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月

111.01.28訂定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於今(28)日訂定發布「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0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新建案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市價量上揚,或因所得額標準已多年未調整而與實際交易情形有相當差距等因素,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3%,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指出,個人110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該部業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查核個人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附「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聯絡電話:2322-8423


111.01.28因欠稅受限制出境者須繳清全部欠稅,始可解除出境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款受限制出境後,欠繳稅款雖經強制執行,致賸餘欠稅款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仍須繳清全部滯欠稅款,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及罰鍰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已確定之欠稅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經審酌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依同法條第4項第2款及財政部99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900156850號函規定,限制出境措施旨在確保國家稅捐債權,因此,納稅義務人須繳清該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稅及罰鍰後,方可解除出境之限制,以杜納稅義務人取巧,藉由繳納部分稅款,達到解除出境限制目的。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已確定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合計120萬元,且有隱匿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情形,經國稅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並將上述滯欠稅款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獲准,於繳納第1期分期稅款30萬元後即主張滯欠稅款已低於原限制出境之金額標準(個人欠稅100萬元),應解除其出境之限制。該局說明,上述甲君滯欠之稅款120萬元,雖經強制執行徵起部分稅款30萬元,惟甲君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稅款120萬元在未全數繳清前,其出境之限制仍不得解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以免因欠繳稅款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及符合限制出境條件,受限制出境而造成不便,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631-1636分機11)

111.01.27機關團體參與捐贈收據電子化作業者,請將捐贈資料於111年2月底前上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已參與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之機關團體,請於111年2月1日至2月28日將上(110)年度個人現金捐贈之資料,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並上傳,以利稽徵機關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民眾查詢110年度之捐贈扣除額資料,作為納稅義務人報稅之參考。

該局說明,為推動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該局積極輔導全國各機關團體參與,截至今(111)年1月止,計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基金會等共1,797家機關團體加入,較109年度累計參與家數1,488家,增加309家,成長20.76%,便利納稅義務人蒐集及查詢110年度捐贈扣除額報稅資料。

該局呼籲,已參與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之機關團體,請掃描以下QR Code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 /非個人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軟體下載及報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透過該系統登錄捐贈資料檔,並以工商憑證、機關憑證或簡化認證等方式於受贈年度次年2月1日起至2月底上傳受贈年度全年受贈之個人現金捐贈資料。

該局特別提醒,於資料上傳期間內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以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並請確認重新上傳資料之完整性,以免造成缺漏。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3)339-6789#1417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111.01.27營業人因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國稅局從寬認定協助營業人渡難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因外銷貨物或勞務、購置固定資產或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可退還外,餘應留抵次期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惟退稅審核程序耗時費事,考量如需逐案報部恐影響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因此財政部於109年5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審核原則),以簡化受疫情影響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作業程序。

該局說明,本措施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條例)適用期間至本(111)年6月30日止,只要是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的營業人,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的營業人,均可依審核原則累計退稅額度在30萬以內申請退還(詳如附表),為提高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維持正常營運,國稅局將本「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原則辦理,該局經統計截至110年12月底止已核退營業人家數2,458家、核退稅額計4.81億元,分別占全國已核退營業人家數及稅額之比例為38.7%及37.9%。

該局呼籲,為配合防疫政策減少人流接觸,請營業人多採用線上申辦,使用工商憑證(獨資合夥商號可使用負責人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申請因疫情影響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登入後,輸入相關申辦資訊並上傳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像檔提出申請,相關措施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項下「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專區」查詢或下載運用,如仍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111.01.27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如其實際銷售額大於查定銷售額,須依法補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銷售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應按實際銷售額依1%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並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查定銷售額按營業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惟該營業人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實際銷售額大於查定銷售額者,依法應調增其查定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又如其調增後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所轄國稅局將即輔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A餐飲店109年1月開始營業,營業初期生意較為清淡,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並查定每月銷售額15萬元及營業稅額1,500元,其後該局於110年間查得該店109年全年銷售額為360萬元,該局乃依法補徵該店109年營業稅額18,000元(360萬元×1%-15萬元×1%×12個月)外,又因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即核定其自110年7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如因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經所轄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請務必依照規定開立並依限辦理申報,以維權益。營業人及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111.01.26證券交易所得雖然停徵所得稅,營利事業仍應正確申報及計算課徵基本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證券之交易所得雖停止課徵所得稅,但仍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證券交易所得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惟為維護租稅公平,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營利事業能繳納最低基本稅額,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若營利事業未正確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涉有短漏報情事者,除依法補徵稅額,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出售國內乙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計2,000萬元,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證券交易損失科目申報2,000萬元,經轉正後核定證券交易所得2,000萬元,雖證券交易所得不需課徵所得稅,不影響課稅所得額,惟甲公司誤將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為證券交易損失,致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除依法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230餘萬元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應依規定正確計算並申報基本所得額,避免因疏忽而遭補稅處罰,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09)

