅收入的損失

營利事業因商業活動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無法收回者,可能會發生呆帳損失,如銷貨應收帳款可能出現呆帳,出售有價證券的應收款項也可能產生呆帳情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嗣因價款無法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的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的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投資公司與乙公司協議於108年度轉讓子公司股票總價款8千餘萬元,乙公司陸續支付價款5千餘萬元後,發生經營不善倒閉情事,經甲投資公司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收回3千餘萬元價款,最後於110年度取得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這筆無法收回價款雖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呆帳損失的認定要件,不過,因為是來自出售股票的價款,應申報轉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轉讓股票無法收回價款的呆帳損失,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被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審核員 06-2298017

2022.05.06因應COVID-19疫情,扣繳義務人屬特定對象者所扣稅款得延期繳納

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的擾亂,身為扣繳義務人的您是否擔心因受隔離治療等因素,無法如期繳納扣繳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呢?財政部已於111年4月26日針對此次疫情公告展延111年5月各項稅捐申報繳納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可以適用這項展延繳納所扣稅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是指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的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至於可以展延的期限如下:

一、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居住者),其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5月31日。

二、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的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非居住者),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三、扣繳義務人如於上述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甲於111年5月10日給付境外A公司佣金100萬元,代扣稅款20萬元,甲原應於111年5月19日前完成繳納及申報,因甲曾與確診者接觸,被匡列隔離至111年5月20日,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至111年6月8日;甲後來確診而接受隔離治療,致無法在展延期限屆滿前(6月8日)辦理申報繳納,倘其於111年6月10日隔離治療才結束,則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至6月30日。

該局進一步表示,上述可適用展延申報繳納期限的扣繳義務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請扣繳義務人留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2022.05.05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與罰鍰處分不服,係分別計算復查之申請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及裁處之罰鍰,係屬不同之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及罰鍰處分若有不服,應就各該處分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該局說明,部分稅目之違章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罰鍰前繳納稅款,可適用較低之裁罰倍數,是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稅捐處分後裁處罰鍰前,因先行輔導納稅義務人補繳稅款,致罰鍰繳款書與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不同,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注意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分別按稅額及罰鍰繳款書所記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以確保行政救濟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間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限繳日期分別為110年5月10日及110年7月20日,復查申請期間之末日應分別為110年6月9日及110年8月19日,甲公司誤以為營業稅補徵稅額與罰鍰係屬同一處分,於110年7月12日始就稅額及罰鍰一併申請復查,因稅額部分已逾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該部分遂遭該局以程序不合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及罰鍰不服申請復查時,應分別於稅額及罰鍰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 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

2022.05.05廠內供消費者試喝飲料品,請注意「視為出廠」及「視為銷售」規定

為迎接夏季到來,有些觀光工廠開發新款清涼飲料品,並在廠內提供遊客試喝,以提高購買意願,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業者注意貨物稅「視為出廠」及營業稅「視為銷售」開立發票的規定,以避免發生違章漏稅情形!

該局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在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應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應稅貨物在廠內供消費者,須「視為出廠」。因此,應稅飲料品在廠內供消費或出廠,如不符合免稅規定,不論是「銷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依法課徵貨物稅。

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為簡化作業,若無償移轉的貨物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產製廠商注意,應稅飲料品在廠內提供消費,不論是免費或付費,均應「視為出廠」申報繳納貨物稅;如提供免費試喝,以刺激買氣,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以上說明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謝股長06-2298046

2022.05.04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展延至今(111)年6月30日,請多加利用網路、稅額試算服務及多元繳稅管道在家報稅

財政部表示,截至今年5月3日止,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件數為61萬件(約占去年網路申報件數421萬件之14%),較去(109)年度同期之51萬件,大幅成長20%;其中採用手機報稅件數及行動電話認證件數分別達20萬件及33萬件(較去年度同期增加4萬件及11萬件),占網路申報比率為33%及54%。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10年度所得稅(含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為今年5月1日至6月30日。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加班提供申報收件及查詢所得、扣除額資料服務時間調整為6月24日、27日至30日每日中午;6月30日結算申報截止日,延長收件時間至當日晚間7時。


財政部說明,今年強化綜合所得稅手機報稅服務,可編修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功能,並新增線上智能客服,提供稅務面或申報操作面諮詢。鑑於近期疫情升溫,為減少接觸、降低染疫風險,希望民眾儘可能在家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既便利又能兼顧防疫;此外,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請多利用線上登錄、電話語音回復確認或直接繳稅,即可輕鬆完成申報。民眾於今年6月30日前以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電話語音回復完成申報的退稅案件,均可適用第一批(7月29日)退稅。


