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
109.11.05營利事業列報境外投資損失,應檢附實質營運事業營業虧損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境外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產生之已實現投資損失,以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紀錄決議為減資基準日之證明文件,倘境外被投資公司無實質營運活動,則應提供該無實質營運之境外公司轉投資具實質營運之事業營業虧損而致被投資公司產生虧損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該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已實現投資損失7億3仟9百萬餘元,經查甲公司100%轉投資於開曼群島註冊之A公司,A公司100%轉投資於薩摩亞群島註冊之B公司,B公司100%轉投資設於大陸東莞之C公司,甲公司檢附A、B公司單一股東決議減資彌補虧損之會議紀錄,並經臺灣地區公證之投資損失證明文件列報投資損失,惟依前揭規定,A、B公司並無實質營運活動,仍應檢附B公司轉投資具實質營運之C公司營業虧損致A、B公司發生虧損之證明文件,因實質營運之C公司設於大陸地區,前揭證明文件並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關或團體證明,因甲公司無法提示,故剔除該投資損失,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籲請營利事業特別留意。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02 更新日期:2020-11-02 |
109.11.05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減免稅書表雙語化上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經貿國際化,跨國交易愈趨頻繁,外國營利事業依我國相關租稅優惠法令申請租稅減免情形愈趨普遍,該局常接到電話詢問有關英文版之申請書表事宜,該局為解決外國營利事業填寫書表之困擾,已將原有的「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所得額申請書」雙語化,同時新增「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及「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申請書」兩種中英文並列書表。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02 更新日期:2020-11-02 |
109.11.05營利事業列報員工文康及旅遊活動費用應符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凝聚員工向心力,舉辦員工旅遊及文康活動之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若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福利金者,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動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若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應以其實際支付之費用,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02 更新日期:2020-11-02 |
109.11.05營利事業隨銷貨附贈禮券應於銷售時認列收入,不得遞延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之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之相對應收入,財務會計處理依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以下簡稱IFRSs)規定該等相對應收入,應轉列為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再予認列。惟稅務申報認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隨貨附贈禮券、獎勵積點及保固服務為一筆交易,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該等相對應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02 更新日期:2020-11-02 |
109.11.05機關團體短漏報股利或盈餘收入非屬短漏情節輕微者應予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免因短漏報收入而有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03 更新日期:2020-11-02 |
109.11.05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的農業用地,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移轉該農業用地時,應予追繳應納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的農業用地,受贈人如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通知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者,都會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03 更新日期:2020-11-02 |
109.11.05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並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復查決定不服,除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並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其未繳納稅捐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04 更新日期:2020-11-02 |
109.11.02營利事業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應計入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被投資公司股份,其出售增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29 更新日期:2020-10-29 |
109.11.02個人借貸如有收取利息,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私人間金錢借貸並收取利息,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據實申報利息所得,如經查獲短漏報,將遭補稅及處罰,不可不慎。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29 更新日期:2020-10-29 |
109.11.02購買自用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出售時仍須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營業人所購買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或休旅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屬前開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購進車輛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且無營業稅法第19條所列不得扣抵之情形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之用途為準。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如於嗣後出售自用乘人小客車,仍須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如尚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04,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29 更新日期: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