111.01.26請儘早辦理110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並配合辦理憑單免填發作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法定申報截止日為111年2月7日,網路申報系統將於111年2月7日午夜12時關閉,請儘早辦理申報。

該局表示,為節省等候時間,申報單位可多加利用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之網際網路方式辦理申報,申報期間全日均可上傳,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省時又便捷。如欲採用網路申報,而無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首頁/常用服務/密碼申請)申請報稅密碼,作為簡易電子認證(往年已申請密碼者,可繼續沿用,不須重新申請)。

國稅局特別提醒,為節能減紙愛地球,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申報單位僅需於網路申報系統之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即可免於111年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予所得人,以節省憑單寄送成本。惟下列4種情形仍須填發憑單:

一、所得人要求填發憑單者。

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1年2月8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四、未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之扣繳、免扣繳或股利憑單(例如: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憑單)。但分離課稅憑單仍可適用免填發作業。

如憑單所載的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依規定仍須填發憑單。

該局特別呼籲,請各單位儘早完成申報,以避開申報後期容易發生之壅塞情形,如遇有軟體操作或網路傳輸問題,除可於上班時間內洽詢稽徵機關外,亦可撥打關貿網路公司免付費電話0809-085-188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

撰稿人:程國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253

111.01.26個人出售因受贈取得之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之房地現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後因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要記得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取得成本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認定,而是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此外,可減除移轉費用係為房地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如交易時所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等必要費用,得提示證明文件減除,未提示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文件的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者,可按成交價額3%認定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108年10月6日以1,200萬元購買一戶房地,於110年5月5日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110年10月1日再以1,100萬元出售,惟乙君誤認得以原贈與人甲君取得房地價格1,200萬元作為取得成本,自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為虧損,故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依規定可減除成本為9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20萬元及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1%+乙君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4萬8千元及土地增值稅87萬2千元】;又乙君未提示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經計算可減除移轉費用為30萬元(成交價額1,100萬元×3%=33萬元,以30萬元為限),核定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170萬元,依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45%,核算應納稅額76萬5千元,予以補稅並處罰鍰,乙君於繳清稅款後未再爭訟。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不論取得方式為何,且不論盈虧,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若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即便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房地合一專區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111.01.25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適用之費用率得予調增

財政部今(25)日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1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1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110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下稱其他所得業者)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說明,109年度起因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費用增加,使費用占收入之比重增加,該部訂定109年度上開費用標準時,增訂適用之費用率得予調增之租稅協助措施。鑑於110年度疫情未緩解,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至7月間提升疫情警戒至第3級,110年度有賡續提供上開租稅協助措施之必要,故適度調增110年度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費用率如下:

一、醫事人員屬防疫前線,需採取更高規格防疫措施,有其特殊性,爰「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7.5%計算〔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4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 提高為92%〕;又藥師之健保收入(含藥費收入)適用之費用率,由94% 提高為97%。上開「醫事人員」適用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

二、「非醫事人員」部分,考量110年度因應疫情提供之延分期繳納稅捐協助措施及經濟部補助受疫情影響企業收入減幅評估標準與109年度相同,且受影響程度與防疫前線之醫事人員有別,爰維持年度收入總額減少達30%及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2.5% 計算(例如:私人辦理補習班收入之費用率由50% 提高為56%)規定,並調整110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之比較基礎,放寬為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以合理反映自109年度起即受疫情影響業者之營運情形,並減輕其所得稅負擔。

財政部表示,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110年度受疫情影響,其採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核實計算損益,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可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其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收入及費用標準申報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附件一:「稽徵機關核算11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附件二:「1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附件三:「110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

聯絡電話:02-2322-8122

111.01.24再次提醒110年度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1年2月7日,請儘早利用網路完成申報

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間自今(111)年1月1日起至2月7日止【因法定申報截止日今年1月31日適逢國定假日,依法展延至2月7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依限完成申報。

財政部說明,憑單申報可採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其中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於申報期間(包括春節期間)內全日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亦能照常申報。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欲採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110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相關網路申報細節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申報人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9-085-188)、傳真(04-37039798)或e-mail(帳號:imx@etax.tradevan.com.tw)方式向服務人員洽詢。

