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將自102年4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全面清查轄內營業人營業登記情形;同時輔導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確實張貼「本店免用統一發票」貼紙,以利民眾辨識是否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店家。 該局說明,營業人稅籍資料之正確與完整,為掌握稅源重要依據,自102年4月1日起,北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實地訪查轄內公司、行號,以查明有無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擅自停歇業等情事。若有登記不合規定者,稽徵機關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惟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可免予處罰。另如有涉及漏稅情事者,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31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應辦理營業及停、復業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請自行查對,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並補報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熱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