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月

110,07,29-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我國培植新創事業公司政策,鼓勵個人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之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個人交易該公司股票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於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屆時個人應依規定申報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聯絡人:審查二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8)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9

110,07,29-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給付租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總額計算,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租賃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維修或擴建費用,或代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負擔之代價,即為給付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均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故租賃雙方有約定前開情事時,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向境內居住者甲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甲君雖於每月收取租金60,000元,惟A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按給付總額68,267元〔60,000元÷(100%-10%-2.1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6,826元(68,267元×10%),並應依限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9

110,07,29-營利事業購買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可列報費用減除且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來勢洶洶,營利事業為確保營運順暢,及保護顧客與員工安全,會購買相關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其支出可列報費用減除且該物資不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因應嚴峻的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不能鬆懈,營利事業為維持營運場所正常運作,防堵傳播鏈擴散,除採取員工分流措施,也會添購相關防疫物資(如口罩、消毒水、藥用酒精、額溫槍、防護衣等)供員工工作使用,屬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出之防疫物資費用,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檢具憑證列報費用減除。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購買供員工防疫使用之相關物資,係雇主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無虞所產生之防疫支出,並非對員工之補助,不須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雇主免辦理扣繳申報事宜。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9

110,07,29-私人經營醫療院所的執業醫師應如實申報非屬健保給付之自費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調查某私人經營之醫療診所,發現執業醫師有未誠實申報病患自費部分之診療費用,而只申報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與掛號費收入,病患植牙及做活動假牙等非全民健保給付而係病患自行支付之費用,一年高達上千萬元,未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該局乃依規定補徵所漏稅額並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接獲民眾反映到私人診所進行醫學美容或植牙,支付高額費用,診所卻不主動開立收據,認為執業醫師不會誠實申報這部分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收入,乃提出檢舉。該局依民眾提供之事證,經查核後發現確有未依規定列入診所的執行業務收入,致執業醫師短漏報巨額執行業務所得的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經查獲A牙醫診所106至108年每年收取植牙及製作活動假牙患者給付費用在800餘萬元到1,000餘萬元,但每年只申報100萬元至200萬元的收入,因A牙醫診所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該局乃以查獲漏報收入按財政部頒訂的費用標準,減除必要費用40%後的餘額為所得額,重新核算執業醫師的綜合所得總額及應納稅額,予以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誠實申報執行業務收入並依法納稅,如自我重新檢視有漏未申報或短漏申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9

110,07,29-提醒申請適用資金專法匯回之最後期限為110年8月14日(遇週末順延至8月16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之最後期限為110年8月14日(遇週末順延至8月16日),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欲申請適用資金專法規定優惠稅率者,請儘速於前開期限內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於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6日申請核准適用資金專法規定,且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適用稅率為10%,由受理銀行依匯回外幣金額代為扣取稅款,並依當日實際成交匯率結售為新臺幣金額後繳納稅款及辦理申報;如有未能於上開期限內匯回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資金未依限匯回者,該核准文書即失效,如欲適用資金專法規定,應於110年8月16日前重新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

該局呼籲,個人及營利事業欲依資金專法規定匯回境外資金並適用優惠稅率者,請把握最後申請期限。申請適用資金專法之申請書表格式及相關規定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下載運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9

110,07,29-營利事業因疫情暫停營業,如有過期無法再行使用或出售之商品可依規定辦理報廢,認列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而暫停營業,若有存貨因過期無法使用或出售,於廢棄前,請依規定辦理報廢。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或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該局指出,疫情警戒第三期期間,許多公司行號受疫情影響暫停營業,致存貨因過期而無法使用或出售,除可依據前開查核準則規定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亦可在報廢存貨前,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若申請報廢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審核無異常,得簡化流程採書面審核,通知營利事業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備查,免實地勘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有商品或原、物料、在製品需報廢時,請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所列費用或損失因不符合稅法規定而無法認列。並請注意報廢商品之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營利事業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聯絡人:法務一科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9

