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月

113.01.26 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地區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應與已扣繳之稅額合計申報股利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中區國稅局說明,常見臺商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地區 ,如有取得第三地區公司轉分配大陸地區被投資公司配發之股利時,應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並可申報扣抵該股利於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惟不得超過加計該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且應備妥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及第三地區公司之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供核。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境外投資收益15億4,746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億6,860萬元,因申報之可扣抵稅額占投資收益之比率高於一般大陸地區股利扣繳稅率10%,似有異常。經查該投資收益係甲公司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所獲配之股利,依據公司提示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及境外繳納稅額等相關資料,查得該公司獲配投資收益總額為17億1,796萬元,惟誤以稅後之實際滙款金額列報,致短報投資收益1.7億元,經核定補徵稅額3,410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申報所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  ,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廖素敏
電話:(04)23051111轉7110

113.01.26 11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於113年1月31日截止,請多利用網路完成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申報期限,多利用網路儘早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前開各類憑單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申報,其中網路申報最便捷又省時,請大家多加利用。扣繳義務人及信託受託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MX)」軟體安裝在Windows 7或更高版本的電腦上,透過「工商憑證IC卡」、「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XCA)」或扣繳單位自行於報稅網站申請之報稅密碼為身分驗證,依申報軟體之說明及操作步驟完成憑單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操作簡單。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上傳資料若有誤,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網路辦理更正申報時,應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更正申報必須重新上傳「應申報之全部資料」,不可只傳送更正部分資料,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核對件數、總額及稅額等數據無誤,始完成更正程序。

扣繳單位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如遇軟體操作問題,可撥打免費客服專線0809-085-188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人員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薛靜涓
電話:(04)23051111轉2220  

113.01.26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有受託代收轉付款項,請注意稅法規定及保存相關憑證,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賴玉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40
撰稿人: 徐凡鈞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42  

113.01.26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進項稅額,並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因該筆交易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依法申報進項稅額後,如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扣減之,避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0月28日向乙公司購買筆記型電腦10臺,並取具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420,000元、營業稅額21,000元,甲公司申報112年9-10月營業稅時,已列報該筆進項稅額。嗣於112年12月15日時,甲公司向乙公司辦理其中5臺筆記型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10,000元、營業稅額10,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公司,甲公司應於當期(112年11-12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0,5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已申報之進項稅額,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不察漏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113.01.26 112年1月1日起調高員工伙食費免稅金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2年12月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伙食費限額規定,追溯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提高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有員工100人,112年度每人每月實際支領伙食費2,500元,依修正前標準,甲公司僅能在每人每月2,400元的限額內,列為員工伙食費2,880,000元(2,400元×12月×100人),超過該限額的120,000元〔(2,500元-2,400元)×12月×100人〕,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但依修正後規定,甲公司實際給付金額沒有超過限額,可全數列報伙食費,免併計員工112年度的薪資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實際供應員工膳食,其伙食費的列支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以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作為原始憑證。又目前正值11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該局籲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配合前揭準則修正規定,正確計算員工應課稅的薪資收入,於113年1月31日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事宜。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楊股長 06-2223111分機8132

113.01.18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0.2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0.2萬元,每一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的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30

113.01.18個人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之股權轉讓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係屬財產交易(非屬證券交易),其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應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因財產交易所得不在申報期提供報稅下載資料範圍,個人如有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以780萬元出資取得A有限公司股權,後於110年以2,400萬元出售,惟僅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120萬元。案經查獲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1,50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513萬餘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256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所得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02

113.01.18個人出售自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應如何認定?         

