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月
108.6.28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之扶養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列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除應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所定之家長家屬關係,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外,該其他親屬或家屬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人,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列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要件有三:(一)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納稅義務人對其他親屬或家屬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為列報減除其免稅額之前提,亦即應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義務之規定,而是否成立家長家屬關係,則依民法第1122條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事實為斷。(二)受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及能力要件:受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人。(三)確有扶養事實存在:符合前揭2項要件後,尚須納稅義務人事實上確有履行負擔該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扶養義務,方得列報扶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扶養其他親屬A君(甥,91年次)、B君(甥,94年次),惟經該局查明A君、B君係與父母同住,學區及就醫紀錄等生活事實所在地均與甲君之住所地有別,顯見甲君、A君與B君並未成立「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即甲君對A君、B君不負法定扶養義務,其列報減除免稅額自非適法,爰否准其列報扶養親屬並核定補稅,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亦因無法提示共同生活同居一家之具體事證,遭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有誠實申報之義務,對於扶養親屬免稅額等申報資料亦應確保其正當性,且列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就前揭扶養之合法要件負舉證責任,以免遭否准補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
108.6.28營利事業按新制報繳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
108.6.28個人對雜誌社之捐贈不適用列舉扣除規定
納稅義務人黃小姐來電詢問:其有捐贈現金給雜誌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該捐贈金額是否可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77年6月3日台財稅第770155274號函釋:「所得稅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雜誌社尚非上開規定所稱機關或團體,對其捐贈不得列舉扣除,並不因該雜誌社為贈閱性質而有所例外。」是黃小姐對雜誌社之捐贈,並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 於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171】 |
108.6.28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今(28)日於網站發布「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初步統計專冊」,提供外界參考運用
配合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作業於今(108)年初大致完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今日於該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發布「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初步統計專冊」,提供外界參考及運用。 財政部表示,上開專冊係就納稅義務人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核定資訊產出統計表,予以編印成冊,個人、學校、團體、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可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增進政府施政透明度。統計資料範圍係依據所得稅法統計之課稅所得,並非全國家戶所得之全貌,其與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家庭所得總額,2者範圍尚有不同,外界常誤將財政部統計之課稅所得作為衡量所得差距之指標,並不妥適。 有關外界關心106年度各級距所得變化及繳稅狀況,該部就上開專冊相關數據,重點說明如下: 一、 106年度全國630.96萬申報戶之所得總額約新臺幣(下同)5.94兆元,與上(105)年度比較,戶數較上年度之622.86萬件,增加8.1萬件,成長1.3%;所得總額較上年度之5.81兆元,增加約0.13兆元(1,286億元),成長2.2%。 二、 以申報戶納稅情形分析 (一) 106年度630.96萬申報戶中,230.05萬戶(占總申報戶之36.46%)毋須繳稅,較上年度之223.60萬戶,增加6.45萬戶,成長2.89%。 (二) 以106年度有應納稅額申報戶分析,273.93萬戶(占比43.41%)係按最低稅率5%課稅,應納稅額281.63億元,平均每戶繳稅1.03萬元,有效稅率1.39%;其中適用40%以上稅率為4.56萬戶(占比0.72%),應納稅額1,595.36億元,占全部應納稅額48.35%,平均每戶繳稅349.84萬元,有效稅率27.79%。 三、 以申報戶所得結構分析 106年度適用稅率在5%以下(含免繳稅)申報戶,薪資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其他類別所得占所得總額之比率,分別為82.60%、5.04%、5.87%及6.49%。另適用稅率在40%以上申報戶之比率,分別為42.61%、43.93%、1.69%及11.77%。 四、 課徵綜合所得稅縮小所得差距倍數之效果 (一) 以5等分位申報總所得差距倍數分析,高所得組(第5分位組)稅前所得占全體總所得之比重為52.9%,經過課稅,稅後所得占總所得之比重降為50.7%,減少2.2%;低所得組(第1分位組)由3.9%上升為4.2%,增加0.3%。 (二) 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102年至106年間租稅措施對所得分配之影響,其縮小所得差距倍數為0.14倍,顯示租稅政策對於緩和所得差距擴大具有一定之效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且近年陸續推動相關稅制改革,對改善所得分配問題成效漸增,具有改善所得分配功能。包括99年起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徵基本稅額、100年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規定、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透過提高高所得或財產者租稅負擔,所徵起之稅課收入以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及照顧弱勢族群為原則,以及97、104及107年陸續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額度,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 財政部表示,縮小貧富差距向為政府各部會積極努力之目標,改善所得分配涉及不同政策層面,首要之務為提高低所得者之所得水準,須從促進經濟發展、改善產業結構及提升勞動生產力等面向積極進行,再輔以社會福利及租稅措施。該部未來將配合政府政策,持續強化租稅制度,俾發揮縮小所得分配差距之效果,以符合社會對改進租稅制度及改善所得分配之期待。 新聞稿聯絡人:楊專門委員純婷 聯絡電話:2322-8122 |
