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6

2023.06.05 私人間移轉股票常見的課稅疑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如未透過證券商而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例如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交稅之代徵人為受讓(買受)人,由代徵人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買賣股票稅率為3‰)代徵證交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下稱證交稅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部分買賣股票者不諳相關規定,而發生短漏徵證交稅或股票無法過戶登記情形,該局特別彙整常見問題態樣(詳附表),提醒民眾注意。 

       該局呼籲,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時,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首頁/分稅導覽/證交稅/宣導資料/證券交易稅常見違失態樣檢查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檢視是否屬證交稅課徵範圍及應注意的事項,並可至該局網站〔路徑:首頁/服務園地/線上服務/列印繳款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連結到稅務入口網)/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登錄買賣雙方及買賣標的股票相關資料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持至金融機構繳納,以完成代徵事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71
附件下載:附表

2023.06.05 不動產贈與移轉由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贈與稅額算乎你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張先生來電詢問今(112)年想贈與名下土地及房屋給兒子,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贈與稅額如何計算?若由兒子繳納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可以從贈與總額扣除嗎?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條及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且確實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計算贈與稅額。但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則視同為他人承擔債務,應以贈與論,須加計列入贈與總額中,已繳納稅款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以張先生之案例來說,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23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若能提示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係由受贈人(兒子)繳納之支付證明等相關資料,則贈與淨額為-4萬元(230萬元+5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37萬元-3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若由贈與人(張先生)代為繳納該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時,則贈與淨額為36萬元(230萬元+50萬元+37萬元+3萬元-244萬元-37萬元-3萬元),應課徵贈與稅額3萬6千元(36萬元*稅率10%)。

該局提醒,申報贈與不動產如主張受贈人自行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者,需檢附該筆稅款支付證明等相關資料,以供核認,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上開稅捐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予以扣除。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洪瑞華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0
撰稿人:陳虹妏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3

2023.06.07 發票誤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者主動報備可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違反前揭規定,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總分支機構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統一向發票代售點購買發票時,因一次購買多家營業人發票,較易發生誤用他人統一發票或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的情形。發票代售點於出售發票時會附上該營業人購買發票的字軌號碼,營業人於收到新購入的統一發票,應仔細核對其持有發票的字軌號碼與其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上的發票字軌號碼是否相符,以避免誤用其他營業人購買之發票,致自己所屬之發票誤轉供他人使用而被處罰。該局說明,倘已發生類此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即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有5家分公司,由總公司購買統一發票後,再將發票分送到各分店,甲公司購買112年3-4月期統一發票時,誤將A分公司的發票送到B 分公司,B分公司的發票送到A分公司,致B分公司將其所屬發票轉供A分公司開立,A分公司將發票轉供B分公司開立,嗣經國稅局查獲,A分公司及B分公司雖已依規定於112年5月15日前將其所開立之發票向所屬國稅局申報,未造成逃漏稅,惟仍違反首揭規定,A分公司及B分公司經所屬國稅局分別處3千元的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其開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購買之字軌號碼是否有不符的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但1年內以3次為限。如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81 

2023.06.07 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應檢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商品報廢損失700萬元,主張該筆商品係因過期無法銷售而報廢,惟A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該局以不符合首揭規定為由,予以剔除,核定補稅1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損失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不符稅法規定,所列費用或損失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另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 

2023.06.08 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而非購入預售屋訂約日,亦即預售屋的持有期間不得併同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12月2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購買B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108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復於111年12月15日辦理出售B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B房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訂約日(106年12月2日)為取得日,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稅率20%,申報繳稅,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108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持有B房地期間(108年5月20日至111年12月15日)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35%,補徵稅款新臺幣200,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簽訂買賣取得B預售房地權利至完工日期間,並未出售或移轉,持有期間應合併計算。國稅局在復查決定書指出,甲君出售標的為成屋,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所有權」交易,而非同條文第2項規定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交易,二者課稅標的不同,所以,甲君出售B成屋應自取得所有權登記日(108年5月20日)起算持有期間,而不得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倘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為成屋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免遭國稅局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楊股長 06-2298132