110,07,29-公告核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及103至108年度補申報及通報案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7月29日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聯合辦理公告109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3年度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110年申報之109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以網路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之案件及110年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及103年度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告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退稅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者,應退稅款將於110年7月30日存入指定的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國稅局將另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10年7月30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請儘速在兌領期限前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前述公告案件不寄發核定通知書,並自公告之日(110年7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納稅人如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可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9

110,07,2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近116萬件,總退稅額達170億餘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日期為110年7月30日,該局符合第1批退稅案件近116萬件,退稅總金額達170億餘元。

該局說明,符合第1批退稅案件之條件如下:

(一)110年6月30日前採用「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電話語音」回復確認案件。

(二)110年5月1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及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確認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110年7月30日直接撥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採現金退稅者,國稅局將寄發退稅憑單,納稅人可於110年9月30日前持退稅憑單向指定金融機構兌領。

該局呼籲,納稅人選擇快速、安全又方便的直撥轉帳退稅,除可節省前往銀行兌領時間,且毋須煩惱退稅憑單遺失、逾期未兌領情形,並可於退稅當日即收到退稅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8

110,07,27-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得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應取得合法之證明文件,始可認列外銷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應檢附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之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等(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90萬以下者免附)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本轄A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外銷損失500萬元,該公司主張係其生產之產品銷售予國外B公司,因產品與國外當地國家安全規格不符,而給付B公司之賠償款,A公司雖已提示買賣契約書及銀行匯款證明,惟未能檢附國外B公司索賠有關文件及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致所申報之外銷損失與前揭規定未符,而遭剔除並補徵稅款100萬元。

該局呼籲,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時,應留意是否依前開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合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7

110,07,27-提領現金存入子女帳戶的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將現金贈與子女,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即應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常誤以為採現金方式提領,再轉存子女銀行帳戶,不會被核課贈與稅;殊不知現金存提仍會留下紀錄,近來該局查獲轄區內納稅義務人將存放銀行之存款,藉由現金提領轉存子女銀行帳戶,未依法申報贈與稅,致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間將出售土地款6,700萬元存入銀行帳戶後,陸續提領現金共計5,000萬元,提領當日旋以現金存入長子乙君銀行帳戶及轉存次子丙君定期存款,甲君雖主張該款項係借給子女投資及購屋使用,惟未能提示足資證明借貸事實之具體事證,經該局核認甲君行為係屬贈與,核定補徵甲君贈與稅592萬元,並因甲君未如期申報贈與稅另裁處1倍罰鍰592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以現金存入子女帳戶係屬贈與行為,倘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即應申報贈與稅,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8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7

110,07,26-公告昨(25)日開出之110年5-6月期雲端發票專屬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6,000組及500元獎100萬組

財政部表示,昨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告之本(110年5-6月)期雲端發票專屬獎各獎別中獎號碼,係誤傳本年7月22日驗證會議開出之中獎號碼,今(26)日網站已公告昨日開獎節目實際開出之中獎號碼,為確保民眾兌獎權益,昨日及今日公告之中獎號碼均予給獎。

財政部說明,為確保雲端發票專屬獎開獎作業之公正性,每期統一發票開獎日(單月25日)前,均會邀請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及資管學會於單月22日就當期雲端發票進行抽獎程式驗證及資料庫封裝,全程於東森財經電視臺錄影存證,本期驗證會議於本年7月22日舉行。

財政部指出,本案係因昨日開出本期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號碼後,印刷廠同仁於上傳中獎號碼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時,將本年7月22日驗證會議所留存之開獎號碼檔案上傳,今日上午進行開獎中獎號碼匯入中獎資料庫作業時,始發現上傳資料有誤。上開誤傳係因該部印刷廠同仁行政疏失造成,該部印刷廠李廠長已先口頭請辭,針對此項疏失該部將釐清並追究後續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本年7月22日驗證會議開出之中獎號碼已於昨日稅務入口網站公告周知並通知民眾中獎訊息,為維護民眾兌獎權益,該日開出之中獎號碼亦符合開獎程序規定,故應予給獎,因此本期中獎號碼公布2批,所需經費將於本年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支應,亦不影響民眾兌獎權益。另為避免再次發生類似錯誤,嗣後開獎日中獎號碼上傳作業亦將由開獎公正人士(全國律師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工商協進會、電腦稽核協會及資管學會等出席代表)驗證確認後再上傳。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02)2322820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1-07-26

