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5

2023.05.03營業人銷售食材供締約學校烹調成學校餐點之營業稅核課規定 

財政部於本月(24)日核釋,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下稱學校餐點)之營業人,依採購契約供應食材、調味品、食用油、加工食品、營養品等(以下合稱食材)與締約學校烹調成餐點,且該等食材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者,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限制。

財政部說明,考量學校餐點除部分地方政府免費供應外,係由受教者負擔,故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常有凍漲要求,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以致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與一般自由競爭市場之其他業者存有差異,是類經營型態應認屬營業性質特殊,爰該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下稱100年令)及102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下稱102年令)規定,營業人專營學校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者,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限制,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另該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41680號令規定,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銷售前揭範疇以外之貨物或勞務,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者,得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實務上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除直接供應餐點外,另有提供食材與締約學校烹調成餐點之情形,為兼顧實務及配合政府推行營養午餐政策,爰參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意見,考量營業人供應食材與學校烹調成學校餐點,食材銷售價格、供應對象及契約應經主管機關備查等,其與該部100年令及102年令規定營業人直接供應餐點之性質及目的、監督管理機制相同,二者租稅待遇允宜一致,爰發布新令釋明。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2322-8133

2023.05.03財政部籲請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請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自112年1月1日實施,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免處行為罰之輔導期間,已於112年4月30日屆至,該部籲請尚未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增列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之營業人,儘速向國稅局申請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說明,隨著網路、數位科技快速發展及新冠肺炎疫情加速改變民眾消費習慣,營業人利用自有或他人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情形日益普遍,鑑於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同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112年1月1日起,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同規則第8條第4項規定,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下稱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於112年1月15日以前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登記事項增列上開資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於愛心辦稅原則,該部以111年8月8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2號令規定,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於112年4月30日以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自112年5月1日起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法處罰,並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上開規定及積極輔導該等營業人依規定辦理,截至4月底已有98%已完成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財政部呼籲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請儘速主動向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提醒,國稅局將於近期發函通知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限期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各該營業人於國稅局第一次通知後即依限辦理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逾限仍未辦理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請營業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瑋峻
聯絡電話:(02)2322-8146


2023.05.03  死亡給付之退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及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列入遺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但是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於死亡人之遺族領取上述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李君因工作意外死亡,遺有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500萬元及任職公司給付之撫卹金100萬元,依上述規定,李君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500萬元應併入其遺產總額核算遺產稅,撫卹金100萬元屬李君遺族所得,可免列李君遺產申報。另因李君係工作意外死亡,其遺族領取之撫卹金1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之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林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3

2023.05.03  利用行動電話認證取得查詢碼,報稅更便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非同居一處但符合受扶養條件親屬可透過行動電話認證,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取得查詢碼,供民眾下載受扶養親屬的所得與扣除額資料一起申報,讓「網路取代馬路」,報稅更便利。

舉例來說,民眾要申報扶養居住在外縣市的父母親,為能取得父母親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的父母親只需要透過行動電話認證方式就可以在網站上取得查詢碼,提供予納稅人申報時輸入即可下載其所得及扣除額一併申報,替代親赴國稅局臨櫃查調查詢碼或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不便。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動電話認證是利用身分證統一編號、月租型行動電話號碼(限申請人申辦的門號)及健保卡卡號為通行碼進行身分認證,不需讀卡機,是一種更加便利取得查詢碼的身分認證方式(如圖示),大大提升了綜合所得稅申報的便利性,請民眾多加利用。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聯絡人:戚振中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30
撰稿人:陳佳伶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38

2023.05.03  出口廠商面臨匯率變動的兌換損益,應於實現時認列! 