該部進一步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信託受託人於今年2月7日前如期向稽徵機關申報110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者,如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需該等所得資料,可於今年4月28日至5月31日直接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如有取得該等憑單之需求,仍可要求憑單填發單位填發。

另配合今年1月19日修正公布退休撫卹相關法案,軍、公、教及政務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並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財政部提醒扣繳義務人應配合上開課稅規定正確計算應稅、免稅所得金額,如期完成110年度所得憑單申報事宜,如有相關疑問,請向所屬國稅局洽詢。

財政部提醒,憑單申報截止日(今年2月7日)係農曆春節假期後第1個工作日,為避免集中於最後1天申報,造成網路壅塞,請尚未辦理申報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儘早利用網路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423

111.01.24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0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1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1年2月11日至20日

  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0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1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1年2月11日(星期五)至20日(星期日),提醒營業人留意。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第42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按季(月)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稽徵機關原應於111年1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繳納期間自111年2月1日至10日止;考量111年1月29日至同年2月6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郵局暫停寄送作業,為使繳款書合法送達營業人,並利依限繳納,爰改訂繳納期間為111年2月11日至20日(該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以21日為繳納期間之末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利稅款繳納,繳款書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目前疫情尚未緩解,該部特別呼籲營業人多利用上開網站或行動支付等方式繳稅,免出門即可繳納營業稅,以避免群聚染疫風險。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未於111年2月21日前繳納稅款者,為逾期繳納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自順延繳納期間末日21日起算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籲請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

聯絡電話:2322-8133


111.01.22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其貨物移轉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邇來有民眾來電詢問,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開立統一發票?獨資組織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時,權利義務主體也隨之變更,因此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新負責人,並自轉讓之日起15日內報繳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曾查獲甲君就其獨資之商號讓渡與乙君,同時將該商號帳上存貨1,000萬元及固定資產100萬元一併移轉,惟未諳法令漏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君,致未報繳營業稅,該局乃核定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100萬元,除依規定追繳所漏營業稅款55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另乙君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申報,並繳納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0)

111.01.21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購買上述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額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額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以查核案例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於109年7月報廢老舊大型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大型車2輛,每輛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並於同年9月申請每輛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額40萬元,惟漏未列報該2筆退稅額亦未將該2筆退稅額自資產成本減除,致虛增折舊費用及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倘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將退稅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並請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漏報所得額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陳靜香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00

撰稿人:黃炫凱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32


111.01.20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得予調減

 財政部今(20)日發布「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本次修正重點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國內營利事業營運,營利事業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10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

財政部說明,自109年度起國內營利事業營運受疫情影響,該部訂定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時,增訂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擴大書審純益率得按80%計算之租稅協助措施。鑑於110年度疫情未緩解,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至7月間提升疫情警戒至第3級,致民眾食衣住行育樂活動減少,影響國內產業營運,尤以中小企業為甚,110年度有賡續提供上開租稅協助措施之必要。

該部進一步說明,考量110年度因應疫情提供之延分期繳納稅捐協助措施及經濟部補助受疫情影響企業收入減幅評估標準與109年度相同,爰維持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少達30%及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等規定,並調整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之比較基礎,放寬為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以合理反映營利事業自109年度起即受疫情影響營運之情形,減輕其所得稅負擔。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緒奕

聯絡電話:02-2322-8118

111.01.20逾期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房地合一稅者,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於105年1月1日上路,房地合一稅2.0亦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倘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嗣後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3月10日出售移轉105年間取得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並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同年4月9日前)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甲君一時疏忽,未依限申報,惟已於同年4月20日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嗣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亦無短漏報稅額,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房地合一稅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疏忽逾了期限,仍應儘速辦理補申報,倘有應納稅額亦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即可免予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 黃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111.01.19營利事業經營跨國貿易,莫漏報境外營業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倘有經營跨國貿易,縱其交易模式係於接到境外客戶訂單後,直接請境外第三方供應商將貨物運交境外客戶,貨物出貨端與收貨端均不在境內,營利事業仍應就該境外營業收入及所得額,合併境內營業收入及所得額,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漏報該相關境外所得,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經人檢舉於108年度短漏報境外營業收入,經該局查核結果,A公司係接受境外客戶下單購買電腦設備用之連接線,其向大陸地區供應商訂購後,請該供應商直接運至境外客戶,惟A公司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申報該筆境外營業收入2,200萬餘元,嗣後其以書面承認因疏忽而漏未申報該筆收入,又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資料供核,該局乃核認A公司短漏報營業收入2,200萬餘元,並就系爭漏報收入按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核算漏報所得額370萬餘元,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63萬餘元外,並裁處罰鍰44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經營跨國貿易,雖然貨物之起運地及銷貨地點均在境外,但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應列報境外營業收入及所得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111.01.19大樓管理委員會對外出租停車位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對外出租停車位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其向住戶所收取之管理費,可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至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基於活化資產增加收入來源考量,將大樓停車位出租予非住戶,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大樓管委會自110年7月起採計時收費方式,對外出租停車位予非住戶,每月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另採定期出租方式,對外出租停車位供乙公司使用,按月收取租金15萬元;由於甲大樓管委會每月銷售額25萬元(10萬元+1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稽徵機關將核定其自110年7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管委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對外出租大樓停車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2)