邇來屢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出售自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申報房地合一稅該如何計算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基此,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土地的成交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112年8月間出售自配偶林先生於111年3月間贈與之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為配偶林先生於107年5月間以新臺幣(下同)650萬元買入,嗣後王小姐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持有期間依上揭之規定得以併計配偶林先生之取得日,即107年5月至112年8月共計5年3個月,並以配偶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650萬元核認成本。

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 劉盈均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  吳明峰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5  

113.01.18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應注意安裝或布署地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申請適用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於同一課稅年度投資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請前揭投資抵減時,應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按不同之購置或製造方式檢附與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另依第15條規定,其安裝或布署地點應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惟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或布署於特定處所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境外營利事業購置智慧機械並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惟甲公司未能檢附進口報單等足以證明確有進口至我國境內之相關文件,且該智慧機械之安裝地點位於境外,並非甲公司之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甲公司亦未能說明確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國外特定處所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該局依法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除應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外,其安裝或布署地點尚須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113.01.01 民眾應妥善留存電子發票證明聯方可領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以下稱兌獎APP)將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掃描或手動輸入「發票存摺」,以方便查閱消費資訊並於開獎後自動比對是否中獎;但輸入「發票存摺」並非將電子發票證明聯變成雲端發票,民眾仍應妥善留存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以免喪失領獎權益。

該局說明,電子發票係指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的統一發票,包含了消費時印出紙本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及不印出紙本的「雲端發票」。近日有民眾將手邊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掃描輸入兌獎APP「發票存摺」後,隨之將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丟棄,待接獲通知中獎1,000元,卻因無法提供發票「正本」,而無法兌領獎金。

該局提醒,為確保領獎資格唯一性,中獎雲端發票如已於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KIOSK)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亦應妥善留存證明聯正本方可據以領獎;若該張證明聯遺失或毀損,不論是原開立該張雲端發票之營業人,或供列印該張電子發票證明聯之便利商店,皆無法補印。

兌獎若有疑義,可洽財金公司客服專線:412-8282(手機請撥:02-4128282);亦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銷售稅組 張玲嘉
電話:04-23051111轉7516 

113.01.01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主動開立發票並給與消費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稽徵機關不定期派員至轄內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開立發票情形,並以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發票或已有漏開發票紀錄或申報銷售額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另開立電子發票及透過網際網路銷售的營業人也列入稽查範圍。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 林容如
電話:04-25291040轉330

113.01.01 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登記網路銷售事項並揭露登記名稱及統一編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稅籍登記,應登記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益興盛,「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此時並無網路銷售事項登記問題。一旦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最慢應於次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主動填載上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及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業人設立時未從事網路銷售,而是隨著營業進行才增加網路銷售方式,或者原網路位址或會員帳號有變更情形,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確實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及揭露。

該局提醒,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登記之事項不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高兆
電話:(04)23051111轉7518

113.01.01 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攤商,應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近日有民眾話詢問:在市場內承租攤位販售古早味甜品,因不熟法令,未辦稅籍登記,如今收到國稅局限期補辦通知,請問會被處罰嗎?小本經營,每日營業額不到新臺幣(下同) 1,000元會繳到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同法第45條規定,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一般飲食業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8萬元者,才須繳納營業稅;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則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就民眾所問事項加以說明,甲君在市場販售甜點,未依法辦妥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若甲君在接到國稅局通知限期補辦稅籍登記的催辦函後,在期限內至國稅局補辦登記程序,即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另國稅局依甲君營業時間、甜點價位、攤位面積等要件查定銷售額,經核算每月銷售額未達一般飲食業起徵點8萬元,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攤商雖屬小本經營,每日營業額縱使不高,仍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請營業人在開始營業前記得先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張雅青  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0B
撰稿人: 陳郁青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83

113.01.01 公司年終尾牙以購入商品酬勞員工或饋贈客戶,開立統一發票規定      

公司年終舉辦歲末尾牙活動,以購入原供銷售之商品且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轉供員工摸彩使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商品酬勞員工或饋贈,倘該商品購入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入帳,其所支付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因為該商品的用途已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使用而無償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前述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該商品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使用,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無償移轉該商品時,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買進原供銷售商品-電暖器10臺,進貨成本新臺幣(下同)10,000元,進項稅額500元,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年終尾牙時甲公司決定將該10臺電暖器作為摸彩贈品酬勞員工,則應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購買5組餐具6,000元作為贈送客戶禮品,因購入時已決定作交際之用途,所支付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此禮品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酬勞員工或交際餽贈客戶商品時,應特別注意該商品於購入時,如有將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於無償移轉時,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鄭偉志 股長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80
撰稿人: 林美紅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