國內企業於進、出口買賣貨物時,如有新臺幣與外幣間的兌換損失或盈益,應注意損益認列時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進、出口買賣貨物,且雙方約定交易金額以外幣支付,於進、出口貨物時,以當日匯率換算新臺幣,作為進貨或銷貨的入帳金額,嗣後營利事業實際收付帳款時,再以結匯日匯率計算,原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的規定,列為當年度的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11月7日出口商品予國外A公司,雙方約定價格為50,000美元,出口當日甲公司依美元匯率32元,列報銷貨收入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如於111年12月31日仍未收款,以當日美元匯率30.3元計算,帳上會有兌換虧損85,000元【美元50,000*(32-30.3)】,但因該筆虧損係因匯率調整產生的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不得列為111年度損失;嗣後甲公司於112年1月10日收到國外A公司支付貨款50,000美元,結匯匯率為30元計算,實際發生兌換虧損為100,000元【美元50,000*(32-30)】,所以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兌換虧損1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的兌換損益,如僅因匯率變動而發生帳面上的差額,不能列報損益,應於實現時才能列報當年度損益,且應有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許審核員  06-2223111轉8042

2023.05.03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薪資所得滿300萬元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攬才法)第20條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超過部分300萬元可享有半數計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且同時符合以下3項規定:(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於受聘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始可適用;又前述「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及「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者指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函所載的聘僱期間始日,後者為就業金卡所載發卡日期。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籍雇主甲公司與日籍人士A君108年1月簽訂首次聘僱契約,聘僱期間108年2月1日起為甲公司提供服務,A君108年度薪資所得未滿300萬元,109年調薪後,109及110年度薪資所得逾400萬元,嗣於111年1月10日取得就業金卡,A君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申請適用前揭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租稅優惠規定;但由於A君於就業金卡發卡日(111年1月10日)前3年度在臺居留各年度皆逾300天,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申請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之規定不符。
  該局最後提醒,企業於招聘外籍人士時,應熟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有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規定,符合租稅優惠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各該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以免影響外籍人士可能之租稅優惠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

2023.05.11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注意三事項 

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額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要注意下列三事項:
1.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3.境外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的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的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取得泰國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1,0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150萬元,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甲公司列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16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20%】;雖然甲公司在泰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為150萬元,未超過可扣抵稅額上限160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權利金的上限稅率為10%,因此,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僅能列報100萬元(1,000萬元×10%),其溢繳的境外稅額5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泰國稅務機關規定的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將取得的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計算出境外所得,再依國內適用的稅率計算可扣抵稅額的限額,並且注意有無租稅協定的適用。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黃審核員 06-2223111轉8038


2023.05.11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何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其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究發展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為2,000,000元,甲公司如選擇採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即111年度)應納稅額,其111年度投資抵減稅額雖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過111年度應納稅額之30%即120,000元(400,000元×30%),故甲公司111年度可抵減應納稅額之金額為120,000元,且其餘投資抵減稅額180,000元(300,000元-120,000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甲公司如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則甲公司111年度投資抵減稅額為200,000元(2,000,000元×10%),於限額內抵減111年度應納稅額120,000元後,剩餘投資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可留供以後2年度(即112至113年度)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之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且在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即不得變更,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2023.05.11  簡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免徵貨物稅作業程序 

財政部於今(8)日核釋,廠商進口原料型態且商品包裝無品牌標示之純天然果蔬汁相同貨品〔指生產國別、製造商、規格(即容量)、純度均同一者〕達5批以上,經進口地海關取樣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認證檢驗機構化驗均符合國家標準者,得檢具相關報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切結並申請嗣後進口相同貨品時,免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

財政部表示,依現行簡化進口「相同貨品」純天然果蔬汁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之作業程序,廠商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符合生產國別、品牌、純度均同一之條件者,即可認屬相同貨品,且該相同貨品達5批以上,經送驗均符合國家標準者,得申請免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惟實務上,以原料型態(多採桶裝)進口之純天然果蔬汁,其進口後主要供分裝(瓶裝、罐裝或其他包裝型態),或供加工產製其他飲料品或食品,並非直接上市銷售而無品牌資訊,致無法適用上開簡化措施。

財政部考量以原料型態進口之純天然果蔬汁,其商品包裝無品牌標示,與有品牌標示之貨物,其風險管理程度不同,且不同包裝容量之同一貨名貨物,是否即為相同貨物,於審核上較難認定,爰核釋以原料型態進口且外觀包裝無品牌標示者,其「生產國別、製造商、規格(即容量)、純度」均同一者,得認屬「相同貨品」,以適用簡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之作業程序。
財政部說明,有關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相同貨品之核認,有助簡化查驗取樣作業,減輕廠商檢驗費用負擔並加速貨物通關。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 2322-8139