111.01.18營利事業購買土地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應按土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之土地,如未能供營業使用,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

  該局指出,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購置數筆土地,但該土地閒置未有積極開發行為,非屬營業上使用之固定資產,經進一步查證,甲公司為購置該土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利息支出近百萬元,並帳列利息支出項下,雖該土地已辦妥過戶手續,但因該筆土地未供營業使用,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應轉列為遞延費用,於日後土地出售時,列為土地收入之減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購置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土地用途,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正確申報。

(聯絡人:審查一科孫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9)

111.01.18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9.2萬元,不用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民眾於今(111)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甲君及配偶外,尚扶養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子女2名,還有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6萬元(19.2萬元x5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82.5萬元〔全戶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3.5萬元(96萬元-82.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者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基本生活費19.2萬元不予課稅。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 呂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111.01.18我國與英國所得稅協定修約議定書110年12月23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英國於110年8月完成「修正二〇〇二年四月八日於倫敦簽署之駐英國台北代表處與駐台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及其附錄議定書」(以下簡稱修約議定書)簽署,嗣經雙方完成使該議定書生效之相互通知程序,於110年12月23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說明,我國與英國於91年簽署生效「駐英國台北代表處與駐台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原協定),為順應國際最新準則要求,強化雙邊稅務合作,增進跨境稅務爭議解決機制效率,雙方同意簽署修約議定書,更新原協定部分內容,重點如下:

類別

條次

內容摘要

符合「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相關標準

第1條、第2條

更新原協定名稱及前言,符合BEPS行動計畫最低標準。

符合BEPS行動計畫相關標準

第5條

於原協定第1條(適用之人)增訂「透視課稅實體」適用原則,明確任一方居住者經由該實體取得之所得適用協定利益。

符合BEPS行動計畫相關標準

第8條

更新原協定第4條(居住者)有關「個人以外之人」屬「雙重居住者」適用之破除僵局原則,由雙方主管機關考量相關要件因素相互協議處理。

符合BEPS行動計畫相關標準

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

於原協定增訂第27條(享有利益資格),納入主要目的測試(Principal Purpose Test)規定,符合BEPS行動計畫最低標準,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

符合BEPS行動計畫相關標準

第12條

更新原協定第13條(財產交易所得)第2項「轉讓股份價值與不動產相關股份之處理」規定,明確適用門檻。

符合BEPS行動計畫相關標準

第15條

更新原協定第25條(相互協議之程序),符合BEPS行動計畫最低標準,健全爭議解決機制。

符合國際資訊透明標準

第16條

更新原協定第26條(資訊交換),完善依國際標準執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法據。

配合英國「不動產投資工具」(REITs)分配股利課稅政策

第9條

更新原協定第10條(股利)第2項規定,增訂一方領域REITs公司分配他方領域居住者受益所有之股利,適用上限稅率15%,但該股利受益所有人如為退休基金者,仍適用原協定上限稅率10%(請參考110年11月18日財政部「我國與英國所得稅協定修約」新聞稿內容說明)。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在落實BEPS行動計畫6(防止協定濫用)最低標準部分,本次修約於原協定增訂第27條(享有利益資格),第1項明定「主要目的測試」(Principal Purpose Test),如於考慮所有事實及情況,可合理認定安排或交易之主要目的之一係為取得協定利益,且給予該利益不符合協定宗旨及目的者,不得適用本協定利益,以防止協定濫用;第2項訂定納稅義務人因上述情況被拒絕享有本協定利益時,得請求雙方主管機關諮商,維護其適用權益。

在落實BEPS行動計畫14(提升爭議解決機制效率)最低標準部分,本次修約更新原協定第25條(相互協議之程序)條文,使納稅義務人提出相互協議請求對象由「其居住領域主管機關」擴大至「任一領域主管機關」,明定請求應「於不符合本協定規定課稅首次通知起三年內」提出,增訂「達成之任何協議應予執行,不受各該領域國內法任何期間規定之限制」規定,使本協定救濟程序符合國際最低標準,落實爭議解決,保障納稅者權益。

