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月
107.10.22因信託財產所欠繳之稅捐,得就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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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調整,107年度上路!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所得稅制,所得稅法於今(107)年2月7日進行修正,將營利事業所適用之稅率予以調整。為讓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充分瞭解本次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調整對其租稅負擔的影響,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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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股票,三大注意
本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為課稅所得額加計各項免稅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項目,主要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5年免稅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自102年度以後,營利事業如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者,以該證券交易所得的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
• 營利事業於本(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股利予外國股東時,仍得適用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稅額
本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73條之2規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依修正前規定,營利事業分配股利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簡稱外國股東),該股利總額所含之稅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部分,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
•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蘇蕙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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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1月1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將字軌號碼納入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電子發票之字軌號碼係由營業人自行輸入,部分營業人因未採行自動匯入字軌號碼機制,而發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錯誤,造成買受人及代發獎金單位困擾;財政部爰於107年1月1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該辦法第9條第1項序文將字軌號碼納入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以強化營業人正確輸入字軌號碼。 |
• 清算期間跨年度仍應依申報年度稅率計繳營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今(107)年2月7日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107年度起由17%調高至20%,但課稅所得額在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所得稅稅率分3年漸進式調高,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營利事業辦理清算申報,其清算期間如遇跨年度,計算繳納稅額時,應注意申報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
順應國際反避稅潮流,加強防杜企業利用不合常規安排規避稅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貿易的自由化、全球化,現今企業多採跨國交易之營運模式,在世界各地設立關係企業,因跨國關係企業間彼此具有控制力,為求獲取高利潤,極易以人為方式操縱相互間之交易價格或條件,利用各國的稅制差異,或企業間不同的租稅負擔,從事租稅規劃移轉利潤,以規避或減少稅負。 為順應國際間防杜跨國避稅之潮流,高雄國稅局於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特別關注跨國企業集團是否有利用不合常規安排規避稅負之情況,該局並分享查核實例如下: 案例一:甲公司申報之營業收入為三角貿易型態,卻列報大額薪資及旅費等相關支出,經請其提示員工薪資清冊、工作地址、工作內容及出差報告單等資料,發現甲公司派駐多名員工至境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卻未向關係企業收取任何收入,該局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調增甲公司應收取之服務收入。 案例二:乙公司以不合常規之安排,將自行生產製造之材料以低價銷售予境外關係企業,再由境外關係企業簡易加工後,再售予非關係人,致減少乙公司在臺利潤及應納稅負,該局遂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調增乙公司之營業收入。 案例三:丙公司將歷年研發成果及製造技術提供予境外關係企業加工製造使用,賺取營業收入,卻未收取技術報酬金或權利金,該局遂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計算調增丙公司應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收入。 案例四:丁公司提供資金予境外關係人使用,未收取利息收入,並為境外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以利其向銀行辦理融資,未收取保證手續費收入,該局遂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分別調增丁公司應收取合理之利息收入及手續費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在進行全球佈局時,就關係人間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類型,應避免有未收付對價、收付對價不合常規或其他以不合常規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以免遭調整補稅。【#252】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劉德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賴玉茹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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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隨著今年(107年)11月縣市長的選舉將近,營利事業也紛紛關注捐贈政治獻金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而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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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加收之服務費要開立統一發票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如有加收服務費,該費用也是營業人的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時要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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