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政府新聞
高雄關籲請業者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出口報關時應檢附原產地證明書
歐盟宣布自108年2月2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6類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並依照104 至106 年平均進口量,以每年加計5%之方式核配配額,配額外鋼鐵產品進口將課徵25% 關稅,為期3年(自107年7月19日實施臨時性防衛措施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歐盟對其中9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經濟部公告前揭貨品輸往歐盟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該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自108年2月2日生效,並於「限制輸出貨品表」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32」。
高雄關表示,屬經濟部公告「限制輸出貨品表」輸出規定代號「132」等302項我國產製之鋼鐵產品輸往歐盟時,出口人應向簽發單位申請我國為原產地之證明書,檢附於出口報單,並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8年1月24日貿服字第1080150199號公告事項三、相關應注意事項辦理(一)出口報單內容應依產證內容填報。(二)單一證號產證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始得放行。(三)產證簽發後30日內補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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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籲請進口紡織品應正確申報稅則號別
以免影響通關時效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紡織品廣泛應用於民生用品,107年紡織品的關稅實質收入占全部進口貨品的7.08%,本署有鑑於一般商民常因不清楚紡織品材質分類的規定,衍生與關員意見歧異,進而影響通關時效,實有必要對外界加以說明海關分類的基準。
關務署說明,紡織品材質若涉及兩種或兩種以上纖維之混合時,應以所含紡織材料中重量最多之材料而歸列有關的稅則號別。如組成紡織材料等重時,則歸列其位列最後稅則號別。該署特別指出,人造纖維絲(海關進口稅則第54章)及人造纖維棉(第55章),與其他紡織材料混合時,應先合併計算再與其他材質比較。例如:由棉纖維占40%(第52章)、棉狀再生纖維(第55章)占30%、絲狀合成纖維(第54章)占30%製成之梭織布,應先將再生纖維(第55章)與合成纖維(第54章)加總起來,便大於棉纖維(第52章),又其中合成纖維與再生纖維的含量相同,則從後歸列稅則第55章「人造纖維棉」。
關務署再進一步舉例,女用梭織短褲(第6204.6目),成分為44%棉及人造纖維56%,以人造纖維為主要材質(第6204.63目或6204.69目),人造纖維中含33%壓克力纖維(合成纖維;第6204.63目)、20%螺縈纖維(再生纖維;第6204.69目)及3%尼龍纖維(合成纖維;第6204.63目),應以合成纖維(33%)含量最高,所以宜歸列稅則號別第6204.63.10號「合成纖維製女用或女童用長褲、膝褲及短褲」。
新聞稿聯絡人:陳伯暐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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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台商釐清回台投資相關稅務問題,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供「稅務專屬服務」
配合行政院107年12月7日核定「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下稱國稅局)提供「稅務專屬服務」,協助台商解決回台投資所涉稅務問題。
上開稅務諮詢服務內容包括「一般法規諮詢」及「個案諮詢」,倘台商諮詢案件需要國稅局協助就個案事實認定,國稅局將成立專案小組與台商進行個別諮商,協助釐清事實及確定其法律效果,有效及明確處理稅務問題。台商如有回台投資相關稅務問題,可洽詢所屬國稅局聯繫窗口,國稅局將秉持服務熱忱,積極協助。
該部指出,國稅局曾協助台商釐清回台投資稅務問題之案例,某國內公司透過在英屬維京群島(BVI)設立控股子公司,再轉投資中國大陸孫公司,長年將中國大陸孫公司盈餘分配至BVI子公司並保留在子公司;該國內公司基於回台投資建廠資金需要,擬將BVI子公司保留盈餘分配匯回國內母公司,由於該多年累積盈餘衍生如何區分所得、繳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扣抵中國大陸股利扣繳稅款等疑義,乃向國稅局申請諮詢。嗣經國稅局成立專責小組協助該國內公司釐清其提示相關文件、資金流程後,予以個案回覆,使該公司明確瞭解應納稅負,經繳納合理稅負後,將資金匯回台灣投資。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諮詢服務相關內容可至【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服務專區】(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
CON/2360/6148286175136719793)查詢,各地區國稅局聯繫窗口如附表。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02-23228118
https://www.mof.gov.tw/ashx/FileDownloadRate.ashx?Url=/File/Attach/82736/File_186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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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規定
近來強化稅務合作與國際稅務資訊透明反避稅趨勢興起,美中貿易戰線不斷延長,不少長期在海外發展的臺商為減輕企業所受衝擊,開始調整全球投資營運布局,回臺投資成為重要選項之一。行政院為協助受影響臺商順利返臺投資,積極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整合各部會資源提供土地、水電、人力、稅務及資金等措施,儘可能排除各種可能不利的因素,以吸引優質臺商資金回流,帶動國內經濟發展。
財政部表示,稅務問題雖不是影響企業投資決策的唯一因素,但對考慮回臺投資的臺商而言,仍有釐清投資相關稅務問題的需要,因此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已配合上開行動方案提供「稅務專屬服務」,包括設立聯繫窗口提供稅務法規諮詢服務,並成立專責小組進行個案諮商,以有效處理臺商稅務疑義,提升稅負確定性。
