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全體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2月18日 發文字號:竹市記帳報稅豐字第228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說明: 一、有關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悉依本會全國聯合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訓練規範辦理。 二、依前揭訓練規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應於規範所認列訓練機構開辦(即全國聯合會及其所屬各會員公會主辦、委辦、協辦)之洗防訓練課程,完成至少3 小時之洗防訓練,並向所屬會員公會登錄,合先敘明。 三、本會會員上(107)年度未於前揭認列機構完成至少3 小時之洗防訓練,另行參加其他機構所開辦之洗防訓練課程,或有未符前揭規範;惟基於會員權益及酌量尚屬輔導期間,本會會員倘檢具所參加開課機構發給之洗防訓練時數證明正本向本會提交登錄,則將予以登錄。 四、自本(108)年度起,本會會員於前揭認列機構課程以外之洗防訓練時數將不予認列登錄。 五、依據洗錢防制法第6條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13條規定,事務所應按其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1)建立內部控制程序、備置並更新洗防風險評估報告;(2)由負責人或指定管理階層人員監督洗防之執行;(3)訂定員工洗防訓練計畫並提供員工洗防最新法規;(4)辦理自我審查或內部稽核並做成書面紀錄等措施。未來國稅局查核倘發現事務所未依規定建立制度或備置相關文書資料者,可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六、檢附本會全國聯合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訓練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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