110,07,26-生前售地尚未辦妥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報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其父親於今年7月過世,生前訂約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給買方,且有土地尾款100萬元還未收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直至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該筆土地於死亡時點仍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繼承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申報於財產種類「土地」,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相對的,因對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過戶移轉登記之義務,如同被繼承人還未清償之債務一般,須將等額的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列入「死亡前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於出售土地尾款100萬元,為應收未收款項,應申報於財產種類「債權」,併計遺產總額課稅,另外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取得之土地款,如尚有留存部分,也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提醒,申報遺產稅時除記得檢附買賣契約書、價款收付等證明文件外,須特別注意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所取得之價款,是否應一併列入遺產稅申報,以免鉅額漏報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盧美虹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7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6

110,07,23-符合汰換舊車購買新車退稅申請期間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產製廠商及進口人應自符合資格及要件時起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符合汰換舊車購買新車退稅申請期間之計算如下:

一、先買新車,再報廢中古車(採先報廢車籍後回收車體)

於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之次日起算。

二、先買新車,再報廢中古車(採先回收車體後報廢車籍)

於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之次日起算。

三、先報廢中古車,再購買新車

於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該局指出,本優惠措施追溯自110年1月8日起適用,為維護民眾權益,倘汰舊換新車之最後完成日介於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8日間,則申請期間展延自本辦法修正生效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即自110年7月10日起至111年1月9日止,惟因適逢假日順延至111年1月10日。請符合條件之民眾提供相關文件給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並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期限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查詢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3

110,07,22-財政部對公開全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個人歸戶統計之說明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昨(21)日公開104年度至110年度全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籍個人歸戶統計表,統計結果,個人持有3戶以上之人數及比率均呈逐年下降趨勢。

財政部指出,103年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3.6%,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以適度提高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另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政府亦得於房屋稅稅率上限30%範圍內,調高房屋稅徵收率。現行稅制已有囤房稅機制,供各地方政府彈性運用。

財政部說明,昨日該部財政資訊中心於網站公開104年度至110年度全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籍個人歸戶統計表,係就各該年度房屋稅籍主檔(含應稅及免稅)資料,排除地下室(例如防空避難室、停車空間、機器房等)、騎樓、屋突、頂樓棚架,以及冷氣機、升降機、地下油槽、充氣膜造等構造,再排除共有房屋,即保留1人完全持有之房屋,且全部面積供非自住住家用者,統計個人按全國歸戶持有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隨著歷年房屋稅稅籍總件數呈自然成長趨勢,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總人數亦有所增加,其中持有3戶以上之人數均逐年減少,持有1戶或2戶之人數因之逐年增加,從持有多戶該類房屋者逐年減少情形分析,顯見囤房情形已有改善。

財政部補充說明,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房屋稅屬地方稅,其課徵係基於享受政府公共服務之受益原則,按房屋現值採比例稅率計徵,以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及服務(例如公園、交通建設及社會福利等)所需財源,滿足地方財政之需要。目前房屋稅條例已具囤房稅機制,為促使地方政府合理評定房屋稅稅基及規定徵收率,以達房屋稅負合理化,該部將賡續督促各地方政府落實評定房屋現值,並視所有權人持有戶數與地方實際情形規定徵收率,俾房屋稅回歸受益原則課徵。

新聞稿聯絡人:

財產稅組:江科長雅玲

聯絡電話:02-23228259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1-07-22

110,07,22-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而加收違約金,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約加收違約金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之範圍涵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而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銷售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1月1日將持有之店面隔間,分別出租與乙商號及丙商號使用,並各別約定每月收取租金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惟乙商號因財務危機遲付1個月租金,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000元;又丙商號因經營不善結束營業而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20,000元,均屬甲公司銷售額之範圍,甲公司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不動產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而加收之違約金,亦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列入銷售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漏開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2

110,07,22-使用財政部「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查調資料免出門最安心,在家防疫我+1!

