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查核某獨資執行業務者案件時,發現列報有負責人薪資支出80萬元及伙食費21,600元,因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故將該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剔除。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支,應確實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唐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 |
102.06.24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費用,其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張貼者:2013年6月23日 下午6:53社團法人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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