2023.06.08 財政部發布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延長申請期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如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為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配合稽徵實務作業需要,通盤檢討「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於112年5月29日修正發布,重點如下:
一、符合適用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包括外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得自行或委託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代理申請外,本次增訂亦得委託國內的機關、團體或學校為案件申請之代理人。(第4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修正之規定,修正案件申請之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第6點)
三、增訂核准適用期間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於112年5月29日以後經核准適用之案件,其適用期間最長為5年(但合約期間較短者,以合約期間為準);核准適用期間屆滿,得再提出申請。(第11點)

該局提醒,符合規定之是類案件申請日與取得收入之日相距已逾5年,惟未逾10年者,包括原已提出申請但逾5年請求權時效,稽徵機關未予受理之案件,外國營利事業均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時限提出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王詠慧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0
撰稿人:王苑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5

2023.06.09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如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若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洽特定人認購,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認股,未認購部分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又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認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績效良好之投資公司,股東僅A、B(薩摩亞商、唯一股東為A),持股各1/2,股東A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106年間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發行20萬股),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股東A、B均放棄認股,由股東A之子C以自有資金認購18萬股(差額股數為員工認股),涉有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特定人情形,經該局查獲,分別核定股東A贈與金額1,287萬元〔(153元-10元)×90,000股〕,補徵贈與稅106萬餘元;法人股東B贈與部分,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核定C其他所得1,287萬元,補徵所得稅438萬餘元。

     該局提醒,股東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放棄認股,宜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2023.06.13 訴願未繳納三分之一稅款,經移送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仍不得撤回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提起訴願,嗣經移送強制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者,仍不得撤回執行。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三分之一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所謂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之意旨,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對國稅局核定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90萬元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甲君未依規定繳納30萬元稅額即提起訴願,國稅局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並經徵起40萬元。甲君主張其銀行存款已遭執行分署全數強制執行,且徵起40萬元已逾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惟因本案徵起之稅款係由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獲償,並非移送執行後甲君要求自行繳納之稅款,仍不得撤回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請依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執行;若經移送強制執行,執行徵起稅款雖逾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依規定仍不得撤回執行。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80 

2023.06.14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取得並保存完整之應稅憑證,得申請退還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國際貿易,提升國際競爭力,我國本互惠原則訂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下簡稱外國廠商)在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相關支出,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可申請退還營業稅。

       該局說明,此項優惠措施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

 (一)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二)經各該國政府核准營業登記或類似營業登記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各該國稅法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

   2.各該國政府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者,應經各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

 (三)各該國對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二、申請退稅之範圍:

 (一)外國廠商於一年內,向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達新臺幣5千元以上者。其一年之計算係以其在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之初次入境日起算一年;一年期間屆滿,自屆滿日之翌日或再次入境日重新起算。

 (二)如經核准退稅,於規定申請期限再提出同一年期間之其他應稅憑證申請退還營業稅者,其申請退稅金額不受金額之限制。

三、應取得並保存下列應稅憑證:

 (一)二聯式統一發票及收銀機統一發票之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二)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

 (三)分攤費用營業稅額證明單及原始憑證影本。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四、申請期限:得自初次入境日或一年期間屆滿後重新起算日起18個月內,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五、受理退稅申請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一)自行或委託境外代理人申請者,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二)委託境內代理人申請者,為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該局指出,有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之外商參展退稅專區查詢。如有相關稅務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三分之一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所謂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之意旨,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對國稅局核定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90萬元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甲君未依規定繳納30萬元稅額即提起訴願,國稅局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並經徵起40萬元。甲君主張其銀行存款已遭執行分署全數強制執行,且徵起40萬元已逾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惟因本案徵起之稅款係由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獲償,並非移送執行後甲君要求自行繳納之稅款,仍不得撤回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請依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執行;若經移送強制執行,執行徵起稅款雖逾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依規定仍不得撤回執行。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80 

2023.06.14 總統今(1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31條條文   

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總統今(1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31條條文。
財政部說明,貨物稅條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112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修正條文第11條之1)

二、刪除逾期繳納貨物稅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等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31條)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期限,為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考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上開條文修正生效日為112年6月16日,為保障同年月15日購買節能電器者之退稅權益,該部發布解釋令,規定於該日購買節能電器之買受人,其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税額之期限,為該條文112年6月16日修正生效日之次日(即同年月17日)起算6個月(即同年12月16日,遇假日順延至同年月18日)內。

財政部表示,上開貨物稅條例修正案有助提升民眾選購節能電器意願,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該部將加強宣導該項節能減碳利民措施,俾利各界充分瞭解,確保民眾退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 2322-8139

