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政府新聞
財政部就民眾盛傳一包菸品要多徵20元菸捐及餐盒等也要加徵18%稅金之說明(澄清稿)
有關民眾盛傳一包菸品要多徵新臺幣(下同)20元菸捐及餐盒等也要加徵18%稅金,將造成物價上漲等情,為避免誤解,財政部特予澄清。
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明定調增菸酒稅應徵稅額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長期照顧服務之支應財源,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菸酒稅法第7條規定,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590元調增為1,590元,行政院定自106年6月12日施行,自施行迄今(108年4月底止),已挹注長照特種基金約430億元,發揮挹注及穩定長照財源之功能,目前尚無再調增菸稅之規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定價內含5%營業稅,沒有針對特定行業(餐盒)加徵18%稅率之情形,所以民眾反映餐盒等要加徵18%稅金一節,尚非實情。
營利事業是以銷售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尚非按銷售額課徵18%。營利事業計算後如為虧損,無需課稅,如為所得,其107年度全年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50萬元以下者,按18%課徵所得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按20%課徵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漢良
聯絡電話:02-2322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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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5項鋼鐵產品,不予臨時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108年4月26日財政部 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 第14次會議決議,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及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不銹鋼冷軋鋼品、不銹鋼熱軋鋼品、特定碳鋼冷軋鋼品5案經初步調查認定,中國大陸政府確有補貼事實,且不銹鋼熱軋鋼品及特定碳鋼冷軋鋼品兩案之涉案廠商亦有傾銷情事,惟依據經濟部產業損害初步認定,尚無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之情事,爰對涉案貨物不採行臨時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措施。
該署說明,由於中國大陸政府未回復反補貼調查問卷,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參酌美國商務部對中國大陸抗腐蝕性鋼品(Certain Corrosion-Resistant Steel Products) 平衡措施案、對中國大陸不銹鋼鋼品(Stainless Steel Sheet and Strip)平衡措施案相關認定報告,認定中國大陸政府補貼率為27.36%~51.32%;另不銹鋼熱軋鋼品及特定碳鋼冷軋鋼品兩案則以涉案貨物出口至我國之出口價格為基礎,計算出傾銷差率為26.68%~36.77%。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依據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第19.2條規定及反傾銷協定第9.1條,若課徵低於補貼總金額之平衡稅或低於傾銷差額之反傾銷稅,即足以排除國內產業所受損害時,宜從低課徵。為兼顧鋼鐵產品上下游產業發展需要,財政部請經濟部參考歐盟及加拿大之實務做法就5案提供初步認定之損害差率;據經濟部函復,5案經考量現階段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可能影響後,建議初步差率為0%~10%。
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5項鋼鐵產品初步認定結果
涉案貨物
傾銷差率
補貼率
損害差率
鍍鋅鋼品
-註
51.32%
0%~10%
碳鋼熱軋鋼板
-註
27.36%
不銹鋼冷軋鋼品
-註
43.86%
不銹鋼熱軋鋼品
福建福欣 26.68%
43.86%
其他廠商 32.58%
特定碳鋼冷軋鋼品
36.77%
51.10%
註:現行已課徵反傾銷稅,鍍鋅鋼品43.38%(105.8.22起)、碳鋼熱軋59.57%(105.8.22起)
及不銹鋼冷軋38.11%(102.8.15起)
關務署補充說明,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補貼或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補貼或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該補貼或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除以補貼、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決議是否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
財政部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56;或上該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查詢。
新聞稿連絡人:王麗鈞 稽核
聯絡電話:2550-5500分機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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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因應豪雨侵襲,將協助受災地區的國有土地承租人辦理租金減免及重建家園相關措施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因應近日豪雨侵襲可能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特別就與國有土地承租人切身相關的租金減免及房屋重建規定,提醒承租人儘速依規定辦理。
國產署表示,為協助國有土地受豪雨侵襲承租戶儘速重建家園,對於豪雨造成地方農損災害及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部分,該署已責成所屬分署、辦事處,所轄地區如屬公告的受災直轄市、縣(市),即主動採行下列措施:(一)提供出租資料洽請轄區鄉(鎮、市、區)公所提供災歉名冊(含議定減免租金的成數),及洽災害防救機關查明地上房屋受災情形,據以辦理國有耕地、養地、農作地、畜牧地、養殖地及基地租金減免事宜。(二)暫緩辦理災區的承租戶欠租催繳及占用戶使用補償金追收作業。(三)國有基地承租戶有災後修復地上房屋需要,出租機關即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協助辦理。
該署進一步表示,倘國有土地受災承租戶對租金減免或家園重建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查詢或撥打國產署免費服務電話0800-357-666。
新聞稿聯絡人:周科長富晨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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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6修正草案,有助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氣污染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6修正草案,業於今(24)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第11條之1
於條文生效日起2年內,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下同)2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下稱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減徵貨物稅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表及減徵貨物稅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二、修正第12條之6
報廢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或95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出廠,且於9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依88年7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稅額以40萬元為限,適用期間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減徵貨物稅申請期限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保署定之。
財政部說明,該修正草案係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刺激消費活絡經濟,及加速汰換大型車,防制空氣污染。該部業邀集經濟部、環保署及稽徵機關研訂減徵貨物稅稅額表及減徵貨物稅申請期限、程序、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並將積極宣導相關措施,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該法案順利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漢良
聯絡電話:02-2322-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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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條文
財政部表示,預計於本(108)年5月24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規定,修正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使用時點,由109年1月1日延長1年至110年1月1日。
財政部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備一定程度之資訊能力,且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政策推動方向,因此對於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提供兩年緩衝期規劃導入電子發票,各地區國稅局並積極輔導;惟近來迭有營業人反映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套版紙仍有存貨尚未用罄,或配合導入電子發票需時日規劃資訊、帳務軟體系統開發及整合作業,尚需時調整因應。該部基於愛心辦稅且為逐步推動電子發票政策,並兼顧實務作業,爰再延長1年緩衝時間,自110年1月1日停止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俾使營業人有足夠時間調整內部作業,各地區國稅局將賡續積極輔導,俾使政策順利推動。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
聯絡電話: 02-2322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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