2023.05.11  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至112年5月31日止,請多加利用網路、稅額試算服務及多元繳稅管道報稅  

截至今(112)年5月7日止,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總件數為205萬件,約占去(110)年度申報總件數645萬件之32%,其中網路申報件數為146萬件(約占去年度網路申報件數457萬件之32%),較去年度同期之102萬件,大幅成長43%;採用手機報稅件數及行動電話認證件數分別達64萬件及86萬件(較去年度同期增加25萬件及34萬件),占網路申報比率為44%及59%。

財政部表示,考量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且防疫政策已逐漸開放,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維持法定申報期間1個月(5月1日至5月31日止),如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致完成申報後仍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可申請延期(1年)或分期(36期)繳稅,緩解資金壓力。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今年5月31日前以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線上登錄、電話語音回復,以及5月10日前向戶籍地國稅局申報稅額試算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可適用第一批(7月31日)退稅,但今年以人工或二維條碼申報(不含逾期申報)之退稅案件,將於10月底撥付退稅款,若想儘早取得退稅,可選擇使用網路申報。

財政部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稅額試算服務及多元繳稅管道完成報稅,如要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查詢申報結果及繳稅紀錄,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的綜合所得稅及稅額試算服務專區查詢及下載。

民眾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諮詢服務,如需到國稅局辦理所得查調或網路申報,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或市話撥打電話0800-000-321預約次日(含)起3個工作日的報稅服務,也可以當日線上取號後按時至指定國稅局申辦,以減少現場等待時間。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
聯絡電話:02-23228122

2023.05.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與美商集團所屬在臺子公司首度簽署預先訂價協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與美商集團所屬在臺子公司於112年5月10日簽訂預先訂價協議,這是美商集團就其在臺灣業務與該局首次完成的預先訂價協議。在協議之討論與溝通期間,面臨了全球新冠疫情對商業環境嚴重衝擊的影響,增加審核評估過程困難,但在雙方努力之下,已順利完成協議內容,當日並由該局蔡局長與美商集團在臺子公司代表完成簽署。

       該局說明,預先訂價協議(APA)為納稅義務人事先與所轄國稅局,就其與關係企業間交易之訂價原則、計算方法、適用期間及相關問題相互討論,於達成共識後簽署之協議,可避免雙方耗費過多時間與成本在移轉訂價查核,使納稅義務人未來稅負更具確定性及穩定性。

       該美商集團為全球領先電子產品供應商,產品跨足多項業務領域,臺灣子公司代表表示,集團由衷地感謝該局能秉持開放交流的態度及效率來完成簽署,充分展現出臺灣稅務環境的國際化。本次預先訂價協議的簽署不僅使國稅局能深入瞭解集團在臺灣的發展狀況,並進而促使集團於租稅安定下,擴大在臺投資布局,建構良好的合作關係。

       該局進一步說明,簽署預先訂價協議,可以確保跨國集團的租稅安定,並減少徵納雙方之稽徵成本或稅務依從成本。營利事業如需瞭解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相關規定,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羅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2023.05.11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止營利事業及個人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將盈餘保留於CFC不分配,以規避我國稅負,我國自今(112)年開始施行CFC制度,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已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重點整理如下:
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者,例如安吉拉(Anguilla)等29個國家或地區。
二、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者,例如貝里斯(Belize)等50個國家或地區。
三、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者,例如薩摩亞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愛爾蘭共和國(Republic of Ireland)、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及其他國家或地區。
南區國稅局指出,上開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營利事業或個人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查詢CFC制度相關法規。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程審核員 06-2223111轉8054

