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政府新聞
有關工商時報108年5月6日A02《社論》「言咨悅懌,過悅必偽-論台灣投資成長的虛實」之報導,本部澄清說明如下:
公佈單位:投資業務處
最後更新日期:108/05/06
有關報導指稱臺商回臺在臺灣有據點,非臺商回臺;臺商回臺投資因加入土地而與民間投資有差異;投資計畫不成熟,落實有問題等,投資處特此說明:
一、確實「回臺」投資:廠商布局全球為國際趨勢,除予以鼓勵外,亦應鼓勵優質製造業回流,以創造就業,帶動產業發展。臺商回臺方案通過的廠商皆是把原先在中國大陸的產能移回臺灣,而非報載既有投資案或沒有回臺投資。
二、新的投資案:所有方案通過的廠商,皆是受美中貿易戰影響而衍生的投資案,把原先在中國大陸的生產機能拉回臺灣,絕非既有投資案。此外,所有廠商皆須提交投資計畫書,載明投資案內容、投資期程、稽核機制等。
三、臺商回臺投資設算方式:包含購置土地、新(擴)建廠房、購置機器設備、營運資金(研發、購料等)4項;主計總處國民所得GDP統計「民間固定投資」計算項目包含營建工程、運輸工具、機器及設備、智慧財產(研發),不含土地、併購資產,與臺商回臺投資計算方式不同。截至108.5.3止,廠商購置土地投資金額為154.6億元,僅佔總投資金額6.4%,無報導所說的投資總額有極大比例花在購地的情事。
四、落實投資:有關通過方案廠商,皆擬具具體投資計畫分年落實,投資臺灣事務所亦定期追蹤,以適時協助,加速廠商落實投資計畫。
五、本部僑外投資統計之差異:本部投審會僑外投資統計主要係計算僑外投資人挹注國內事業股本之金額;招商投資服務中心統計之新台幣5億元以上僑外來台投資統計,除股本投資金額外,尚包括向國內銀行融資金額及以在台投資之盈餘再投資等部分。鑒於各項投資統計,均有其設計背景、統計對象、範圍等差異,各有對政府政策推動之參考價值。
投資臺灣事務所新聞發言人:陳營運長秀全
聯絡電話:02-2311-2031分機:808
電子郵件信箱:alexchen@mo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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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製造業上市櫃公司營收、稅後淨利、研發及投資為近五年新高
公佈單位:統計處
最後更新日期:108/05/06
1.製造業上市櫃公司107年個體營收淨額年增2.5%:根據我國上市櫃公司個體財務報告
加以整理,107年「製造業」上市櫃公司個體營收淨額16.9兆元,為近五年新高,年增2.5%,連續兩年正成長,其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業8.6兆元,微減1.1%;電子零組件業3.7兆元,年增2.0%;化學材料業、石油及煤製品業受惠國際油價較106年上漲約3成3,致營收分別成長11.4%及23.2%;基本金屬業則受惠鋼鐵價格上漲,帶動營收年增12.5%。個體營收淨額前3大公司依序為:鴻海28,679億元居首、和碩12,343億元居次、台積電10,239億元居第三。
2.電子零組件業獲利(稅後淨利)最高:製造業上市櫃公司107年稅後淨利15,148億元,為近五年新高,年增1.4%,淨利率9.0%,較106年略減0.1個百分點,其中電子零組件業稅後淨利6,084億元最高,年減2.1%,淨利率16.3%,較106年減0.7個百分點,主因面板價格下跌,面板廠獲利大減所致。另因油價在107第4季急跌,加上美中貿易摩擦,中國需求減弱,導致化學材料業、石油及煤製品業獲利縮小,淨利率分別為19.0%及7.9%,較106年減少1.7及減5.0個百分點。個體財報稅後淨利前3大公司依序為:台積電3,511億元居首,占整體製造業23.2%、鴻海1,291億元居次、台塑化601億元居第三。
3.研發支出以台積電投入較多:製造業上市櫃公司107年研發支出為4,262億元,為近五年新高,年增3.4%,其中以電子零組件業占58.0%居首,其次為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業近3成,兩者合占85.1%。整體製造業之研發支出占營收比率為2.5%,其中電子零組件業研發經費占該業營收的比重達6.6%,較106年提高0.18個百分點;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業為1.3%,略減0.1個百分點。個體財報研發支出前3大公司依序為:台積電投入849億元居首,占整體製造業研發支出近2成,年增6.3%;聯發科投入264億元居次;群創投入113億元居第三。
4.固定資產投資以台積電貢獻最大:107年製造業上市櫃公司固定資產投資7,386億元,為近五年新高,年增4.5%,其中電子零組件業投資5,411億元,占整體製造業73.3%,年增1.0%。個體財報固定資產投資前3大公司分別為:台積電2,981億元,占整體製造業固定資產投資約4成,年減4.4%,係因106年比較基期偏高所致;群創及友達則分別投資417及264億元分居第二、三。
5.本文除整理簡析107年製造業上市櫃公司「個體」財務營運概況(表1~表5)外,另於表6~表10提供「合併」財務報告結果,以供各界參考。
發言人:經濟部統計處 王副處長淑娟
聯絡電話:(02)23212200#8500
電子郵件信箱:scwang3@moea.gov.tw
業務聯絡人:經濟部統計處 蔡美娟科長
聯絡電話:(02)23212200#8513
電子郵件信箱:mjtsai1@mo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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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作業要點,新增年修正機制
公佈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公佈日期:108/05/08
配合海關作業及考量統計實務運作需要,財政部關務署於108年2月12日修正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要點於99年12月29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4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為符海關作業實情,增訂於次年9月辦理年修正機制,暨酌修部分文字以資明確。