2023.06.14 端午連假發現發票不夠用怎麼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COVID-19自本(112)年5月1日起從第5類傳染疾病降級到第4類,隨著疫情解封刺激消費內需,尤其以批發零售及餐飲業成長最高,6月底即將到來的端午節4天連假,為解封後第一個連續假期,且為雙月份接近尾聲,生意好的店家如果在假期當中碰到統一發票不夠用,又適逢假日發票代售點未上班,可先提前使用次期(即本年7-8月)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並向所轄國稅局報備開立次期統一發票張數及字軌號碼。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如當期統一發票用完,原則上應立即向發票代售地點增購,惟如適逢假日或逾營業時間代售地點未營業等情形而無法及時購得,可先使用次期統一發票,開立實際消費日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除向所轄國稅局報備開立次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外,應於開立當期(實際消費當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及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為餐飲業,本年4月29日(星期六)因3-4月期發票用罄,又逢假日無法增購當期統一發票,於結帳收款時僅告知消費者發票已用罄,代售發票點未上班,無法開立統一發票,嗣該局查獲甲公司4月29日至30日漏未開立統一發票5萬餘元,漏報營業稅2千餘元,除補徵本稅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提前開立使用次期統一發票,而需向國稅局申請備查,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路徑:首頁>常用服務專區>線上申辦】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營業稅分類,選擇線上申辦服務項目「申請提前使用統一發票(免用憑證)」提出申請,無須親自跑國稅局送件,即時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33 

2023.06.14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110年1至12月間銷售手機及手機週邊零配件,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經該局於111年5月2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110年1至2月期之申報日110年3月15日)起至查獲日(111年5月2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0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1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處2%罰鍰40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2023.06.16 營利事業解散,留意未分配盈餘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解散該如何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依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釋,就解散之營利事業而言,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在實務上恐未能及時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如解散之營利事業於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即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2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解散之營利事業,其解散年度之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與否,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之日期而定。如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免申報;如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仍應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11年11月1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則甲公司決、清算之未分配盈餘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故皆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否辦理申報及申報期限,需視甲公司清算完結日而定:

1.如甲公司於111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清算完結,免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2.如甲公司於112年3月20日辦理清算完結,因其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已清算完結,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應併同清算申報書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即112年4月18日)辦理申報。

3.如甲公司未及於112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因已逾法定申報期限,故甲公司應於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解散須注意應否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羅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2023.06.19 出售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應注意5年內農業使用之列管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者,該土地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承受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需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想要出售,應注意該管制期間。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而免徵遺產稅農地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規定,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3月2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107年5月1日申報遺產稅,經核定其中1筆土地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乙君於107年9月1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於107年10月1日辦妥繼承登記。乙君想要於112年1月1日出售該農地,但擔心遭補徵遺產稅,本件經核算農地農用管制期限屆滿日為112年3月1日(自107年3月2日死亡日起算5年),於該管制期限屆滿後始出售及辦理移轉登記者,才可以免補徵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繼承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倘於5年農業使用之管制期間內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遭補徵稅款。若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00 

2023.06.20 個人交易自住房地享有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3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3個要件者,得在按同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該局說明,若未能符合上揭條件,適用稅率則是按照持有期間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舉例來說,李先生在106年2月1日以1,200萬元買入A屋,支付契稅等必要費用20萬元,由李先生及21歲女兒設籍居住,李先生於108年10月1日因故搬至他處並將戶籍遷出,僅剩女兒設籍居住,之後在112年6月15日以1,800萬元將該屋出售,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李先生雖持有A屋超過6年,且女兒有設籍居住,但他本人未設籍並居住連續滿6年(106年2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僅2年8個月),而女兒為「已成年子女」,不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之適用主體,故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1,8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20萬元-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500萬元
應納稅額=500萬元x稅率20%(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100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4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房地前設戶籍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前開條件,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喔!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劉盈均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王郁晴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5

2023.06.26 產後護理之家收取醫療勞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所提供之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是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收取之護理費(包括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醫療勞務收入,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因非屬醫療勞務範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產後護理之家向服務對象乙君收取新臺幣(下同)護理費20,000元、住宿費60,000元及飲食、清潔服務等雜項費用20,000元,合計100,000元。其中護理費20,000元因屬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其餘費用80,000元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之家如有醫療勞務以外之收費項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2023.06.26 端午佳節犒賞員工之禮品,「自產」或「外購」營業稅報繳規定 

