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2017年9月28日 下午7:04社團法人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二、三年來房地產交易行情低迷,民眾常因簽訂買賣契約後,未如期交付房地價款而發生違約之情形,此種因他方違約而有取得違約金者,應將該筆款項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君104年1月以5,000萬元向B君購入台北市精華區房地一戶,惟因房市價格直落,A君於簽約後反悔,未如期交付後續價金,B君於104年2月沒入500萬元之簽約金做為賠償,惟未併入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遂將該筆違約金扣除相關仲介代書等費用50萬元後之餘額450萬元,計入B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因買賣不動產而有收取違約金,應將該筆款項扣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
張貼者:2017年9月28日 下午7:03社團法人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張貼者:2017年9月28日 下午7:01社團法人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人檢舉虛報薪資,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甲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乃認定其虛報薪資費用屬實,並剔除該虛報之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雖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筆薪資支出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本案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4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68,000元(短漏報所得額400,000元×稅率17%),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
|
張貼者:2017年9月28日 下午7:00社團法人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詢問近日行政院勞動部公告每月基本工資107年1月起將調升,薪資所得扣繳是否會因此有所不同? 該局表示,扣繳單位扣繳薪資所得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不同而有差別,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一)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該辦法及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可於該局網站 (網址為http://www.ntbt.gov.tw)/服務園地/下載專區)下載。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不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106年1月1日起為31,514元,107年 1月1日以後為33,000元),應按給付額扣取6%,如超過上開標準,則按給付額扣取18%。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 該局另外說明,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其兼職薪資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三節獎金),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但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者(106年為73,501元),免予扣繳。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前揭規定,正確辦理扣報繳事宜,以維納稅義務人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張貼者:2017年9月28日 下午6:58社團法人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張貼者:2017年9月28日 下午6:52社團法人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張貼者:2017年9月26日 下午8:50社團法人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張貼者:2017年9月26日 下午8:46社團法人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張貼者:2017年9月26日 下午8:31社團法人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臺中訊) 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所列「銀錢收據」,是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付款簿等都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則不包括在內。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而成立之各種才藝班、補習班,向學員收取學(雜)費開立之收據或以簽收之收費袋代替收據,均屬銀錢收據,依規定需按收據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印花稅係屬輕稅重罰之稅目,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須加處5至15倍罰鍰;為避免憑證過多漏貼印花稅票、銷花不完全或金額巨大不便貼花,可運用網路申報印花稅彙總繳納或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完稅,既便利又可避免疏忽受罰,歡迎多加利用。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
|
張貼者:2017年9月25日 上午1:20社團法人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