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月
105.07.18營業人取得無支付事實之訂金發票,不得作為營業稅進項扣抵,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虛報進項稅額向來為營業稅查核重點。近來有一行政救濟案件,A公司向上游B廠商預定進貨,雙方原約定先支付訂金,惟事後因故未能進貨且亦未支付任何款項, B廠商卻已就該筆訂金預先開立發票,並由A公司取得而作為營業稅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得後補稅裁罰。A公司不服裁罰處分,循序提復查、訴願皆遭駁回確認。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應於「收取時」開立統一發票並覈實報繳營業稅,而買方如果最後並未支付之訂金,不可以取得之發票作為進項扣抵稅額,望業者勿心存僥倖,否則會被核認為無進貨及付款事實,虛報進項稅額而受到稽徵機關裁罰。【#26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徐宜畇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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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18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案
今(12)日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案,增訂非現金財產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計算及認定標準,重點如下: 聯絡電話:2322-8122 |
105.07.18有關報載自住房屋應免予課徵房屋稅問題
財政部針對民眾投書,我國土地法第187條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現行自住房屋稅之課徵違法違憲,說明如下: 一、上開自住房屋應依土地法第187條規定免稅問題,前經司法院釋字第369號解釋,房屋稅條例就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既分別定有明文,則其第1條關於徵收房屋稅之依據、第5條關於稅率、第6條關於授權地方政府規定稅率之程序,及第15條關於減免房屋稅之規定,與憲法第19條規定並未牴觸。 二、上開解釋文亦指出,類此土地法及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不一之情形,應檢討修正,俾資兼顧法律條文相互間之協調。經於90年6月20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1條為:「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三、房屋稅之課徵自應優先適用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所報導有關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乙節,並無違法違憲問題,特此澄清。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淑倩 聯絡電話:2322-8259 |
105.07.07 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執行期間規定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96年3月21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並無稅捐執行期間相關規定,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欠稅繳納義務長期處於永懸不決狀態,於96年3月21日增訂第4項規定,明定稅捐債權之執行期間自徵收期間屆滿翌日起算最長為10年,即徵收期間與執行期間合計15年,較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執行期間10年為長。又為避免修法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案件因適用第4項規定而不能再行徵收,同時增訂第5項規定,明定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即至101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倪科長永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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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07 營利事業短漏報已實現或已賺得之所得,雖於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中適當表達,尚無免罰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其他收益或應課稅之所得,如屬已實現或已賺得之所得,雖於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中適當表達,而未申報於課稅所得,仍屬短漏報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會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對依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應處以罰鍰。準此,營利事業有已實現或已賺得之所得,屬依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即應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附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中揭露,仍屬短漏報所得額,縱使其違章情節較輕微,而得參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規定:「參考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微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惟應於審查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辦理,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A建設公司與B投資公司於100年間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因B公司違反約定之付款條件及方式,A公司於101年度解 除契約,並?收B公司陸續支付之各期預收款項計50,000,000元,充為違約金,且B公司並未提起相關資金返還或賠償之民事訴訟,足堪認定A公司於101年度所?收之違約金50,000,000元,為已實現,經查A公司並未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所沒收之違約金依法列入「其他收入-違約金」科目併同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論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經查核A公司已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附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書內揭露「預收預售款係不動產投資之預收款項,經抽核檢討均係本期交易尚未完成或到期而不必轉為營業收入之款項。」,尚難謂A公司有隱匿違約金收入之主觀意圖,其違章情節可責難程度較為輕微,尚無免罰之適用,僅得依規定減輕處罰倍數。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有已實現或已賺得之所得,記得要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有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或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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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07 汽機車買新汰舊,新舊車所有權人不同時,可否退還新車貨物稅
王小姐來電詢問,她將名下98年購買的90CC舊機車於105年2月8日至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註銷並於同日辦理車體報廢,另於105年4月25日購買新機車給妹妹使用,並登記在妹妹名下,王小姐詢問:她和妹妹不同戶籍,報廢舊機車和購買新機車登記所有權人不同,可不可以申請退還貨物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2項及第3項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起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2項規定。」。 王小姐報廢之機車在105年1月8日之後,登記滿1年且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在150立方公分以下,並於報廢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雖然新舊機車登記所有權人不同,亦不同戶籍,惟因王小姐和妹妹為2親等親屬,仍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2項及第3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貨物稅之規定,王小姐可於購買新車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產製廠商向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234】
新聞稿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素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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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07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時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後,屬退稅案件分3批次辦理,其退稅時程分別為105年7月29日、105年10月31日及10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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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06遺產稅沒有全部繳清,也可以先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 |
105.07.06核釋營利事業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之相關股東可扣抵稅額計算規定
核釋營利事業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之相關股東可扣抵稅額計算規定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營利事業以87年度或以後年度法定(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或分配現金股利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4規定計算撥充資本日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可扣抵稅額時,無須區分該法定(特別)盈餘公積提列年度為98年度以前或99年度以後。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明機 |
105.07.06營業人收取政府補助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收取政府補助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與政府機關簽訂研發合約,依規定向政府機關請領研發計畫補助款,除研發成果全部歸營業人所有,非營業稅課稅範圍外,若研發成果歸政府機關所有或由政府機關及營業人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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