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月
• 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使用網際網路購物已相當普遍,營利事業利用網際網路進行海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的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為入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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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加收之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者,該等費用亦屬營業人之銷售額,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出售獲配之股票股利,於申報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面額計算成本
本局表示,公司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票股利,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嗣後出售該類股票得以面額為成本,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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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申報商品報廢損失時,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以資明確
本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外,亦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
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財政部106年7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廢止財政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銷售稅股 林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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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判決確定應追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配偶已死亡,應補申報遺產稅並依法起算核課期間
本局表示,夫或妻一方死亡,其生存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主張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嗣因對於計算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財產範圍及金額持有異議而進行行政救濟程序,生存配偶於行政救濟程序期間亦死亡,繼承人應於前者遺產稅判決確定應追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後,於稽徵機關就遺產稅案重為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就後者追認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債權申報遺產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 |
•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係屬出售個人財產,若有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否則將遭補稅處罰。 |
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綜合所得稅之應自行繳納稅額為0元,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如未申報,經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核定後,即不得主張採列舉扣除額計課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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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旅遊活動所支付費用,如何併計參加人員所得課稅。
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洽詢,該公司暑假期間辦理多場旅遊活動,其中有幾場旅遊活動有限制參加員工資格並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其公司支付的旅遊費用是否應列入參加人員之所得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參加人員資格與性質不同,所得有不同之徵免規定: 一、若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沒有限制者,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二、若限制特定員工(例如達到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 才能參加者,則屬員工所得,但其所得類別又依下列方式區分而有 不同; (一)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 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工福利委員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 定,列單申報該員工「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但若超過職工福 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由公司負擔者,此係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 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 (二)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 申報扣(免)繳憑單。 三、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 件者,核屬參加人員「其他所得」,由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 規定,列單申報該參加人員「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若非單純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則務必依不同參加人員資格與性質予以不同的申報方式,以免因違反扣免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而遭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之處罰。【#317】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股長 姓名:許心怡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20 |
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更正應納稅額,不會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應納稅額者,不會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仍應就更正後稅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