時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查調個人稅務文件,您有更安心、便利且快速的法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需查調個人稅務文件,如: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所得資料、財產資料、國稅及地方稅無違章欠稅證明等多項稅務證明文件,可至財政部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線上申辦、下載及驗證稅務文件,免出門也能取得所需文件,省時、便利又安心;公司行號部分亦有多項稅務文件可使用工商憑證線上申辦,免用印蓋章、填具申請書表,省去繁重的文件及程序,輕鬆取得所需文件。

如有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操作問題,歡迎撥打網站操作免付費電話0800-080-318諮詢;或有其他國稅線上申辦相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林佳瑩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503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2

110,07,22-線上申辦購買節能電器退稅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機制,申請方式更便捷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購買節能電器的民眾現在有更快速又方便的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方式,自110年7月14日起線上申辦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機制,免憑證免插卡,申請人只要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登錄買受人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影像檔案就能申請,不用再煩惱沒有憑證或讀卡機而無法線上申辦。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次日起6個月內,可採用線上或紙本方式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原線上申辦方式受限使用憑證確認身分且需具備讀卡機,自實施以來,八成民眾仍以臨櫃紙本申請退稅,防疫期間為降低群聚風險及提升民眾線上申辦占比,自110年7月14日起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項下之「消費者線上申請」,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機制,申請人可利用電腦、手機或平板等資訊設備線上登錄身分資料、憑證、電器類產品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影像檔案(指載有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帳號及戶名之存摺封面),即完成線上申請,經國稅局審核並與金融機構資料比對完成身分確認後,退稅款將直接撥入該指定帳戶。


該局呼籲民眾多加利用多元身分認證管道,線上申辦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操作簡單隨時皆可辦理,宅在家就能輕鬆完成申請,且案件進度查詢快速又便利,選擇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可更快速領取退稅款。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梁永隆

電話:(04)23051111轉7314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2

110,07,22-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可享營業利潤免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若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如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包含機關、團體及組織)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惟境外電商所在地國家或地區若已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者,則可申請適用該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截至本(110)年7月15日,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並生效之國家或地區計33個,依全面性租稅協定第7條規定,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其取得之營業利潤僅由該境外電商所在國家或地區課稅,不在我國課稅。是以,境外電商申報所得稅時,應注意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與我國已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如已簽訂且該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家或地區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等文件,併同於結算申報時(或另案)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第7條有關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前開申請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如屬核准函所述核准期間已扣繳之稅款,得由境外電商或委託代理人(亦得委託扣繳義務人),檢附相關資料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惟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扣繳稅款之繳納日已逾5年申請退稅期限者,不得申請退稅。相關資訊及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相關法規及函釋或相關書表下載」項下下載。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秀貞

電話:(04)23051111轉7161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2

110,07,21-租賃提前解約所支付之違約金,扣繳單位應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某商號負責人詢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以來,該商號不堪營運虧損而結束營業,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是否應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東取自該商號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之違約金,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租賃所得係因財產出租供承租人使用而取得之租金性質不同,應依前揭規定列報為其他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如有提前解除租賃契約給付違約金情事,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陳嘉良主任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6200

撰稿人:尤品方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53

110,07,20-年底前自國外輸入或攜帶自用「醫療用血氧機」1臺 放寬免輸入許可文件

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民眾自國外購買血氧機產品的需求大幅上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自110年6月28日至12月31日止,放寬個人自國外輸入或攜帶醫療用血氧機,每人以1臺為限,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許可,得由海關逕予放行。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市售血氧機其產品說明書或產品功能用途標示,如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醫療器材定義者,須以醫療器材管理,應取得許可證後,始得輸入進口。食藥署為防疫需求及便民,放寬相關規定。本年年底前,民眾如輸入或攜帶無需由專業人員操作,可自行使用之醫療用血氧機,得於每人1臺範圍內免輸入許可證;超過每人1臺之限量者,則可依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6條及第17條相關規定,繳納審查費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食藥署提出申請。

基隆關特別提醒,如須由醫師或專業人員操作之醫療器材(如:說明書載明須於醫院使用之血氧機),則不符合民眾得申請輸入專供個人自用之醫療器材規定。相關申請醫療器材專供個人自用資訊,可上食藥署官網查詢(網址:https://www.fda.gov.tw/,路徑:業務專區/醫療器材/輸入通關與專案進口/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專區)。


