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 體)籌措及累積資金,俾推動後續業務,爰修正上開適用標準,將 適用免稅標準要件之一「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 達其收入比率70%」調降為60%;另簡化結餘款在50萬元以下, 得逕予保留免提出結餘款使用計畫;結餘款超過50萬元者,應編列 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逕復,免再核轉財政部同 意。 |
102.8.22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張貼者:2013年8月21日 下午5:17社團法人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 已更新 2013年8月21日 下午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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