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1.15 營利事業繳納滯納金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張貼日期:Jan 15, 2020 6:9:37 AM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查核甲化工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之營業費用(其他費用),其中1筆為異常排放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被裁處罰鍰30萬元,另1筆為逾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加徵滯納金4,000元,依前揭規定,該滯納金及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該局遂予罰鍰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繳納各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違反各行政法規,舉凡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經主管機關所裁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張素蓮

電話:(04)23051111轉6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