108.6.28北區國稅局108年度績優營業人頒獎典禮結合演唱會即將於新北地區隆重登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家稅收來自納稅人貢獻,為感謝及獎勵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使用電子發票,年度績優營業人表揚,自去年起改採各縣(市)分區舉行頒獎典禮方式,以示尊榮並便利營業人受獎,獲得廣大迴響與肯定,今(108)年度循例辦理,首場表揚大會將在新北地區舉行,擇定6月29日下午6點30分在新北市政府3樓多功能集會堂舉行,由王局長代表財政部蘇部長頒發獎盃,向新北地區績優營業人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意,另外王局長也代表北區國稅局致贈該局特別訂製的台華窯將軍瓷瓶,並由書法家題上『顯業揚名』4個字,祝福績優營業人業績顯耀,揚名全球。 該局表示,新北地區營業人高達238,848家,108年度獲選績優營業人共計55家(含15家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獲獎率僅萬分之2.3,獲獎者來自各行業,能脫穎而出,相當不容易,包含媒體傳播業的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專業眼鏡服務業的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力於推廣陶瓷產業的台華陶瓷有限公司、傳遞食在好味道的廣達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知名飲料業者的青春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全國連鎖牛排店的貴族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王局長為了感謝新北地區績優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依法報繳稅,並配合政府推動稅制稅政,頒獎典禮中除邀請新北地區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地政士等公會及稅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代表,一同觀禮見證績優營業人獲獎殊榮外,更有許多愛心捐發票換演唱會入場券的熱情民眾們,一起共襄盛舉享受音樂的饗宴,讓這次活動增添光彩與隆重。 本次新北地區績優營業人頒獎典禮,特地與演唱會做結合,將邀請JR紀言愷、葉佳修、陳盈潔、袁小迪及金智娟等實力派唱將,搭配孔鏘老師帶領超級樂團,為大家獻唱令人回味動人經典歌曲,還準備涵碧樓住宿券、掃地機器人、運動手環、藍芽耳機等多樣好禮,透過摸彩、租稅小測驗抽獎等活動讓民眾帶回家,一系列精彩的活動要與民眾一同度過充實又快樂的夏日周末夜。 新聞稿聯絡人:板橋分局 銷售稅課張課長 聯絡電話:(02)29683569轉300 |
108.6.25購買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買能源效率較高之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並帶動電器業轉型發展,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於108年6月13日奉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60001號令公布,於法條生效期間(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以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等貨物每臺減徵貨物稅稅額以新臺幣2千元為限,依電冰箱的有效內容積、冷暖氣機的額定冷氣能力、除濕機的額定除濕能力,查詢「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即可得知所購買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新除濕機可退還多少貨物稅稅額。民眾可於取得的統ㄧ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民眾如對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查詢相關規定。(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
108.6.25報廢老舊大型車並換購新大型車可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制老舊大型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加速民眾汰換老舊大型車之意願,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於108年6月13日奉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60001號令公布,於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前述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0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40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報廢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於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 2.於95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出廠,且於9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88年7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6月13日訂定發布「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明訂老舊大型車及新大型車須登記為同一人所有,並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規定期限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退稅款以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方式直接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即出資購買新大型車之車輛實際所有人)。 財政部已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之稅務資訊項下建置「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貨物稅專區」,提供查詢相關法規及申請案件進度,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民眾如對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
108.6.25利用雲端發票多元捐贈管道,輕輕鬆鬆散播愛心又環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於發揮善舉捐贈發票的同時,能一併達成節能減碳之目標,財政部提供多元管道,供民眾於消費前、消費中及消費後各個階段,均能輕鬆便利的捐贈雲端發票。 附件 |
108.6.25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減半課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規定,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台股當日沖銷證券交易稅減半課徵措施原定自106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1年,107年 4 月 27日修正再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稅率由3?調降為1.5?,並將適用範圍由證券商受託買賣擴大至證券商自行買賣的現股當沖交易也可適用,以活絡證券市場,增加其流動性,提升臺股量能。 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6月10日上午9點購買2張A公司股票,又在同日上午10點購買3張A公司股票,並於同日上午11點及下午1點分別出售1張及4張A公司股票,故甲君當日出售5張A公司股票即可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表示,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
108.6.25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理「108年稅務廉政專題演講暨座談會」
為強化機關風險管理及型塑同仁廉潔意識,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108年6月21日(星期五)上午舉辦稅務廉政專題演講暨座談會,由該局翁副局長培祐主持,本次專題演講特別邀請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現任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教授清秀擔任講座,講授「稅務人員的法治倫理」,以稅務人員角度探討公務倫理的行為準則,以求兼顧徵納雙方及其他各方關係人之利益公平,進而營造廉能公正的行政團隊。 專題演講後隨即舉行廉政座談,除請陳教授繼續參與外,亦邀請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洪理事長明賢及勞動部政風處蔡副處長永豐等專家學者擔任與談人,與同仁共同就稅務業務潛存廉政風險及防治措施,進行研討並提供專業意見,獲得熱烈迴響,與會同仁均感受益良多。 北區國稅局強調本次演講暨座談會邀集基層承辦同仁共同參與,針對稅務機關發生廉政風險案例進行研析,希望透過雙向討論,探討事件發生原因及因應對策,期盼凝聚同仁廉能共識,建構「廉能稅風」公務環境,讓貪腐可能性降到最低,落實讓人民安心的施政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