為強化雙邊稅務資訊透明,俾符合國際資訊交換標準,本次修約更新原協定第26條(資訊交換)條文,適用資訊交換之稅目不再以所得稅為限,且明確一方不得因無國內利益或僅因資訊由銀行持有拒絕提供資訊。又為兼顧納稅者權益,明定依修約後資訊交換條文提出之個案請求,應為應付稅款或課稅年度始於111年1月1日以後有關之資訊。

財政部再次強調,本次修約原則未改變雙方納稅義務人適用原協定之減免稅,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修約後可使臺英所得稅協定符合國際BEPS相關標準,完備依國際標準執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法據,明確該協定不為逃稅或避稅行為提供雙重不課稅或減免稅機會意旨,維護合法納稅義務人權益,促進租稅公平。

附件下載:

臺英修約議定書中文本英文本

新聞稿聯絡人:包科長文凱

聯絡電話:2322-8150


111.01.16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收入認列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收入認列時點,據以歸屬正確年度的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於110年12月28日報關出口貨物金額100萬元,該批貨物於111年1月10日才運送至國外客戶並收取貨款,在稅務會計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按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故該筆收入應申報為110年度銷貨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留意外銷貨物之銷貨收入認列時點,按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歸屬會計年度,正確列報營業收入,避免發生短漏報所得而受罰情事,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8

111.01.13營利事業銷售或購進貨物(勞務),要記得給與或索取憑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銷售或購進貨物(勞務),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應按未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亦配合修正,非屬故意者,一年內經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查獲,分別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2%、2.5%、3%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向應使用統一發票之A公司購進貨物110萬元(不含稅),未依規定取得A公司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未取得憑證總額,處甲公司5%以下罰鍰。因甲公司非屬故意且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之違章行為,故按查明認定之未取得憑證總額110萬元處2%罰鍰22,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或購進貨物(勞務)時,應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以免被查獲後遭處罰。另該局也提醒,如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因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2款,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者;或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吳股長 06-2223111分機8081

111.01.11現股當沖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減半課徵措施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需要,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1項規定現股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減半課徵之租稅優惠期間延長3年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於同條第2項明定出賣股票適用前項優惠稅率者,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條文於110年12月29日經總統公布,明定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表示,民眾倘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111.01.10加強個人房東出租房屋與個人之租賃所得案件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查核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案件,以防杜短漏報租賃所得,維護租稅公平,落實居住正義,該局針對個人持有多戶房屋的所有權人啟動專案查核,並先行輔導個人房東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納稅義務人名下持有91間房屋,緊鄰臺中一中商圈及學區,105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僅列報租賃所得各約5萬餘元,106及107年度則未申報租賃所得。經該局輔導後,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4年租賃所得分別為78萬餘元、151萬餘元、159萬餘元及141萬餘元,並補繳各年度稅款及加計利息合計212萬餘元。截至上(110)年底為止,該局輔導後計有226位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共1,427萬餘元,另有2位納稅義務人經該局進一步查核確有短漏報租賃所得,經核定補徵稅額共37萬餘元並處以14萬餘元罰鍰,該局今(111)年度仍將賡續進行本項專案查核作業。

國稅局再次提醒,個人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其計算方式係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作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民眾切勿心存僥倖,倘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逃漏稅捐之情事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邵佩君

電話:(04)23051111分機2218


111.01.10出售面積微小之畸零都市土地,仍須報繳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即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查獲甲君在108年4月25日取得面積僅20平方公尺土地,嗣於同年7月3日簽約出售並於同年月12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該局核定課稅所得額180,000元,並以甲君持有系爭土地期間未滿1年,按適用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81,000元,並處罰鍰3,000元。甲君主張系爭土地係屬不能核發建照之畸零地,不應課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該局函詢該土地轄屬之縣市政府,查復結果,該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屬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即土地面積雖僅20平方公尺,惟依據相關法令並非無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之可能,仍屬可供建築之土地,即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中區國稅局提醒,所謂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係指該土地屬可供建築之地區,具有得依相關建築法令規定核發建造執照之資格,即符合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課稅客體,不因該土地存在之外觀、或暫時無法取得建造執照而排除適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鄭智仁