2023.05.11  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已繳納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各稅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將所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報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又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當年度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罰鍰,如果已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可以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A君獨資經營的甲商號,111年因漏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裁處營業稅罰鍰20萬元,甲商號並已繳納。今(112)年5月甲商號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課稅所得額為150萬元,因此,A君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申報取自甲商號的營利所得為130萬元(150萬元-20萬元)。
該局貼心提醒,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今年在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所經營事業有已繳納該年度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各稅罰鍰的情事,可檢附繳納收據,自該營利事業所分配的盈餘中減除後申報營利所得,如在完成申報後才繳納,亦可憑繳納收據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營利所得,以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蔣股長 06-2298128

2023.05.11  滯欠稅捐經移送執行,除繳稅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逾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需負擔因行政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就納稅義務人名下之財產進行拍賣,關於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行政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環保公司欠繳110年度營業稅,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公司名下有4部垃圾車,行政執行分署依規定進行查封拍賣作業。為維護該公司之權益,該等車輛應委由鑑價公司辦理鑑價,以評估合理的拍賣價格,該鑑價費用也屬執行必要費用,須由甲環保公司負擔。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納之稅捐請於期限內完成繳納,若經移送行政執行,除原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會增加因行政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

2023.05.11  總統今(10)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 

為降低權證發行人調節避險部位之稅負成本,以提升其報價品質及投資人參與權證市場意願,促進權證市場發展,總統今(10)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其中第2條之3及第3條自112年11月10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證券交易稅條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自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即112年11月10日起至117年11月9日止),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其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之部分,證券交易稅稅率由現行3‰調降為1‰,並授權該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避險必要範圍之認定基準等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子法規。(修正條文第2條之3)

二、增訂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應將權證避險專戶之交易明細列具清單,依規定期限送交稅捐稽徵機關。(修正條文第3條)

三、因應權證避險股票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調整,證券商及稅捐稽徵機關亦須配合修正相關作業系統,且財政部須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子法規,爰定明修正條文第2條之3及第3條自公布後6個月(即112年11月10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6條)

四、刪除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11條)

財政部表示,上開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案有助改善權證造市品質,創造有利投資環境,提升權證流動性,活絡股權市場交易。該部已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訂相關子法規,將於近期對外預告,各地區國稅局亦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俾使權證避險股票交易調降證券交易稅措施於112年11月10日順利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瑋峻
聯絡電話:(02)2322-8146

2023.05.30  企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申請及申報程序 缺一不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1年度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5G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資格條件、投資計畫及投資支出,欲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月1日至5月3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另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缺一不可。

該局指出,邇來接獲多家公司詢問,公司已依抵減辦法第10條規定,於經濟部申辦系統上傳該辦法規定所需文件,並於該系統申辦歷程中,下載支出項目清單匯出檔案,將該檔案匯入財政部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產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減免附冊」(以下簡稱租稅減免附冊)第A14頁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是否即已完成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之程序?

該局說明,上開匯入之檔案,僅有租稅減免附冊第A14頁「投資項目名稱」,非完整申報資料,申請人尚須就「交貨年度」、「投資項目金額」及「抵減方式」等欄位再行補充填報,其匯檔功能係為避免部分資料重複登錄,節省申報時間之便利措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前述第A14頁外,尚須就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申報減免稅額等欄位)及第A3頁(當年度抵減稅額等欄位)依式填報,並將計算得出之抵減稅額,填報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95欄位或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第24欄位,始完備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之申報程序。

該局貼心提醒,依抵減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經申辦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因此,申請人於上傳所需文件前,務必仔細檢視資料之正確性,並於申請期間內完成登錄並上傳成功;同時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程序,以免因疏忽使權益受損。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0
撰稿人:林聖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6

