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
2019-09-21個人出售預售屋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成屋,如何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預售屋買賣在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其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是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而非「不動產」產權之移轉,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另外個人如出售之成屋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者,應依交易時房屋土地之成交價額(買進或出售契約未劃分房屋土地各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如下: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徐股長 08-7899871轉200 |
2019-09-20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要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數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說明,有關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參考因出售土地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課徵證明書)上所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 該局表示,日前查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甲公司當年度申報出售房地交易所得額時,依法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但金額異常,經進一步發現甲公司是以本次出售土地之移轉現值直接減除前次土地之移轉現值後之金額填報,但因前次移轉現值未依土地稅法規定按物價指數調整,致所計算出之土地漲價總額產生高估情形,造成甲公司有虛列土地漲價總數額而致漏報課稅所得之情事。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房地交易所得額時應注意依規定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277】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撰稿人:鄧雅惠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6 |
2019-09-21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措施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協助達成行政院揭示114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之目標,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限由109年12月31日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現在消費者已習慣透過手機來處理生活中的大小事,營業人若能掌握行動商機,不僅可免去收款找零的作業程序,增加交易方便性,亦可避免收到偽鈔、現金遺失之保管風險等。財政部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訂定每月銷售額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仍可適用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租稅優惠,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項租稅優惠期限原屆滿日為109年12月31日,但部分小規模營業人擔憂導入行動支付後,未來於租稅優惠結束時,若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將被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降低導入行動支付意願。因此,財政部已將該項租稅優惠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且原本已申請核准適用該租稅優惠之營業人亦無須再提出申請,即可享有延長之租稅優惠期限。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如欲申請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可先向行動支付業者申請使用行動支付裝置於實體商店結帳收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小規模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相關租稅優惠措施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下載使用。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
2019-09-20固定資產殘值轉列損失時,應有毀滅或廢棄之事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該資產已不存在而欲列報報廢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但應舉證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列報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報廢,必須確實將該項資產捨棄或變賣,且捨棄或變賣的事實須有外在或客觀資料可供查證,始得認列損益。另該局提醒捨棄時之僱工清除費用,可列報費用,至變賣廢棄資產而取得之價金,則應列為營業外之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惟未提示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遭全數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財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限屆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自應准予認列損失。惟經該局以固定資產雖已達耐用年限並提列足額折舊,關於該項資產殘值轉列損失,仍須舉證證明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經復查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固定資產殘值報廢損失,應舉證有實際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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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公司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經稽徵機關調整補稅者,除補徵稅款外,應加計利息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不符,經稽徵機關調整補稅者,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應納稅額。如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轄區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500萬元,惟甲公司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可扣除餘額僅100萬元,爰調減申報之虧損扣除額400萬元,除補徵稅額68萬元外,尚需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107年6月1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稅額,依結算申報稅款繳納期間所屬年度(107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利息以一年為限。 該局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應符合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聯絡人:審查一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
109.09.20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取具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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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20汰舊換購新大型客貨及特種車輛,減徵退還的貨物稅,是否需要併入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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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20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之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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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9.20薪資扣繳申報很重要 核對身分證編號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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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20共同承攬簽訂之契據載明總金額含稅者,要如何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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