電話:(04)23051111轉8259


111.01.10營業人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農地屬債權買賣行為,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規定,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不動產登記請求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損益表營收調節說明填載出售資產600萬元,惟未申報處分資產利益及損失。經請甲公司提示相關合約書等資料,進一步發現該公司於102年間以4,000萬元向王君購買臺中市某地段土地、106年間以30萬元向乙公司購買座落於該筆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廠房,房地均借名登記於甲公司負責人配偶陳君名下;嗣後並陸續於該筆土地上擴建及修繕未辦保存登記廠房,108年間由陳君簽訂買賣契約書以6,000萬元出售房地與林君並完成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甲公司以價金6,000萬元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房地,依財政部上開令釋規定係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林君,惟甲公司僅開立統一發票600萬元予買受人,除應補徵營業稅270萬元外,並按短漏報處罰。至於甲公司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以出售該筆債權之收入6,000萬元減除其成本及相關費用(擴建、修繕、仲介費、土地增值稅等)計4,400萬元後之所得額1,600萬元,按稅率20%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20萬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借名登記之房地,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違反法令而遭受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廖慧樺

電話:(04)23051111轉7117


111.01.10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農業用地,應檢具農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遺產稅申報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遺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檢具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免徵遺產稅規定。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土地,因繼承人認為被繼承人遺留之土地皆為農業用地,符合免徵遺產稅之要件,故未辦理遺產稅申報。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系爭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變更為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業用地」,且無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之情形,繼承人等亦無法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系爭土地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供核,故未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免徵遺產稅規定,於是核定被繼承人遺產淨額8百萬餘元,補徵應納稅額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如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於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又繼承人辦理遺產產權移轉登記時,亦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為保障自身權益,請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牛素玲

電話:(04)23051111轉8254

111.01.10提醒扣繳義務人對員工於年終尾牙活動取得之摸彩獎金或獎品,別忘了應負的扣繳義務

時值農曆歲末年終之際,各行各業年終尾牙活動也陸續展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在此溫馨提醒扣繳義務人,對員工於尾牙活動中所取得的摸彩獎金或獎品,別忘了應負的扣繳義務!

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機會中獎所得時需負的扣繳義務分別如下:

一、所得人為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10%,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但每次中獎獎金或獎品應扣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免予扣繳;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額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於代扣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12月15日舉辦年終尾牙活動,購入iPhone 13手機10支做為摸彩獎品,每支手機購入價格為35,000元,當日幸運中獎的10名員工皆為居住者,甲公司須先代扣每名中獎員工3,500元(35,000元x10%)的扣繳稅款,並於111年1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111年2月7日前向國稅局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自111年1月1日開始,因111年1月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所以申報截止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2月7日,至非居住者所得部分,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憑單申報可透過網路、人工及媒體方式辦理申報,而使用網路申報不受時間及地點之限制,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也能上傳申報,便捷省時有效率,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安裝,即可進行憑單申報作業,請多加利用並儘早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要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所以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的資料,以免造成缺漏,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如有憑單申報相關問題,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如有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5188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人員洽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撰稿人: 張秀珍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10


111.01.09公司年終舉辦尾牙,抽獎獎金及摸彩品如何辦理扣繳?

隨著年節腳步的接近,許多機關或公司行號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以酬謝員工1年來之辛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公司的會計人員詢問舉辦員工尾牙摸彩活動,公司應如何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表示,員工參加機關、公司舉辦摸彩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實物獎品(如汽車、手機、電腦等獎品及禮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單位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報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

全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並得免將扣(免)繳憑單寄送予納稅義務人;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向所轄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二、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

寡,扣繳義務人均需按給付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舉例說明:A公司於110年12月28日舉辦年終晚會及抽獎活動,甲君獲得獎品手機(含進項稅額)38,000元,乙君抽得6獎現金12,000元,丙君(外籍技師110年9月20日入境)抽得10獎現金6,000元,扣繳義務人應分別辦理扣。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26


111.01.08營利事業應核實申報房地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近年不動產交易活絡,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居住者正義,並達遏止逃漏目的,自109年起稽徵機關針對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合於地合一課稅範圍之不動產交易列選查核。

該局說明,自105年度起,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又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近期執行不動產專案查核作業,查獲A公司108年度申報取得土地成本5,161萬餘元,經調閱土地異動索引資料,案關土地原所有權人甲君為其股東,因移轉標的為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另調閱甲君房地合一核課資料,查得甲君與A公司簽訂借名登記協議書,雙方協議由甲君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投標,拍定價額2,180萬餘元,其移轉案關土地交易價格亦為2,180萬餘元。A公司經本分局調帳查核後未能提示帳簿資料供核,依前揭查得資料核實認定出售土地成本為2,180萬餘元,加計取得土地登記代價、印花稅及規費後,核定出售土地成本及費用為2,205萬餘元,調增土地交易所得額2,956萬餘元,補徵稅額779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不動產合於前揭法令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之不動產,應依實際取得成本費用申報扣除,如經查獲虛列成本費用將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林佳燕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19


