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產品或服務而支付之報酬,因此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判斷標準,若營利事業未提示足資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舉例說明,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4百餘萬元,經國稅局以其未提示確有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提示佣金合約、匯款憑證及收據等資料,其與B公司確有居間仲介事實。經本局查核結果,以A公司並未提出銷貨收入分類帳,無從得知其三角貿易銷貨收入之國外各筆買受資料,亦未提示相關佣金支出計算方式,致無從和匯出外銷佣金支出明細表比對;又依其提出之結匯證明單,系爭佣金支出款項係匯予C君,尚非B公司,其無法提出系爭佣金支出之轉付證明,自難認定B公司有為A公司提供居間仲介業務之事實,原核定予以剔除補稅並無不合。A公司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出具合約及匯款證明等資料外,並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往來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遭補稅處罰。
舉二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本局發現該公司列報高價乘人小客車之折舊費用,直接以購入成本500餘萬元按5年計算折舊費用。因該乘人小客車於104年底購入,依稅法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而甲公司仍按實際購入成本500餘萬元計算折舊費用,致超限予以剔除補稅。 乙公司105年度結算申報2百餘萬元兌換虧損,乙公司財務處理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先行估列兌換虧損,但105年底都未支付該筆貨款,雖然匯率變動,然尚未辦理結匯匯付,列報兌換虧損因尚未實現還不能認定,故予以調整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財會規定計算損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上相關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以免不符規定被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