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月
104.04.28個人於103年度出售股票如屬應核實課稅範圍,要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有下列情形者,應核實計算及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一、課稅範圍 (一)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出售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三)出售IPO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股票者。 二、核實課稅方式 (一)申報方式: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單一稅率:15%。 (三)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四)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五)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六)推計純益率:已提供或未提供但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 1.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 (1)IPO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50%計算其所得額。 (2)其餘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15%計算其所得額。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其所得額。 本局說明,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並檢附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及日期之文件辦理申報事宜。 本局提醒,個人於103年度出售股票如屬應核實課稅範圍,記得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合併報繳,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專區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
104.04.23夫妻所得合併申報新規定
有關夫妻非薪資之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經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103年1月19日)失其效力。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其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1)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並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期間將屆,亦請納稅義務人多多利用網路申報,以節省您寶貴時間。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
104.04.21財政部104.02.11台財稅字第10300705330令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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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16稅額試算服務,今年新增提供「查詢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更便利的報稅服務,今年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新增提供「查詢碼」,讓報稅手續更便利。民眾在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後,如不同意所提供資料,可以查詢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口名簿戶號上網下載103年度的所得、扣除額及稅籍資料,改以網路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毋須再到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報稅服務更精進。 該局說,近年來國稅局在結算申報前都會主動幫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試算應補退稅額,並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民眾只要繳稅或確認即可完成申報。但是,以往年度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有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之需求時,必須再到國稅局排隊申請。今年為了因應納稅義務人的報稅需求,特別在稅額試算通知書上附印了「查詢碼」,民眾不需再到國稅局排隊申請查詢所得及 扣除額資料,可以自行上網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軟體,登入「查詢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口名簿戶號後,即可下載103年度的所得、扣除額及稅籍資料或上次上傳的申報資料。民眾只要動動手,即可下載資料,依網路申報方式輕鬆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4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請依限辦理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吳股長 06-2223111轉8109 |
104.04.13若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產,是否會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很多新人都趕在農曆7月前完成終身大事,該局提供準新人的父母一項合法節稅的方法,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之財物是不計入贈與總額的。 該局說明,一般民眾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常與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發生混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父母各自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若欲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於辦理免課徵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份資料及子女有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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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02財政部修正發布「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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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01財政部訂定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於今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財政部於今(1)日訂定發布「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之。該部爰發布「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其重點如下: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上開以房屋收入之15%計算房屋交易所得額範圍,係參照中央銀行於103年6月26日修正對高價住宅貸款採取針對性審慎措施所界定之高價住宅而訂定,以改善以往年度僅能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致生所得額偏低及未符實際之情形。 至於非屬上開高價住宅者,其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係維持往年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百分比核定,該百分比係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俾趨近實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符合量能課稅,除由各地區國稅局詳予調查擬訂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外,該部已將不動產相關交易及所得查核作業列為104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項目,以防杜租稅規避。 附「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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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10臺灣子公司與國外母公司交易應符合營業常規
臺南張小姐詢問,公司為外國營利事業的在臺子公司,與美國母公司交易是否需依移轉訂價相關法規辦理?其相關規定為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之營利事業相互間,有關收入、成本、費用或損益攤計等交易,應符合營業常規,以正確計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所以,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決定其常規交易結果,並據以申報所得額;且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相關文據。因此,臺灣子公司與國外母公司的交易,係屬受控交易,應依前揭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該局並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致減少納稅義務,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調整並核定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者,如有具體短漏報情事,將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 06-2298034 |
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經財政部備查,於今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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