111.01.08中部地區修正「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配合中部各地區經濟發展變化,現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以下簡稱費用等級評定表)已完成修正並經財政部核備,自111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中區國稅局指出,費用等級評定表係適用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5條規定,採費用還原法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據以計算查定其每月銷售額。該局考量現行費用等級評定表已多年未修正,且所轄地區商業發展狀況不一,街路迭有新增,榮枯情形亦有變化,所以通盤檢討修正該表,範圍包含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等。

中區國稅局說明,為使修正等級反映工商變化,以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納稅者權益,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組成評定小組,就所轄區域地段之等級進行審議,除因應街路名稱變更配合增修或刪除外,對於區域開發或道路增設等,帶動商圈發展或繁榮程度提升者,予以調升等級;相對商圈沒落或商場拆遷等,致繁榮程度降低者,則調降等級。

為維護納稅者權益並減少徵納爭議,該局與所屬各分局、稽徵所針對轄區內因地段調整致影響查定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加強辦理各項宣導作業。如有疑義,可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銷售稅課(股)洽詢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高兆

電話:(04)23051111分機7518


111.01.07臺北關自即日起至2月底止受理報關業者申請111年度降低貨物抽驗比率

臺北關表示,經審核符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3條及「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條件之業者,受託辦理委任廠商進、出口報關業務時,可降低抽驗比率。本次核定之降低抽驗比率適用期間自本(111)年4月1日起至明(112)年3月31日止。


該關進一步表示,經評定為第一類報關業者,降低抽驗比率26%至50%;評定為第二類報關業者,降低25%以內。此外,取得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之報關業者,降低51%至75%,且毋須逐年向海關申請辦理降低貨物抽驗比率。


「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申請書」可自臺北關網站(https://taipei.customs.gov.tw)/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報關業設置管理/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申請書下載,或撥打服務電話:03-3834161分機368,將由專人提供服務。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368

新聞聯絡人:謝宛容 聯絡電話: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


111.01.07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扣繳申報請多加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修正條文規定,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依前揭規定在職繳付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並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扣繳義務人申報軍、公、教及政務人員110年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其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不含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之金額(即薪資收入減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亦無須填列於扣(免)憑單「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撥)繳之金額」欄位。

國稅局特別提醒,因110年度應課稅薪資所得重行計算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之薪資收入扣繳稅款,致有溢扣繳稅款時,無須辦理更正及申請退稅,只須於所得憑單申報期限前按實際扣繳稅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間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另前揭人員領取之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適用定額免稅規定,由給付機關計算退職所得,並填列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呼籲因是項規定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扣繳義務人應依修正後規定正確計算應課稅薪資收入,填報扣(免)繳憑單,並多加利用網路於各類憑單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辦理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

撰稿人:程國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253


111.01.06111年起,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減除免稅額244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起,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

該局補充說明,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贈與財產總額或受贈人數多少,其免稅額均為244萬元。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111.01.05110年度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1年2月7日,請多利用網路申報;因應軍公教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薪資收入新制,提醒給付機關應正確計算填報應稅所得金額

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間自今(111)年1月1日起至2月7日止【法定申報截止日今年1月31日適逢國定假日,依法展延至2月7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依限完成申報。

財政部說明,憑單申報可採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其中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於申報期間內全日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期間亦能照常申報。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欲採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110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相關網路申報細節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申報人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9-085-188)、傳真(04-37039798)或以e-mail(帳號:imx@etax.tradevan.com.tw)方式向服務人員洽詢。

該部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信託受託人於今年2月7日以前如期向稽徵機關申報110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者,如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申報人仍應填發。至未如期在今年2月7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憑單,或納稅義務人為國內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者,應於今年2月10日前,將該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另為使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休金課稅規定,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課稅方式一致,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退休撫卹相關法案,軍、公、教及政務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領取之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課稅部分,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適用定額免稅,相關規定並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財政部提醒扣繳義務人應配合上開課稅規定修正相關作業系統,正確計算應稅、免稅所得金額,如期完成110年度所得憑單申報事宜。

財政部呼籲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注意所得憑單申報期限,儘早利用網路辦理申報,如有相關疑問,得向所屬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423


