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會務訊息

110.12.30總統令:修正「公司法」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法規公告、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110.12.30刊登

總統令:修正「公司法」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文

總統令

中華民國11012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

茲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及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公布之。

附件:修正公司法條文

110.12.30經濟部令: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9點、第10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法規公告、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110.12.30刊登

經濟部令: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9點、第10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01230日經企字第11004606490

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點


110.12.30檢送賦稅署推廣開放文件格式(ODF)文宣,轉請參考運用

依財政部賦稅署110.12.30電子郵件辦理

主旨:檢送賦稅署推廣開放文件格式(ODF)文宣,轉請參考運用。

國發會ODF網站

ODF軟體工具下載

ODF政策宣導短片


附件:賦稅署推廣開放文件格式(ODF)文宣


110.12.29財政部令:修正「信用卡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細部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及「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公告、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110.12.29刊登

財政部令:修正「信用卡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細部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及「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

中華民國1101229日台財稅字第11004703450

修正「信用卡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三點、「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細部作業要點」第十五點、「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四點、「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四點、「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四點及「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信用卡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三點、「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細部作業要點」第十五點、「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四點、「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四點、「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四點及「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第五點


110.12.28公告金融機構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

依財政部 110.12.24台財際字第11024526013號函(副本)

主旨:財政部107年11月27日台財際字第10724522360號公告金融機構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經財政部110年12月24日台財際字第11024526010號公告廢止,檢送廢止公告影本,轉請查照。


附件:公告金融機構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

110.12.24經濟部令:訂定「經濟部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婚宴業者補貼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公告、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110.12.23刊登

經濟部令:訂定「經濟部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婚宴業者補貼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01223日經商字第11002442290

訂定「經濟部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婚宴業者補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經濟部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婚宴業者補貼作業要點」

部  長 王美花

經濟部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婚宴業者補貼作業要點附件

110.12.22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明年1月1日上線!

依財政部110.12.20台財稅字第11000680263號函

主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自111年1月1日起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就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轉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多加利用。

財政部賦稅署 新聞稿

財政部自本(110)年9月1日推動將金融機構提供之金融遺產資料匯入「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由國稅局統一回復民眾之服務;自111年1月1日起,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將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下稱稅額試算服務)。為利徵納依循,該部於今(20)日訂定發布「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二、適用條件

(一)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

(二)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三)遺產種類:限於不動產、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保險及汽車範疇,並符合相關條件者。

(四)扣除額:以列報配偶、子女、父母、身心障礙、死亡前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喪葬費扣除額等並符合相關條件為限。

三、申請方式

民眾利用線上或洽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時,併同勾選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申報。

四、國稅局於受理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分別就案況是否符合稅額試算服務而作以下的處理:

(一)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民眾於規定申報期限內,確認試算內容無誤,可採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掛號寄回或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即完成申報。

(二)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提供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由民眾自行辦理申報。

民眾如透過稅額試算服務辦理遺產稅申報,可免奔波查調整理被繼承人所遺各類財產及各項扣除額資料、免逐筆填寫(登打)申報書及計算應納稅額,省時又省力,且由國稅局運用跨域整合資料,主動核列前述身分別等各項扣除額,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有利民眾正確快速完成遺產稅申報,並可降低短(漏)報遭補稅處罰之風險,讓暖心稅務服務再升級。

該部貼心提醒,民眾如不同意試算內容、被繼承人另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未列之財產(例如海外資產、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其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尚有其他應調整項目,或不符合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條件者,仍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辦理申報。詳細資訊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向國稅局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孟洙

聯絡電話:(02)2322-8147


附件: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 ←點選下載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申請書 ←點選下載

110.12.22財政部令:修正「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自111年1月1日生效

110.12.20 台電110.12.12無預警停電致無法營業或營業收入減少知悉相關稅務減免措施

依財政部賦稅署110.12.16臺稅消費字第11004696410號函

主旨:為利雙北部分地區營業人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本(110)年12月12日無預警停電致無法營業或營業收入減少知悉相關稅務減免措施,檢送本年12月13日財政部新聞稿一則,轉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協助宣導,以維護權益。

說明:

財政部賦稅署 110.12.13新聞稿

新聞稿標題:台電公司無預警停電致部分區域營業人或營利事業無法營業,可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

新聞稿內文:

針對本(12)月12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隆變電所發生設備故障,造成雙北部分地區停電,致部分營業人或營利事業無法營業,財政部表示,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1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如有受上開停電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者,可敘明理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該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亦提供網路申辦機制可供運用;明(111)年2月發單開徵本年度第4季(10月至12月)查定課徵營業稅時將反映調減稅額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1條之1 第1款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營利事業如受停電影響,致商品或原物料等發生變質或破損,可依上開規定辦理。該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亦提供網路申辦機制;另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備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得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由國稅局書面審核認定。

營業人及營利事業如對於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規定或申請方式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營業稅蘇科長靜娟、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聯絡電話:02-23228133、02-23228118


附件:台電12.12無預警停電致營業收入減少知悉相關稅務減免措施



110.12.10 111年最新版工具書,轉請查照

主旨: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11年最新版工具書,轉請查照。 說明:該出版社110年12月7日來函影附,如有需要請逕向該出版社洽購。


附件:全聯會函文台灣工商出版社訂購工具書函文

110.12.07 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稅籍登記規則」及「自販機稽徵要點」部分條文

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12.06中區國稅四字第1100011200號函

主旨:財政部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稅籍登記規則」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下稱自販機稽徵要點)部分條文,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協助轉知代理之相關產業業者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旨揭法令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或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不得適用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並自111年1月1日施行。

(二)修正稅籍登記規則有關營業人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辦理稅籍登記及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應檢附外文文件之規定。

(三)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稅籍登記規則」修正條文,修正自販機稽徵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

二、另財政部110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344號令規定,於下到輔導期間未逐筆開立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但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不適用之)。

(一)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

1、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輔導期1年)

2、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輔導期6年)

(二)以自販機收取停車場費:111年12月31日。(輔導期1年)

三、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或收取停車費之業者,如有未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應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如有未依自販機稽徵要點第4點規定申報自販機設備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等情形者,應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及附表(如附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四、自販機不具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且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所在地稽徵機關將依營業人報備自販機營業台數及設備取得日期,核發標示貼紙,請張貼於自販機明顯位置,曉示消費者;並應依說明二輔導期限內,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使自販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

五、如為產製或進口自販機之營業人,配合法令修正規定,應調整產製或進口用以銷售食品、飲料或收取停車費之自販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

六、自販機如係開立電子發票者,設備應符合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資訊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

七、相關修正法令規定,請至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index.aspx)查詢;說明三之相關申請書表電子檔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營業人e站式服務專區一營業稅/項次23下載。


附件:財政部公文自販機要點自販機放置處所


110.12.06 公告修正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

依財政部110.12.02台財際字第11024524103號函(副本)

主旨:檢送修正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公告影本,轉請查照。


附件:公告修正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

110.12.01 請轉知使用AML系統之會員配合於110年12月30日前繳費

依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110.11.30電子郵件

主旨:110年12月1日早上集保結算所將對AML系統使用單位寄發111年之繳費通知,請使用單位登入系統選擇繳費方案。如於12月15日前未選擇者,該公司將自12月16日寄發與110年相同費率之繳費單。另今年度針對連續二年未繳納費用之單位,該公司會告知請其於12月30日前繳納111年費用,逾期將自111年1月1日註銷其帳戶,註銷之帳戶不得復用,未來如有需要須另行申請並透過公會審核後送件。轉請查照並請轉知使用AML系統之會員配合於110年12月30日前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