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詢問:101年度扶養5歲以下子女可否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政府為減輕家有5歲以下幼兒者的負擔,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子女(即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於102年5月份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 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 6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以所得淨額100萬元的家庭為例,如果有一位5歲以下幼兒,按綜合所得稅稅率12%計算,報稅時可少繳3,000元;如果有兩位5歲以下幼兒,則可少繳6,000元,將可減輕稅捐負擔。【#065】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黃麗芍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