2023.05.31 公司所屬工廠間、總分支機構間或同業間之貨物調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所屬工廠間,以供銷售之貨物互相調撥,供加工、製造之原料使用者,依財政部75年4月23日台財稅第7537919號函釋(以下簡稱75年函釋)規定,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自用範圍,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另外,貨物調撥的對象如為同業,依財政部80年5月13日台財稅第800681431號函釋規定,則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又互相調撥貨物的對象倘為總、分支機構關係,且採分別報繳營業稅,如有以專營或兼營銷售應稅貨物之一方名義先購買貨物,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依財政部92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193號函釋(以下簡稱92年函釋)規定,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適用上開75年函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
    例1:張三為甲、乙公司之負責人,而甲公司有A、B 2間工廠,乙公司則有C、D 2間工廠,A工廠因生產原料短缺,向B工廠緊急調撥原料應急,因A、B 工廠均屬甲公司,兩工廠購買原料取得的進項憑證均由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所以該工廠間互相調撥原料的行為免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如A工廠改向C工廠調撥原料,因為乙公司已申報進項稅額的原料調撥給甲公司使用,所以乙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不因甲、乙公司負責人同是張三而免開,事後A工廠返還其調撥的原料給C工廠時,再由甲公司同樣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乙公司如為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依財政部83年2月17日台財稅第831583754號函釋規定,乙公司於甲公司返還該借用之原料時,可選擇按銷貨退回方式處理。
    例2:丙公司、丙1分公司分別為總、分支機構關係,且營業稅採分別報繳,丙公司為專營銷售應稅貨物之營業人,丙1分公司為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丙1分公司因銷售需要,向丙公司調撥貨物,依上開財政部92年函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丙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予丙1分公司。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對營業人應納稅額計算方式採「稅額扣減法」,即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營業人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之稅負。以上相關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

提供單位: 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素秋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70
撰稿人:陳素珍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71

2023.05.31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於112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常見民眾有未將取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全數申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憑證未經指定機構驗證,及忽略扣抵稅額有上限等申報錯誤情形,致遭補稅或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申報案件中常見民眾未以所得總額列報,誤以大陸地區計算所得稅之應納稅所得額金額(即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之淨額)申報,造成短漏報所得額情事。此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完稅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且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就扣抵稅額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9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6萬元,可扣抵稅額限額為13萬元(19萬元-6萬元),若甲君在中國大陸已繳納14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為13萬元,超過部分不能扣抵。

該局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所以有是類所得的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寫該類所得,併同當年度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總額一同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龔怡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50
撰稿人:潘靜雯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63

2023.05.31 營利事業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明 (18)日核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相關函令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依規定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有2種,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或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財政部表示,考量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係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尚難於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係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之CFC或計算應認列之CFC投資收益。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該部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無須考量上年度各類所得之特性,意即其暫繳稅額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之應納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葉科長珮穎
聯絡電話: (02)2322-8491

2023.05.31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餘存貨物之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除原負責人死亡,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外,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並將餘存貨物轉讓與新負責人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故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並將餘存貨物移轉與新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至其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應按餘存貨物之時價認定,開立統一發票與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並繼承餘存貨物者,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字第881901692號函釋,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林先生獨資經營使用統一發票之「穩賺商號」多年,因年事已高,為享含貽弄孫之福,決定將該商號轉讓與蔣小姐經營,並將時價新臺幣(下同)105萬元(含稅)之餘存貨物轉讓與蔣小姐。依上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由林先生之穩賺商號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統一發票與蔣小姐受讓後之穩賺商號,如該批貨物仍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可由蔣小姐之穩賺商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林先生過世,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其繼承人繼承之餘存貨物,則免視為銷售貨物,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黃瓊雯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50
撰稿人:張維仁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52

2023.05.31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時,應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領回結餘款,應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就其員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薪資支出等營業費用列支,嗣因營利事業於支付該等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支付退休金之員工,依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而領回之結餘款項,應轉列領回年度其他收入課稅。又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亦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於110年間向臺灣銀行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新臺幣(下同)250萬餘元,惟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結餘款收入,除補稅50萬餘元外,還須負擔漏報所得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務必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領回之結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21

2023.05.31 開放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等申報資料,得另採媒體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高營利事業網路申報效率及便利性,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0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及第A31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於申報期間得另採媒體方式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相關租稅減免優惠者,應依規定填報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0頁或第A31頁,並可利用營利事業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以符合規定格式之CSV檔直接匯入申報系統進行網路申報。此外,倘申報項次大於1萬筆致無法使用「CSV檔匯入」功能者,亦得將第A30頁及第A31頁申報資料依規定格式轉為媒體申報檔,經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提供之審核程式審核無誤後,檢齊媒體光碟及媒體檔案遞送單1式3份向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請營利事業及委任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並得搭配第A30頁或第A31頁之媒體申報方式,體驗更有效率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服務。

