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7

112.07.31  旅宿業附設哪些常見設施須代徵報繳娛樂稅?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縣內有很多經營旅館、民宿或飯店等旅宿業者,為吸引旅客及希望提高住宿率,選擇提供許多硬體設施,而有些設施是娛樂稅法所規定的課徵項目,舉如提供KTV、實境體感VR、電子投籃機、娃娃機(選物販賣機)等設施設備供人娛樂,就應於事前辦理娛樂業登記,代徵報繳娛樂稅。

暑假期間是旅遊旺季,該局於同期間辦理娛樂稅籍清查作業,並在此特別提醒旅宿業者,上述娛樂設施營運前,應依娛樂稅法第7條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倘否,如有經查獲確屬違反前述規定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依同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依同法第14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罰鍰;如屬同行為者,則以罰鍰最高規定裁處。旅宿業者一定要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如有疑問,可撥打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電話(03)9325101轉235、236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2226轉113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112.07.27 因颱風受災 可減免地方稅

杜蘇芮颱風撲臺,籲請民眾隨時注意颱風動向並做好防颱準備,注意自身安全。臺北市稅捐處提醒,如有因颱風淹水等災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可利用該處線上申辦或稅務視訊服務雲平台申請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減免。另該處基於愛心辦稅,也將依有關機關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對受災戶辦理稅捐減免,或輔導納稅人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本市各地方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使用牌照稅: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因豪雨受損,須修復始可使用或不堪使用者,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可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符合要件為:

  (一)受災車輛須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可證明車輛有停駛情形者,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

        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修車廠開立之發票或收據及消防、警察或區公所等相關單位之證明文件申請。

  (二)已向監理機關申請災害受損辦理報廢手續者,該處主動依監理機關資料減免使用牌照稅,並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二、房屋稅:房屋遭受水災,按照實際淹水日計算,30日以下,以30日計算,亦即僅淹水1日,房屋稅就可以減免1個月。

      如因豪大雨或土石流衝擊,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

      房屋稅減半徵收,請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三、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致無法營業,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由分處派員實地勘查,

       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銷售額,辦理減徵娛樂稅。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義,

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該處電話02-23949211轉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

也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各分處洽詢,或利用該處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112.07.24 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可利用工商憑證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營業稅網路申報更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便利的網路申報營業稅服務,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提供已配發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得以「工商憑證」查詢並下載海關代徵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該局說明,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得於每月6日後,以「工商憑證」查詢至前1個月23日止之6個月內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例如:112年6月6日,可查得111年11月24日至112年5月23日繳納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供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下載路徑如下: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營業稅/申報查詢/國內營業人營業稅相關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下載,請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多加利用。

       該局指出,營業人以進口稅費繳納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扣抵,應以繳納日期所屬期(月)別申報,惟繳納日期屬次期(月)者應留至次期(月)申報;營業人下載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仍應檢視資料是否正確,且因其媒體檔之扣抵代號均預設為「進項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如進口貨物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扣抵代號請自行修正為「進項可扣抵之固定資產」,以免影響申請固定資產得退稅限額之計算及營業稅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該局呼籲,營業人下載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如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者,例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使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等,因該等進項之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請自行刪除,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112.07.17  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營業人應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已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不定期派員至轄內營業人店面實地稽查開立統一發票情形。

該局指出,將以經常遭檢舉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申報銷售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透過網際網路無實體店面銷售之營業人亦列入稽查範圍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為避免營業人遭處罰鍰或停業處分,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或網路平臺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銷售稅股 鄭珍萍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325

112.07.17  112年第2季(4-6月)營業稅查定課徵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2年8月1日至10日,請多利用E化繳稅方式,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第2季(4-6月)營業稅查定課徵繳款書將於7月底陸續寄發,繳納期間為112年8月1日至10日,小規模營業人可透過行動裝置下載應用程式(以下稱APP),掃描繳款書上的行動條碼(QR-Code)進行線上繳稅,快速方便,不受時間、地點限制。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可利用行動裝置下載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完成繳納,亦可透過有參加繳稅之電子支付機構(一卡通、橘子支付、悠遊付、歐付寶及愛金卡)APP,掃描繳款書上之繳稅QR-Code,使用其在電子支付機構註冊之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雖然現行提供多元便利繳稅管道,但仍有營業人疏忽未於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尚需徵收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既費時又增加負擔;滯納金按應繳稅額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滯納利息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收到112年第2季營業稅查定稅額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限112年8月10日前如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請多利用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


