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
104.12.23個人聘請看護之費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65歲以上老人人口數呈上升趨勢,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家中父母親年邁行動不便,於104年度聘請一名看護居家照顧父母親日常起居,所支付之看護費於明(105)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美燕稽核 06-2223111 轉8038 |
104.12.14因短漏報銷售額或取得不實進項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而補徵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稅捐支出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款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或取得不實進項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情形,其經稽徵機關補徵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稅捐支出,請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注意,以免被剔除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因漏開統一發票、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致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或取得不實進項統一發票致虛報進項稅額,而經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追繳之營業稅及罰鍰,應注意不得列為當年度稅捐支出,以免查核時被剔除補稅。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閱,或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
12-10配合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規定部分及相關函令
財政部表示,配合104年1月21日總統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該部近期將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有關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之裁罰倍數規定及相關函令。 財政部說明,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並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該部另依同條第3項授權規定,於104年3月19日發布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 現行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案件之罰度,依裁罰參考表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處漏稅額1倍罰鍰,考量民法第982條有關結婚效力業修正為採登記制,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實際婚姻狀況及配偶資料均可透過戶政系統連線勾稽,已可避免夫妻藉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又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5條,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方式,已適度減輕夫妻所得稅負,降低納稅義務人藉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規避累進稅負之誘因。 鑑於稽徵機關目前對納稅義務人實際婚姻狀況及配偶資料之蒐集並無困難,其情形與扣免繳憑單掌握所得資料程度相當,爰參考裁罰參考表有關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扣免繳憑單所得之罰度(處所漏稅額0.2倍之罰鍰),修正裁罰參考表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第15條第1項規定,將夫妻分開申報裁罰倍數由處漏稅額1倍減輕為0.2倍。 財政部另補充說明,配合本次所得稅法第15條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與符合一定條件之分居夫妻可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規定,該部有關夫妻分開申報之漏稅額計算公式、分居夫妻申請應補稅額及罰鍰分別開單之計算公式等相關函令(如81年3月20日台財稅第810044039號函、89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0890414744號函、98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及100年3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004910號令等),併予修正,以資明確,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
104.12.09105年起水電、瓦斯及電信之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規定,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明(105)年1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日期:2015/12/09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