逢年過節送禮給員工表達祝福,是企業維繫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受歡迎的方法,今年的端午佳節剛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果有以自家商品贈送員工作為端午節禮物者,應注意「視同銷售」開立發票規定;如果是外購禮品犒賞員工,請注意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買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張發票的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如果是向外採購禮品,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作為酬勞員工使用,並以有關科目入帳,且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於犒賞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許多上市櫃公司除了逢年過節送禮犒賞員工以外,也會在召開股東會時贈送紀念品給股東,因該紀念品為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饋贈,屬於交際應酬的貨物,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同樣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贈送股東會紀念品無論是來自向外採購或自家商品,也要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該局並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逢年過節如有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的貨物,請注意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情形及是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等相關規定;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可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21041

2023.06.26 機關團體受贈財產要列報收入,才能符合免稅要件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如有受贈財產,除應注意核實入帳外,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留意列報收入,以免影響免稅資格。
該局說明,政府為鼓勵機關團體從事各項創設目的活動,明定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的要件者,就可享免納所得稅的優惠,其中要件之一是「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的憑證,且應有完備的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該局指出,機關團體接受社會大眾的捐贈,除了常見的受贈現金外,還有受贈土地、房屋、股票等,機關團體不論受贈何種財產,都必須核實入帳,而且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也要列報為收入,以免漏報收入,可能會因不符上述免稅標準所規定會計紀錄應完備的要件,而喪失免稅資格。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如經查獲短漏報收入,除了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的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外,即屬會計紀錄不完備情形,也就是不符合上揭免稅標準規定,當年度全部結餘款因不能免稅會被補稅外,還會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甲慈善會109年度接受企業捐贈現金6百萬元及土地價值3百萬元,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受贈現金的捐款收入6百萬元及其創設目的支出4百萬元,卻漏未將受贈的土地據實列帳財產及列報收入,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收入3百萬元,不符短漏報情節輕微的規定,因會計紀錄不完備,未符合前揭免稅標準規定,該年度全部結餘款5百萬元遭核定補稅,短漏報收入3百萬元則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應詳實記載帳務,並如實申報,以免不符合免稅標準,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顏組長  06-2298030

2023.06.28 營利事業售地依約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使出售之土地達到可供出售狀態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該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依規定計算出售土地損益,據以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6年7月28日台財稅第763948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之土地,依雙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地上改良物於交地日騰空,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屬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修繕費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經查係當年度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建築物所產生之費用,經進一步瞭解,甲公司與土地買受人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約定,該土地須於交地日清空並拆除地上物,該拆除費用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且查得該筆土地係於100年間取得,是其110年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爰將甲公司列報之修繕費用轉正自免稅之土地交易增益項下減除,核定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X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依約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依上述規定自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以免因列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0 

2023.06.30 個人如因暴雨遭受財物損失的綜合所得稅減免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梅雨滯留鋒造成間歇性暴雨時有所聞,民眾如有因暴雨造成災害損失需申請綜合所得稅減免,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及其他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驗;但受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間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該局特別說明,災害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財產上損失,如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得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的列舉扣除額,但受有保險理賠或救濟金部分,不得作為災害損失扣除。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下載【路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本局書表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使用,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報備。納稅義務人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2023.06.30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7月31日入帳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即將於今(112)年7月3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該局表示,第1批退稅適用對象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以及稅額試算在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截至目前統計全國符合第1批退稅條件總件數約334萬件、退稅總金額約559億789萬元,比上年度退稅總件數增加3.28%、退稅總金額增加9.67%。
該局說明,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寄發憑單退稅兩種,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提供金融機構或郵局帳號,即採直撥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金額不滿5,000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退稅憑單上所載之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存入金融機構或郵局,透過票據交換方式才能領到退稅款;第1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今年7月31日起至9月28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除可利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退稅時程及撥付狀況外,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辦理註冊的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調「退稅資料及退稅資料抵欠明細」,免出門就能即時掌握退稅資訊。另外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通知納稅義務人去ATM進行相關操作,請民眾留意詐騙電話或簡訊,如有任何疑問可洽戶籍所在地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確認。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周組長 06-2229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