112.07.10  核釋免徵營業稅出版品屬雜誌部分之定義 

財政部於今(7)日核釋,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本文規定免徵營業稅出版品屬雜誌部分之定義。實體雜誌指具備固定刊名,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標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及出版發行國別,刊期7日以上不滿1年之刊物;電子雜誌指除符合前開實體雜誌定義,且以電子形式出版發行,經授權提供買受人閱讀服務之刊物,經網路傳輸者並需具備有效網址。

財政部說明,因應營業人利用網路平台提供電子雜誌之交易模式,該部109年6月2日台財稅字第10804685410號令(下稱109年6月2日令)規定,買受人得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比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買受人僅得在一定時間內閱讀,逾刊載期間或合約終止即無法下載電子雜誌檔者,無該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鑑於現行電子雜誌除紙本雜誌電子化型態外,尚有出版時即以電子形式授權買受人閱讀之型態,文化部爰配合出版型態改變,邀集國家圖書館、專家學者、業者代表及財政部就雜誌範圍予以重新定義如上。據此,該部參據文化部意見重新釋明雜誌(含實體及電子)定義,並廢止109年6月2日令規定,俾與時俱進。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及79年5月16日台財稅第790148487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本國雜誌(定期刊物)及銷售或進口政府主管機關許可之外國雜誌(定期刊物)者,均免徵營業稅。按此,營業人銷售或進口之雜誌,倘符合新令規定雜誌之定義,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配合新令雜誌之定義,經通盤檢討相關函釋後,併予廢止該部91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734號函、該部賦稅署103年9月30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03980號函及同年10月22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35160號函,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


112.07.04  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初步統計 

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112)年5月31日順利完成,根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彙整受理申報案件初步統計,截至今年5月31日之總申報件數及繳稅金額與上年度最終統計數比較,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件數及稅收淨額均較上(110)年度增加。由於申報資料目前尚在統整中,總申報件數及繳稅金額以最終統計資料為準。

一、綜合所得稅:

(一)總申報件數6,559,199件,較上年度6,446,953件,增加112,246件,成長1.74%;總自繳稅額新臺幣(下同)3,026.61億元(含最低稅負申報稅額48.62億元),較上年度2,286.17億元,增加740.44億元;減除退稅金額586.23億元後之稅收淨額2,440.38億元,較上年度1,749.30億元,增加691.08億元,成長39.51%。(詳附表1)

(二)初步分析,結算申報件數略為增加,稅收淨額增加推估係因111年度薪資所得及股利所得增加所致。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總申報件數1,058,379件,較上年度1,026,434件,增加31,945件,成長3.11%;總自繳稅額7,855.05億元,較上年度7,072.40億元,增加782.65億元,增加11.07%(詳附表2)。另境外電商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件數117件,申報應納稅額16.92億元。

(二)初步分析,申報件數成長率與去年約略相當;申報自繳稅額增加,主要係部分公司111年度獲利較上年度成長所致。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王科長俊龍 02-2322-8122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112.07.04  財政部籲請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強化個人資料保護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業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並為監管業者辦理情形,於本(112)年3月28日訂定112年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計畫,授權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行政檢查,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財政部說明,鑑於近期國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為提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意識,建立其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該部持續督促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對轄區內業者辦理個人資料保護座談會及相關法規宣導,並指定專人擔任諮詢窗口,即時解決業者法規疑義及提供協助。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本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若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按次加重處罰。該部提醒相關業者注意遵守個資法及安維辦法規定,以免受罰。另為利業者瞭解相關規範並協助自我檢查,該部已將個資法、安維辦法、維護計畫參考範本及檢查表置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記帳士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專區[路徑:服務園地/賦稅服務資訊/記帳士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歡迎業者查詢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寶全
聯絡電話:02-2322-8193

112.07.04  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自本(112)年7月1日起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服務 

自本年7月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全部車輛進行繳款書(或轉帳繳納通知)歸戶。

財政部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機動車輛應就其車種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之稅額表課徵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分2次平均徵收,其餘車輛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現行使用牌照稅係採1車籍1張繳款書(或轉帳繳納通知),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該部規劃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作業,於本年5月8日訂定發布「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作業要點」,自同年7月1日起生效,重點如下:

一、適用範圍: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及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

二、歸戶原則: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之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

三、申請方式:納稅義務人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或填寫申請書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並勾選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歸戶資料。

四、申請期間: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2個月前提出申請(以本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為例,納稅義務人應於本年7月31日前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財政部表示,本項服務措施有助於降低納稅依從成本,落實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鼓勵民眾多加利用線上方式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省時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洪專門委員嘉蘭
聯絡電話:02-23228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