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月
109.02.03 108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繳納期間改訂為109年2月11日至2月20日,請依限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開徵作業,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109年1月23日至1月29日),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稅款,繳納期間改訂為109年2月11日至2月20日,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該局說明,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稅款,國稅局提供多元化繳稅方式,除可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使用條碼繳款書且應自行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採現金繳納外,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帳戶繳納稅款,營業人可自行選擇便利之繳稅方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亦提供小規模營業人「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方式繳納稅款,營業人可以利用商號在金融機構或郵局所開立的帳戶繳稅【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可以用負責人的存款帳戶辦理;獨資營利事業可以用負責人或配偶的存款帳戶辦理】。營業人申請採用約定轉帳方式繳納稅款,只要將帳戶資料填載於繳款書所附的「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好印鑑章,寄回商號所在地的國稅局,國稅局收到後會主動在每季查定課徵營業稅開徵前,郵寄轉帳繳納通知單,提醒營業人於帳戶存足稅款,並且在當季稅款繳納日期最後一天,會從約定的帳戶扣款繳稅,安全又便利。 該局呼籲,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的小規模營業人,請於繳納期限109年2月20日前繳納稅款,以免因逾期繳納,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
109.01.31 再次提醒108年度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09年2月5日,請儘早利用網路完成申報
10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間自今(109)年1月1日起至2月5日止【今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假期),爰依法展延至2月5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依限完成申報。
財政部說明,憑單申報可採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其中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於申報期間內全日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期間亦能照常申報。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欲採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108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相關網路申報細節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申報人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9-085-188)、傳真(04-37039798)或以e-mail(帳號:imx@etax.tradevan.com.tw)方式向服務人員洽詢。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今年2月5日前如期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8年度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信託受託人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需該等所得資料,可於今年4月28日至6月1日直接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如有取得該等憑單之需求,亦可要求憑單填發單位填發。
財政部呼籲,離憑單申報截止日僅剩6天,請尚未辦理申報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信託受託人,儘早利用網路辦理,避免集中於最後1天申報,造成網路壅塞影響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秀琳 |
109.01.31 財政部編造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於今(109)年2月1日至3月2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
109.01.31 新增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及延長6類特種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3年底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統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修正重點為:(1)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特種車輛,增列「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2)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原限汽車,修正為尚包括機車免徵貨物稅。(3)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止。 該局說明,實務上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使用之特種車輛,並非僅限汽車,因此,此次修正將機車亦列入特種車輛範圍,得免徵貨物稅;另我國即將邁入高齡化社會,長期照護為政府推行政策之一,為提高受長期照護者生活品質,鼓勵民眾購置或捐贈「到宅沐浴車」,到宅沐浴車亦免徵貨物稅,以降低購車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降低環境污染及促進身心障礙者福祉,推行環保及社會福利政策目標,原條文第1項第1款第2目但書規定,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於108年6月4日屆期;另同條第5項規定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將於109年2月5日屆期,均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該局提醒,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於108年6月5日以後產製或進口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已繳納貨物稅者,得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貨物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
109.01.30 財政部核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稅籍登記及銷售額認定等相關規定
財政部將於31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 |
109.01.30 慈善救濟團體義賣貨物或舉辦義演所取得捐助金額,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之規定課徵所得稅。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所稱「銷售勞務」,係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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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30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按呆帳發生的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及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1)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2)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營利事業有前述原因而發生呆帳損失時,應備齊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至第8款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 該局指出,前揭所列呆帳損失發生的原因各有不同,故實際發生呆帳時,沖抵備抵呆帳或認列呆帳損失的年度及應取具的文件亦有不同。舉例而言,債務人為臺灣境內的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導致債權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該存證函應書寫債務人於催收日在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確實營業地址,如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者,應提出證明文件,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至於債務人無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等原因,僅因債權逾2年經催收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則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呆帳發生原因不同,適用時應有所區別,營利事業在檢視無法收回債權,於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其適用情形並準備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稅務疑難問題,請向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
109.01.20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嗣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屬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者,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財政部明(21)日將發布解釋令,有關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該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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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20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地,不論盈虧仍應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有納稅義務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誤以為無交易所得就不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而遭受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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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20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的賠償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均屬銷售額,為營業稅課稅範圍。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的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業主甲公司為興建工程,委由乙公司進行拆除原有房屋,並委由丙公司興建工程,丙公司又將其部分工程轉委由丁公司承包。因乙公司的拆除工程延誤,致丙公司、丁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四方協調,由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丙公司,另丙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上開丙公司、丁公司取得之和解金係屬興建工程而收取之款項,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該款規定情形係指該項收入非因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的賠償收入,因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爰明定得免開統一發票;惟上開丙公司與其下包丁公司所收取的款項,不論其名目為違約金、和解金或賠償收入,係其承攬工程銷售勞務而取得之代價,均屬營業人丙公司、丁公司之銷售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違章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金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2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