同時為避免臺商誤以為匯回海外資金將會全部被視為海外所得課稅,且為確保稅務諮詢服務品質,財政部於今(31)日發布解釋,明確規範我國居住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用課徵所得稅的3種態樣,包括:(1)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2)屬海外所得,但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的資金;及(3)屬海外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並規定相關認定原則與應提示文件,供徵納雙方參考,希望藉此消除外界誤解及疑慮,增加臺商資金回流投資意願。
財政部強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針對我國居住者個人的「海外所得」而非「海外資金」課稅,由於海外資金的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且多數個人對稅法規範普遍認知不足,也不像營利事業有設帳保存憑證習慣,故上開令釋規定個人得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凡不具所得性質者,例如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海外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海外金融機構存款本金及海外財產交易本金等,都不會涉及所得稅問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即使海外匯回資金含有海外所得性質,只要符合下列3種情況,也不用課稅,包括:(1)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不具我國居住者身分;(2)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但已申報課稅;及(3)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且未申報課稅,但依提示資料辨別所得年度已逾核課期間。
至於非屬上述3種情況,我國居住者個人如有核課期間內尚未申報課稅的海外所得,也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如有應補繳基本稅額,得適用海外稅額扣抵以避免重複課稅,又補繳的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免予處罰。該部並補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課稅分析流程圖」(詳附件),供外界參考。
舉例說明:
例一、我國居住者個人甲君於108年匯回海外資金新臺幣(下同)1億元,已提示財富管理公司出具的投資證明及交易對帳單,自行主張其中6,000萬元屬95年間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匯出的本金(非屬海外所得),3,000萬元屬99年度投資獲配的海外營利所得(已逾核課期間),餘1,000萬元屬105年度出售該金融商品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未逾核課期間),海外已繳納所得稅為20萬元。假設甲君105年度除海外所得外,沒有其他所得,一般所得稅額為0元,則甲君僅須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000萬元辦理當年度補報及計算所得基本稅額66萬元【(1,000萬元-670萬元)×稅率20%】,並得扣抵海外已納稅額20萬元,應繳納的基本稅額為46萬元。
例二、我國居住者個人乙君(106年度不具我國居住者身分)於108年匯回海外資金1億元,已提示原始購置海外房地產相關紀錄及來源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售所得納稅證明,自行主張其中7,000萬元屬102年度為購置海外房地產匯出的本金(非屬海外所得),2,000萬元屬106年度出售該房地產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06年度為非居住者,該所得非屬課稅範圍),餘1,000萬元屬103年至105年間(該期間乙君為我國居住者)出租該房地的海外租賃所得(未逾核課期間),則乙君僅須就海外租賃所得1,000萬元辦理103年度至105年度補報及計算所得基本稅額事宜,其在海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可於限額內扣抵。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提出有利的證明文件,自行主張匯回資金的構成內容與性質,稽徵機關將錄案,往後年度再匯回海外資金時,應避免重複主張同一來源。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秀琳
聯絡電話:23228423
https://www.mof.gov.tw/ashx/FileDownloadRate.ashx?Url=/File/Attach/82832/File_186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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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即日起受理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申請
臺北關表示,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3條及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該關業務二組自即日起至本(108)年2月27日止受理報關業者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申請。經審核 符合規定條件之業者,其受廠商委任辦理報關之進、出口貨物,除規定為必驗之情形外,其餘可降低抽驗比率,請業者於期限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俾利享有前揭便利措施。
另依據前開作業規定第2點及第3點,經評定合格之報關業者,分別按海關進、出口報單抽驗規定之抽驗比率予以降低,其中取得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報關業者,降低抽驗比率51%至75%;評定為第一類報關業者,降低26%至50%;評定為第二類報關業者,降低25%以內。本次核定降低抽驗比率之期間自本年4月1日起至明(109)年3月31日止。 該關表示,「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申請書」空白表格可自臺北關網站(https://taipei.customs.gov.tw/)/便民服務/申請書表下載/報關業設置管理/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申請書下載,或撥打服務電話:03-3834161分機355,將由專人提供服務。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聯絡電話:03-3834161分機355。 新聞聯絡人:莊佳菱;聯絡電話:03-3982901;手機:0978-66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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