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9.02應辦理108年度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請於9月30日前辦理,逾期將另加收利息

張貼日期:Sep 03, 2019 8:27:9 AM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1/2為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向登記地國稅局辦理暫繳申報;若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稅額後,得免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亦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自行繳納後辦理申報;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上傳暫繳申報資料即完成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逾108年9月30日辦理暫繳,而於同年10月31日以前依規定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將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108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除經查明108年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外,將按該營利事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1/2為暫繳稅額,並依上述利率1.04%,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繳納。

該局呼籲,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於108年9月30日截止,營利事業應辦理暫繳申報仍未辦理者,請儘速依規定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