111.01.04「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自111年1月1日上線,便民服務再升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擴大便民服務,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自111年1月1日起,國稅局將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下稱稅額試算服務),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將由國稅局提供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於確認試算內容無誤後,可選擇以線上登錄,或簽章後掛號郵寄至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洽任一國稅局臨櫃遞送,以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9年7月1日起,各地區國稅局同步實施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新措施,並自今(110)年9月1日起,由國稅局擔任金融遺產單一回復窗口,解決了納稅義務人須分別向金融機構查詢及領取資料的不便與舟車勞頓之苦,讓遺產稅申報手續更簡便,因知悉納稅義務人常有申報及計算遺產稅的困擾,財政部自111年1月1日起推出稅額試算服務,此項稅額試算服務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及申請方式之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二、適用條件:

(一)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三)遺產種類限於不動產、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上市(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保險及汽車,並符合相關條件者。

(四)扣除額限於配偶、子女、父母、身心障礙、死亡前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喪葬費扣除額,並符合相關條件者。

(五)沒有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情形(如:已申報遺產稅、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租有保管箱等)。

三、申請方式:納稅義務人可經由網際網路線上申請或洽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併同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及申請稅額試算服務。


該局特別提醒,此項稅額試算服務係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之便民服務措施,國稅局提供之稅額試算書表非屬稅額核定處分,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稅額試算內容或尚有其他應調整項目,或有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情形者,仍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

民眾如有辦理遺產稅申報之需要,歡迎多加利用,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張瀞尹

電話:(04)23051111轉2222

111.01.03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繳款書已寄發,繳納期限至111年1月20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案件,已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1年1月11日至111年1月20日止。

該局進一步表示,統計所轄之嘉義縣市、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等地區,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計24,692件、補稅金額約3億2千9百萬餘元,經分析核定補稅主要原因為重複列報扶養親屬、未依規定檢附扣除額相關證明文件、短漏報所得及稅額計算錯誤等。

該局說明,目前的繳稅方式非常多元化,除可持繳款書至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每筆限額3萬元)臨櫃繳納外,亦可於繳納期間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稅款。又因應行動支付時代來臨,還可利用手機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直接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享受APP繳稅免出門、免排隊、不受時空限制的便利服務。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對於核定或補稅內容有疑問者,可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詢;如內容無誤者,請於繳納期限內完成繳納,如逾期繳納,每逾3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0%。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所在地的國稅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鍾股長 06-2298064


111.01.03替家人償還債務,贈與稅知多少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兒子購買一棟房屋,尚有部分貸款未償,如自己替兒子償還該筆貸款,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因為無償替他人承擔貸款,雖未給付資金與他人,惟已使他人獲得實際上之利益,應依該款規定視為贈與,依法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張先生兒子購買房屋,如尚有房屋購屋貸款544萬元,張先生以自有資金無償替兒子償還該筆貸款,若111年度代償,以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每人有免稅額244萬元計算,張先生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30萬元〔(544萬-244萬) x 10%〕。

該局在此特別提醒民眾,替自己家人清償債務,如房屋貸款、信用貸款或私人借款,因該行為已涉及贈與,務必申報贈與稅。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納稅義務人漏未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請務必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以免補稅又受罰喔!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陳嘉良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00

撰稿人: 潘立涵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51


111.01.03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規定報您知

110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11年1月1日開始至2月7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憑單填發單位於該期限內,務必向國稅局據實申報各式憑單,並請善用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之措施,以達節能減碳並簡化稅政之目的。

該局說明,110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與109年度相同,如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填發單位得免填發紙本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但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仍應給予憑單: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即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於申報期間內(即111年1月1日至2月7日),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10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屬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或分離課稅憑單。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因憑單免填發措施未收到憑單,但有需要者,仍可以下列方式查詢所得歸戶資料,權益不受影響:

一、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及密碼」、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於111年4月28日至5月31日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二、於111年4月28日至5月31日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於111年4月28日至5月31日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以憑證(臺灣行動身分識別除外)及行動電話認證透過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取得的查詢碼或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及密碼」透過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11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五、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該局更籲請憑單填發單位多利用網路申報,如所得人符合免填發憑單者,請於網路申報系統之「所得人或受益人基本資料維護」頁面所載「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省時又快速;又於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亦可利用系統之列印功能各別列印紙本憑單或下載電子憑單,節能環保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111.01.03110年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納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該局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應如何申報及計算交易所得,該局說明,民眾應於明(111)年5月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新一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

四、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請記得保存交易相關憑證,申報時須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轉員林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綜所稅股 楊采真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