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1.14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張貼日期:Nov 14, 2019 5:59:21 AM

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須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如係採加值型計算方法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則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

該分局提醒,買受人如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營業稅;另買受人如屬非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計算方法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或購進之勞務非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 陳麗如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