關務署表示,基於統計資料穩定性,貿易統計原定於次全年2月一次性調整後即不再修正,惟考量貿易統計資料來源為海關進出口報單,在貿易便捷化趨勢下,海關為加速貨物通關,可視風險程度先予放行,再續行審核,報單可能因此更正或增減,貿易統計亦有相應修正必要。
依據關稅法第18條規定,海關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審查案件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核定,進出口報單之異動可能逾次年2月辦理之年度調整作業截止日,為使統計資料更符海關作業實情,爰於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作業要點第14點增訂於次年9月辦理全年修正,以減少通關與貿易統計資料之歧異。本機制主要影響個別修正貨品,對總體面應用而言影響不大。
另由於進口放棄或逾期未完成通關程序之貨物於實務已歸屬免列進口貿易統計範圍,本次修正於第3點予以明定,以符實際。
相關內容刊載於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law-out.mof.gov.tw/index.aspx)或電洽諮詢專線02-25505500轉2815分機。
新聞稿聯絡人:張莉玲專員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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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洗產地再發生 政府持續擦亮MIT
公佈單位:國際貿易局
公佈日期:108/05/08
總統已於昨(1)日公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經濟部表示106年電業法修正後已開放綠電先行,產業界可藉由直供轉供綠電的方式購買綠電,以滿足綠色供應鏈要求。為進一步建立綠電市場自由化,沈榮津部長今邀集相關單位進行討論,會中決議先請台電公司依修正後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儘速修正相關合約,使未來新加入業者可以在躉購及直供轉供制度間自由轉換。
此外,為滿足產業界綠電需求,將從需求面及供給面進行詳細盤點,同時就過去已簽約的案件研議合理之解約作法,並於近期就相關執行細節再予釐清。沈部長也在會中做出三點指示:
第一,由於綠電的需求可能來自法規要求、環評承諾、產業綠色供應鏈要求或企業社會責任,須詳細進行相關的盤點工作,請工業局儘速邀集相關產業公協會及廠商進行需求時程與數量盤點。
第二,在供給面部分,請台電公司分別針對再生能源業者的簽約、併網及取得電業執照等不同時間點,進行裝置容量及發電量的整體盤點,以確保業者未來可以在需要的時間買到所需綠電。
第三,請能源局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後,需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的用戶範圍、設置比例及期程等,邀請利害關係人及地方政府共同研擬完整配套作法,以建立綠電自由交易市場。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局李君禮副局長
聯絡電話:02-2775-7702、0936-250-838
電子郵件信箱:chunlee@moeaboe.gov.tw
業務聯絡人:經濟部能源局吳志偉組長
聯絡電話:02-2775-7750、0922-339410
電子郵件信箱:cwwu@moeaboe.gov.tw
媒體聯絡窗口:經濟部能源局夏峪泉科長
聯絡電話:02-2775-7705、0910-668-295
電子郵件信箱:yhhsia@moeab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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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美中貿易摩擦,關務署採取相關措施防杜違規轉運
公佈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公佈日期:108/05/09
關務署表示,為因應美中貿易摩擦持續發酵,海關除持續加強查核偽標產地外,並配合經濟部採取相關管制措施,防範中國大陸產品透過我國違規轉運美國:
一、事前措施
(一)出口檢附產證:輸出我國產製之工具機至美國,應檢附我國原產地證明書予我國海關。
(二)進口檢附產證:進口太陽能電池及其他光伏打電池,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他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
(三)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之特定產品應事先取得經濟部核發之輸出許可證,該等產品包括:
1.輸出我國產製之工具機至美國,出口報關應檢附我國原產地證明書正本。
2.輸往美國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應事先取得經濟部核發之輸出許可證。
3.輸往美國之自行車,應事先取得經濟部核發之輸出許可證。
二、通關措施
(一)加強查核保稅區等通關產品:海關已加強查核自由貿易港區、物流中心及保稅倉庫相關業者進儲產地為中國大陸,但被歐美課徵反傾銷或301 高風險貨品,是否有偽標產地或出口申報不實等情事。
(二)透過系統比對篩選高風險產品:海關透過通關系統自動比對,篩選出口人是否曾自中國大陸輸入遭美國課徵301關稅或反傾銷稅之相同貨品,並加強查驗出口貨物。
三、管理措施
(一)自由貿易港區業者有產地標示不實者,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8條,處新臺幣3至30萬元罰鍰。
(二)其他保稅區或課稅區業者有產地標示不實者,移請經濟部依貿易法規定論處。
關務署最後表示,自107年9月迄今,海關已查獲3件產地標示不實及2件報單產地申報不實涉及洗產地案件,移由相關主管機關裁處。關務署籲請進、出口業者勿從事違規轉運行為,以免違規受罰並影響我國整體出口商譽與對外經貿利益。
新聞稿聯絡人:魏明憲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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