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政府新聞
梅雨鋒面豪雨受損報停、報廢車輛,稽徵機關將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近日梅雨鋒面豪雨造成部分地區水患災害,財政部今(27)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豪雨災害受損無法使用車輛,車主依交通部發布「因應108年梅雨鋒面之豪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108年11月30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資料,主動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該署進一步說明,汽、機車因天災受損,車主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考量梅雨鋒面豪雨造成部分地區災情,災區民眾亟需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已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主動依監理機關資料辦理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富琪
聯話電話:02-2322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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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與受託人同意終止自益信託,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信託土地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受理其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為期簡政便民,財政部今(27)日發布解釋令,對於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原土地所有權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信託,該土地歸屬於委託人,該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地與第三人,為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所需,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財政部表示,考量自益信託土地符合一定要件者,依該部93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818號令規定,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又自益信託關係消滅時,依信託法第66條規定,信託財產應歸屬委託人,基於此類案件如同土地經塗銷信託登記後,隨即由原所有權人(原信託委託人)出售,爰核釋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此類案件之塗銷信託登記查欠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並定明應檢附文件、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書相關記明事項及退補稅對象事宜,俾利徵納雙方依循,以資簡政便民。
該部說明,以往此類案件需先向稽徵機關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復向稽徵機關申報買賣土地之移轉現值,於經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證明書並完納稅捐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買賣移轉登記,申請人臨櫃辦理上開事項,須往返稽徵機關3次及地政機關4次;開放同時受理後,申請人僅須分別往返該等機關各2次,可減少民眾舟車勞頓往返稽徵與地政機關之時間及人力成本,有效提升便民服務品質。
新聞稿聯絡人:洪科長嘉蘭
聯絡電話:02-2322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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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5月30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今(30)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外界認為部分降稅農漁產品係與核食公投有關,並非事實,此次農漁工產品降稅,主要是針對稅率偏高項目調降關稅,係為推動經貿自由化及我國參與區域經貿協議須作調整所作的努力。
本次稅則修正主要內容包括執行臺巴(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關稅減讓承諾、調降15項農漁產品及加工食品之關稅,以及配合環保政策對於輸入供製造大型柴油車用零附組件免徵關稅規定。其中農漁產品及加工食品係依(1)關稅稅率偏高;(2)與國內產品無明顯替代;(3)國內無產製或產量少;(4)進口比例高;(5)對產業影響小等原則選定,並經產業主管機關完成稅式支出評估。
關務署補充說明,我國進口平均關稅稅率6.37%,惟有部分產品稅率偏高,我國加入區域經貿協議存在若干障礙,其中產品關稅稅率偏高部分,有逐步調整之必要,本次針對農漁加工產品降稅,依WTO最惠國待遇原則,係一體適用於WTO會員國,其中為了推動經貿自由化的項目,預估稅收損失新臺幣1億6千餘萬元。
本次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甫於今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仍須交付立法院院會完成二、三讀程序,方完成立法程序。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順源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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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就社群網站貼文「6月起每包菸再漲20元」,核與事實不符之說明(澄清稿)
今(3)日社群網站貼文有關「6月起每包菸再漲20元,但是一查『菸捐用途』就連不抽菸的人都怒了!」一事,經查係106年媒體之報導,非財政部108年擬採行之措施,為避免民眾誤解,該部特予澄清。
財政部表示,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第20條之1條文,將各類菸品應徵稅額(下稱菸稅)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下同)590元調增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1,590元,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長照特種基金,行政院定自同年6月12日施行。自施行迄108年4月底止,已挹注長照特種基金約430億元,發揮挹注及穩定長照財源之功能,目前尚無再調增菸稅之規劃。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漢良
聯絡電話:02-2322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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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國產貨物之貨物稅完(免)稅照證電子化作業規定
財政部今(3)日核釋,產製廠商經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證且依貨物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規定申報貨物稅者,免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1條第2項規定列印紙本完(免)稅照證。
財政部說明,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產製廠商出廠之應稅或直接外銷免稅之貨物,應按出廠數量逐批填用完稅照或免稅照,第1聯背面經加蓋廠名及出廠年月日之戳記後提運出廠、第2聯按月彙送主管稽徵機關、第3聯由產製廠商存查。現行除進口車輛海關得以電子傳輸方式替代原「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國產貨物產製廠商應於貨物出廠時開立完(免)稅照證。為簡政便民及推動稽徵作業電子化,該部核釋國產貨物之貨物稅完(免)稅照證電子化作業規定,以節省紙張使用,減少人工作業及倉儲成本。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及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應檢附之紙本完(免)稅照證,經產製廠商依上開完(免)稅照證電子化作業規定辦理,符合下列情形者,免附紙本照證:
一、證明採購免稅原料確實供產製應稅貨物使用者,採購免稅原料之產製廠商應於送貨驗收等證明文件載明免稅照證字軌號碼;其他辦理核銷、銷案、備查、查核者,應於相關證明文件載明完(免)稅照證字軌號碼。
二、辦理退稅或抵繳者,應於申請書載明完稅照證字軌號碼,免附紙本完(免)稅照證。
該部表示,符合上開貨物稅完(免)稅照證電子化作業規定之車輛類產製廠商,將電子申報貨物稅之出廠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檔資訊以網際網路傳輸至公路監理資訊系統,得以該資訊替代車輛紙本完(免)稅照證,可簡化請領牌照作業,有助於提升整體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漢良
聯絡電話:02-2322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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