聯絡人:五堵分關王嘉瑞 電話:02-86486220分機2344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1-07-20

110,07,20-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為您權利來把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協助內容如下: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說明,目前該局設置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7名,除於總局配置1名主任納保官及4名納保官外,於所轄分局及稽徵所各配置1名納保官,便利民眾即時尋求適切之服務。納保官受理案件將秉持納稅者權利保護精神提供協助,並致力於納稅者與稽徵機關間之溝通及良好服務,為納稅者權利把關。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未成年姪女為受扶養親屬,惟未將姪女之營利所得合併申報,經裁處罰鍰,甲君向納保官申請協助,主張因姪女父母驟然過世,不便過問遺產相關事宜,致不知其當年度實際獲配股利金額,請求能就該等行為情節再予考量。經納保官瞭解案情後,發現甲君有申報扶養其母親,若減列扶養其母親及姪女,改由甲君母親單獨申報並列報扶養甲君之未成年姪女,對當事人較為有利,建議權責單位重新審酌後,認甲君之母親可列報扶養甲君之未成年姪女,乃輔導甲君申請減列扶養其母親及姪女,經重新核算其應補稅額,不生違章情事;另甲君母親補行申報,其應納稅額經抵減全戶股利可抵減稅額後,尚可退還稅款,亦無須處罰。

該局提醒,該局網站設置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有關納保官設置情形及申請資料,納稅者可至該專區查詢善加利用,未來亦將持續為納稅者提供更便利即時之納保資源與服務,完善納稅者權利。

(聯絡人:法務一科施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0

110,07,20-營利事業110年度出售房地,3種制度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境內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

該局近來接獲營利事業詢問電話,表示110年度出售之土地該如何判斷及適用何種稅制,稅率及申報方式有何差異?該局說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3種課稅制度,出售取得日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為舊制課稅範圍,其出售所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而出售房地合一稅1.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稅率維持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至於出售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後),則需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無論是出售舊制、房地合一稅1.0及2.0之房地,申報期間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惟房地合一稅2.0之申報方式,原則上係採分開計算稅額及合併報繳方式,僅有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採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方式申報。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00

撰稿人: 蘇瑋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0

110,07,20-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有不能收回之債權,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存證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存證函,憑以認定呆帳損失。

該局於查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損失100餘萬元,惟存證函送達地址與債務人乙公司倒閉或他遷不明前,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不符,致無法據以認定該筆呆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債權倘經催收未能收取,債務人為營利事業者,仍應將存證函寄至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蹤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該局特別提醒各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確實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而影響權益。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林靜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2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0

110,07,20-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為您權利來把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協助內容如下: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說明,目前該局設置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7名,除於總局配置1名主任納保官及4名納保官外,於所轄分局及稽徵所各配置1名納保官,便利民眾即時尋求適切之服務。納保官受理案件將秉持納稅者權利保護精神提供協助,並致力於納稅者與稽徵機關間之溝通及良好服務,為納稅者權利把關。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未成年姪女為受扶養親屬,惟未將姪女之營利所得合併申報,經裁處罰鍰,甲君向納保官申請協助,主張因姪女父母驟然過世,不便過問遺產相關事宜,致不知其當年度實際獲配股利金額,請求能就該等行為情節再予考量。經納保官瞭解案情後,發現甲君有申報扶養其母親,若減列扶養其母親及姪女,改由甲君母親單獨申報並列報扶養甲君之未成年姪女,對當事人較為有利,建議權責單位重新審酌後,認甲君之母親可列報扶養甲君之未成年姪女,乃輔導甲君申請減列扶養其母親及姪女,經重新核算其應補稅額,不生違章情事;另甲君母親補行申報,其應納稅額經抵減全戶股利可抵減稅額後,尚可退還稅款,亦無須處罰。

該局提醒,該局網站設置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有關納保官設置情形及申請資料,納稅者可至該專區查詢善加利用,未來亦將持續為納稅者提供更便利即時之納保資源與服務,完善納稅者權利。

(聯絡人:法務一科施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