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5

2022.05.16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新竹市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遂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施行。

該分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無實質營運活動之A 公司(甲公司持有其60%股權),且透過A公司持有具實質營運活動之B公司100%股權,在CFC制度施行前,當B 公司分配1億元盈餘時,甲公司將B公司分配之盈餘保留在A公司不分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2款規定,該盈餘因未實際分配予甲公司,無須認列投資收益課稅,造成遞延稅負效果;CFC制度施行後,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關係企業即為我國營利事業之CFC,故A公司為甲公司之CFC,甲公司應將A公司當年度盈餘1億元,按其直接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並認列投資收益6,000萬元(A公司盈餘1億元 ×持股比例60%×持有期間365/365),依其所適用之稅率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強調,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成本,該制度尚有訂定豁免門檻規定、CFC盈餘前10年虧損扣除、實際獲配盈餘年度不再計入課稅及境外稅額扣除等規定,營利事業若有疑義,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參閱相關資料(網址: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亦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黃小姐 聯絡電話:(03)5336060轉614)

2022.05.166月10日舉辦「2022財經發展新趨勢研討會-數位科技之運用專題演講」

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11.05.09北商大財經院字第1114060035號函

主旨: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謹訂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星期五)舉辦「2022財經發展新趨勢研討會-數位科技之運用專題演講」,敬邀貴單位幹部及會員與會共襄盛舉,轉請查照。

研討會資訊與報名網址請見:

https://cob.ntub.edu.tw/p/406-1016-89525,r247.php?Lang=zh-tw

附件:北商大0610專題演講 專題資訊及報名

2022.05.16轉知會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得展延申報本年3-4月期營業稅者,相關配套措施說明

轉知會員:

函轉北區國稅局函文,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依財政部4/26台財稅字第11104572530號令規定,得展延申報本年3-4月期營業稅者,相關配套措施如說明,請查照。

附件:北區國稅局函文

2022.05.11轉知會員:財政部印刷廠分流統一發票臨購人潮,111/7-8月、9-10月、11-12月期統一發票銷售作業辦理相關網購及宅配等具體措施,請詳說明

轉知會員:

函轉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函文,財政部印刷廠分流統一發票臨購人潮,111/7-8月、9-10月、11-12月期統一發票銷售作業辦理相關網購及宅配等具體措施,相關說明請詳附件。

附件: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公文財政部印刷廠公文

2022.05.10「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新增1項及修正1項營業項目代碼

依據經濟部111.05.06經商字第1110241141號函

主旨:經濟部業於111年5月6日以經商字第11102411440號公告修正「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新增1項及修正1項營業項目代碼,轉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經濟部公告:公告本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新增1項及修正1項營業項目代碼


附件:營業項目代碼表

2022.05.10轉知會員:為推動「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政策並落實節能減碳,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請多採用網路申報加利用

轉知會員:

函轉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函文,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及為推動「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政策並落實節能減碳,請會員輔導其委任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多採用網路申報,請查照。

附件:新竹分局函文

2022.05.05 (法規公告)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展延稅捐申報繳納期限之相關規定

法規公告、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111.04.26刊登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72530號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展延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

(一)適用對象

1、個人:因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3、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如附表。

(三)本令適用對象於前款附表所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四)應檢附證明文件

   本令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二、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2022.05.05(財政部書函)有關建議展延110年度綜所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及本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一案

依財政部111.05.02台財稅字第11100039980號書函

主旨:有關建議展延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本(111)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一案,請查照。

附件:財政部函文

2022.05.01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已發布囉

(新竹市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財政部鑑於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大量個人資料,為加強渠等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並建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授權,於111年1月20日發布「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該分局說明,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依上開辦法規定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同時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查察實行前開計畫所定相關事項,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及執行相關規範。

該分局並提醒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上開辦法除第6條自發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後6個月施行。


(新聞稿聯絡人:林小姐,電話:03-5336060轉612分機)

2022.05.01獨資、合夥出售房地,房地合一稅2.0申報課稅方式與以往大不同

(新竹市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自110年7月1日起,應按個人課稅規定辦理。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房屋、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一般營利事業具獨立法人格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因此依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6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所得額,也就是由房屋、土地登記所有權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個人課稅規定,於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分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黃小姐 聯絡電話:(03)5336060轉614)

2022.05.01預售屋交屋後出售,其房屋、土地之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之持有期間

(新竹市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含預售階段及成屋階段購入),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應適用房地合一稅2.0,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持有期間不含預售階段,不可將預售屋及成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分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4年5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建設公司於106年5月1日建築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A公司,A公司後於111年2月1日出售並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雖A公司104年就訂購該預售屋,然因成屋取得日為106年5月1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日為111年2月1日,屬在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為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又成屋持有期間是不含預售階段,A公司111年2月1日出售房地時,其持有期間為106年5月1日至111年2月1日(4年9個月;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35%稅率,不可併計預售屋階段之期間(104年5月1日至111年2月1日;6年9個月;超過5年)而適用20%稅率。

該分局呼籲,申報此類案件務必注意持有期間之計算。如有任何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黃小姐 聯絡電話:(03)5336060轉614)

2022.05.01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資料最有〝勵〞

(新竹市訊)為鼓勵營利事業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減少徵納雙方依從成本並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財政部訂定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說明,營利事業依上開作業要點規定完成以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電子檔案者,得適用下列獎勵:

一、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且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外,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三、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得由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分局並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會計師簽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決算及清算等申報案件外,其餘均得採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分局籲請,營利事業多採用網路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稽徵機關於審查完竣開徵後,會進行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刪除作業,落實資訊安全及保密,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

2022.05.13轉知會員:新竹市稅務局於6月9日舉辦「印花稅法、稅捐稽徵法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講習會」,請會員踴躍報名參加

轉知會員:

新竹市稅務局於69日上午9:00-11:00於七樓視廳教室舉辦「印花稅法、稅捐稽徵法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講習會」,名額有限,請會員踴躍報名參加。

新竹市稅務局線上服務線上報名其他活動報名

報名網址:

https://www.hcct.gov.tw/ch/home.jsp?id=290&parentpath=0,5,287&mcustomize=signactivity_view.jsp&dataserno=202205100001&t=SignActivity&mserno=201512190001

附件:新竹市稅務局0609講習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