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
108.12.31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有給付薪資、租金,也要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果108年度有給付薪資、租金等支出,仍應於108年1月1日至2月5日止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漏報受罰。另每次給付租金依扣繳率10%扣繳之稅款達2,000元以上者,尚需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向公庫繳納。
新聞稿聯絡人:竹山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黃婉美 |
108.12.31記帳業者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設計檢核表供下載使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7年11月9日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明定記帳業者除應完成法定教育訓練時數外,應建置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相關通報義務,作為記帳業者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一致性遵循規範。 該辦法明定記帳業者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5種交易型態時,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等事項: 一、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該局為協助記帳業者對於潛在之洗錢及資恐風險執行防制程序,設計「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自行檢核表」,提供記帳業者自行檢視,以強化風險評估及內部控制與稽核措施之參考,歡迎下載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為便於記帳業者瞭解相關法令及下載檢核表,該局已於網站(https://www.ntbna.gov.tw)設立洗錢防制專區(首頁/分眾引導區/專業人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洗錢防制專區),歡迎上網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
108.12.31個人或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轉投資收益,可適用優惠稅率課稅,且不會列為查核對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已自108年8月15日施行,個人及營利事業依資金專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個人匯回境外資金或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適用優惠稅率課稅。 該局說明,為了鼓勵境外資金回台投資,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訂定資金專法,對於申請匯回的境外資金可適用優惠稅率課稅,希望藉由引進境外資金從事投資,將資金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以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穩定發展及增加就業的政策目標。 該局指出,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依資金專法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不適用境外已納所得稅扣抵規定,且一經擇定申請核准適用資金專法後尚不得變更課稅方式。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及營利事業經審核核准適用資金專法規定者,於資金專法施行第1年匯回適用稅率8%,第2年匯回適用稅率10%;匯回資金運用如符合經濟部有關從事實質投資之規定者,完成實質投資部分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稅款50%。 該局強調,資金專法是針對境外資金匯回之租稅優惠措施,個人及營利事業欲依資金專法規定適用優惠稅率者,應注意相關規定適時提出申請,且稅捐稽徵機關並不會因其申請適用資金專法,而將申請人列為未來選案查稅對象。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
108.12.30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若具獎勵或酬庸性質,非屬交際費範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的費用,若以達到一定業績為條件的獎勵或酬庸性質,非屬交際費範疇,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按「其他所得」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經銷商或客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交際費新臺幣120萬元,該公司主張係招待經銷商旅遊的費用,應與業務有關,惟經查核發現,該公司與經銷商約定,全年銷售額達一定標準以上者,即招待國外旅遊5日,其性質應屬促銷獎勵金,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又該公司未提供招待旅遊的經銷商明細,亦未依所得稅法第8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11目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爰依規定否准認列該筆交際費。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交際費時,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的規範,以免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法務一科龍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8) |
108.12.30明(109)年1月總統及立委選舉,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9年1月11日將舉行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個人如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可於政治獻金法規定的限額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個人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60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而個人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年度列舉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列舉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且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該項扣除額與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應分別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列報捐贈扣除額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捐贈的收據應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 二、個人列報對政黨的捐贈列舉扣除額,該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的得票率,須達1%,其捐贈扣除額於前述規定限額內,始得認定;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的得票率為準;因今(108)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以上次選舉(105年)得票率為準。上次選舉得票率1%以上的政黨,包括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民國黨、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及親民黨。另新成立的政黨如台灣民眾黨,則以109年1月份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為準。 三、參選人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資格經撤銷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則該捐贈列舉扣除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捐贈競選經費予擬參選人A君計10萬元,其配偶乙君捐贈某政黨(該政黨得票率已達1%)30萬元,該申報戶108年度捐贈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共40萬元(10萬元+3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總額120萬元的20%(120萬元×20%=24萬元),且上開捐贈金額亦已超過每戶可扣除總額20萬元,依上開規定,故甲君當年度可申報列舉捐贈扣除額為2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明(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應檢附政治獻金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108.12.30109年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即將開始,請納稅義務人備齊合約書資料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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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30租賃契約書載明收取款項並簽收時,應按銀錢收據4‰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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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30到文具行購買文具用品,其所開立的收據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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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25自108年12月1日起,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免予扣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簡化扣繳作業,並適度鼓勵民眾購買政府舉辦之獎券投注公益及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自108年12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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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25公司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就公司的稅款申請復查,不符合法定當事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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