如果民眾仍須到國稅局辦理所得查調或網路申報,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或撥打電話0800-000-321預約次日起3天內上班時段的報稅服務,或當日線上取號後按時至指定國稅局申辦。抵達報稅現場時,請配合報稅現場動線指引、量測體溫、配戴口罩、酒精消毒等,落實防疫措施,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財政部再次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稅額試算服務及多元繳稅管道在家報稅。民眾如出現疑似感染COVID-19症狀、快篩或PCR檢測為陽性,及等待PCR檢測結果期間,切勿外出前往報稅現場,避免疫情擴散。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王科長俊龍 02-2322-8122

2022.05.04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去(110)年東京奧運激起全民對運動賽事的熱情,更有許多民眾用實際行動支持體育活動。民眾若於110年度透過教育部開立之國庫機關專戶對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今(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及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之專戶,對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一、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為對政府之捐贈,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併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金額,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超過之金額,應於捐贈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110年透過教育部「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捐贈300萬元且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則300萬元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若300萬元指定捐贈給特定運動員,假設陳君及配偶申報全戶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200萬元且110年度無其他捐贈,則可申報扣抵列舉扣除額捐贈項目240萬元(1,200萬元x20%=240萬元),超過之60萬元(300萬元-240萬元)應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與捐贈者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該捐贈金額不得列報列舉扣除額,應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利用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藍仁貝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11

2022.05.03稅額試算服務線上回復確認,不出門就能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已於今(111)年4月25日前陸續寄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近期疫情嚴峻,民眾可於5月1日至6月30日透過網路線上回復確認,在家就能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減少接觸感染機會。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後,請詳細核對通知書內容,若核對無誤並同意以該通知書所載內容作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可以下列方式回復確認:

一.繳稅案件

(一)現金繳稅:5月1日至6月30日至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3萬元以下)繳款即完成申報。

(二)其他方式繳稅:

1.以手機掃描通知書所檢附「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稅取款委託書」上所載「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專區QR-Code」,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委託取款轉帳繳稅之帳戶,即完成申報。

2.至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即完成申報。

二.退稅或不繳不退案件:

以手機掃描通知書所檢附「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退稅/不繳不退確認申報書」上所載「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專區QR-Code」,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登錄回復,即完成申報,退稅案件並可於今年7月29日即收到退稅款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不同意通知書內容,欲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增加所得資料等,請於6月30日以前利用智慧型手機瀏覽器搜尋「報稅」連線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免下載安裝軟體,即可快速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啵兒棒」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00

撰稿人:蔣晨穎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50

2022.05.03因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如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者,認屬違章案件,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營業人因進口貨物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補徵營業稅並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該違章補徵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第二聯(扣抵聯)已加註「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情形之一者,依法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之提醒文字,請營業人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應留意不得提出該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誤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5)

2022.05.03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者,可於網路結算申報時一併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為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義務人若受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最長1年)或分期(最長3年分36期)繳納。只要在申報期限6月30日 前,依申請事由備妥證明文件,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繳稅方式選取「非線上繳稅」,申報上傳成功後,在「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顯示訊息點選「線上申請」,將自動連結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後,即完成申請。

非透過網路申報的納稅義務人請以工商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選擇受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分期繳稅進行申請;亦可臨櫃或線上取得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後,以臨櫃、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黃股長 06-223111轉8110

2022.05.02農地贈與免稅後,受贈人於5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須追繳原免徵之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如於5年列管期間內變更為其他用途,如停車場、回填土石等,又未依農業主管機關通知恢復作農業使用,依法應追繳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10月間將所有坐落宜蘭縣員山鄉土地贈與其子女,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審查符合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新臺幣(下同)883萬餘元,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其子女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農業主管機關於111年1月間通報該農地未作農業使用,違規增建建物及鋪設地磚等設施,經該農業主管機關發函限期回復原狀,甲君未依限回復原狀及作農業使用,依規定應追繳其贈與稅66萬餘元。

  該局呼籲,申請免徵贈與稅的列管農地,受贈人如於列管5年期間內,因故無法繼續作農業使用時,因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也會定期清查,請勿心存僥倖,應主動向原申報贈與農地之所轄國稅局,申請更正補稅。贈與稅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贈與稅)供民眾自行下載使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逕洽所轄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怡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2022.05.02「海外投資配息所得」不能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互抵,應分別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海外投資如部分投資110年度有配息所得,同年度也有出售部分投資產生的財產交易損失,是否可以互抵再申報海外所得?

該局表示,境外投資理財工具包括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該等金融商品的配息,屬海外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性質,而處分海外財產取得的利得或損失,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兩者屬不同類別的所得,因此,「海外投資配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無法互抵,應分別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果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就可自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但扣除的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都必須是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如透過金融機構海外投資,請依該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或對帳單所載各項所得類別對應的金額,逐筆申報所得,切勿逕以該通知單所載的海外所得總計金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