聯絡人:營所稅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2023.05.31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雙方交換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A公司與清潔公司簽訂辦公室清潔服務合約,合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清潔公司同意以A公司所生產之市價7萬元清潔用品抵付服務費,A公司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本案A公司與清潔公司簽訂清潔服務合約,價格雖為6萬元,惟A公司交付之清潔用品市價為7萬元,則A公司應就銷售清潔用品開立7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清潔公司,並應取具清潔公司所開立清潔服務收入7萬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秋雲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0
撰稿人:孫慧蘭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94

2023.05.31 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如何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拋棄繼承權且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每人可以增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18萬元。但被繼承人本人則不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間死亡,其子乙君為繼承人,甲君於110年取得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乙君於111年度取得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則乙君申報遺產稅時,因甲君為被繼承人本人、乙君的身心障礙等級為中度,都不符合前揭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所以沒有可列報的身心障礙扣除額。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上述規定者,於申報該項扣除額時,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供國稅局核認。但已拋棄繼承者,則不能再主張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  06-2223111分機8066

2023.05.31 扣繳義務人得於給付跨境電子勞務報酬前,申請核定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所得額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降低扣繳稅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外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情形日益增加,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以及108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544260號令增訂「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讓外國營利事業得自行或委由代理人事先申請以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以減輕徵納雙方事後退稅作業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部分跨境交易約定由國內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又國內買受人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已申請核定之結果,致國內買受人仍須按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使上述制度美意無法完全落實。有鑑於此,財政部110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0號令修正上述相關規定,增訂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以該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20%)。

有關扣繳義務人申請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相關表格可自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 /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下載運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秀貞
電話:(04)23051111轉7161 

2023.05.31 採購股東會紀念品發票不得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5、6月為公司股東會旺季,公司為了感謝股東的支持,往往會準備紀念品贈送股東,由於該紀念品取得之進項憑證與業務無關,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謂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故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核屬公司對股東的饋贈,購買該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供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因為購買產品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商品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自己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的進項憑證,依上開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經營家庭日用品買賣,向B公司購買1萬個多功能扣式手提餐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為送給股東的行為非屬銷售,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誤申報扣抵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21 

2023.05.31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31條」修正草案,延長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措施2年至114年6月14日 

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財政部擬具「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之1、第31條」修正草案,今(30)日下午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財政部說明,本條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之實施期間延長2年至114年6月14日。

二、刪除逾期繳納貨物稅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等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上開本條例修正案有助提升民眾選購上開節能電器意願,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該部將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確保民眾退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 2322-8139

2023.05.31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31條」修正草案,延長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措施2年至114年6月14日 

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財政部擬具「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之1、第31條」修正草案,今(30)日下午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財政部說明,本條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之實施期間延長2年至114年6月14日。

二、刪除逾期繳納貨物稅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等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上開本條例修正案有助提升民眾選購上開節能電器意願,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該部將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確保民眾退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 2322-8139

2023.05.31 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請注意提兌日期及預留足額存款  

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即將在今(112)年5月31日截止,國稅局接獲許多民眾詢問,應補繳稅款如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繳納,會在什麼時候扣款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將於今年6月9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今年6月8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所填報扣款之帳戶並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今年5月31日)存款不足等因素,而造成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小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今年5月31日的餘額僅有8,000元,且陳小姐在6月8日前忘記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部分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陳小姐限期繳納,並自今年6月1日起依今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47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今年6月15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 )經由【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查詢】查詢提兌狀況,或可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狀況,如有任何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林股長 06-2223111分機8110

2023.05.3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守護納稅者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係屬特別法性質,凡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者,得優先適用納保法規定。納保法之重點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合理課稅、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強制稽徵機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稅者如有遇到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情形,可向轄屬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申請協助,協助事項有: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提醒,納稅者如要了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網址:https://www.ntbca.gov.tw)查詢或申請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服務管理課 洪琬茹
聯絡電話:04-22588181 分機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