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政府新聞
公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8條第3項我國「參與國」名單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實施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該部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8條第3項規定於108年1月9日公告「參與國」名單,減輕我國申報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之法規遵循負擔。
財政部說明,「參與國」指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之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且經財政部公告之國家或地區。依據本辦法規定,我國申報金融機構應自108年1月1日起對其管理之金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辨識帳戶持有人或特定實體帳戶「具控制權之人」是否具有外國居住者身分,自109年6月起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屬應申報國居住者之金融帳戶資訊。帳戶持有人如屬本辦法第8條第2款規定之投資實體,我國申報金融機構於審查該帳戶時,需依該投資實體是否位於「參與國」,續行不同盡職審查程序:
一、 位於參與國:無須就該投資實體「具控制權之人」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簡化我國申報金融機構之盡職審查作業。
二、 位於參與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依本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該投資實體屬「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金融機構應依本辦法第43條或第46條規定,穿透該實體並進一步辨識該實體「具控制權之人」身分。
財政部舉例說明,如我國A銀行進行盡職審查程序,辨識帳戶持有人B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屬本辦法第8條第2款規定之投資實體,A銀行需視B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否位於參與國,確認應循前開何項規定續行盡職審查程序。
財政部未來將參考OECD更新公告情形,適時修正我國「參與國」名單。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瑀璇
聯絡電話:2322-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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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藥品原料藥及產品 請於報單「規格」欄位註明「批號」
為加強控管輸入藥品原料藥及產品流向,基隆關籲請業者配合衛生福利部之源頭管理措施,進口時主動於報單之「規格」欄位正確註明「批號」,以符規定。
該關進一步說明,為確保進口原料藥之來源品質、藥物安全及醫療效能,避免輸入原料藥異常事件發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推動原料藥管理相關政策並建置藥物安全監測機制,以加強落實輸入流向之源頭管理,籲請業者進口藥品原料藥及產品時,除應依現行「501」或「503」等輸入規定辦理外,並於進口報單「規格」欄位正確填報貨品批號。
該關特別提醒業者,「批號」目前非屬進口報單「規格」欄位之必要申報事項,亦非屬海關查驗貨物之應查核項目,倘業者於放行後申請更正藥品批號,海關無法查核實際來貨之批號時,將視個案准駁其更正。務請進口人及報關業者申報前確認資料正確性,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五堵分關蔡秉呈先生 電話:02-86486220分機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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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編造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於今(108)年2月1日至3月4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該部今年1月21日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07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因此,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106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原為今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至3月3日為國定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國定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爰調整為今年2月1日至3月4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02-2322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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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媒體有關利用大數據追稅之報導(澄清稿)
針對今(21)日經濟日報報導用大數據追稅,規劃電子化查帳,企業及自然人逃漏將無所遁形等不實輿論,財政部蘇部長表示,該報導誤解本部在數位經濟時代發展稅務行政數位化的目的,大數據分析是稅務行政數位化的一環,目的絕對不是為了查稅,而是要提高行政效率減少徵納雙方成本,更重要的是要透過大數據的掌握與分析,讓政府政策的制定能更精準掌握效益與受益民眾,同時,透過政府資料的開放,促進民間對於大數據的運用,增加創新能量。
因應數位經濟環境的發展,運用大數據資料提供稅務服務為未來趨勢,財政部現行規劃係以服務民眾及企業為導向,推動各項電子化稅務服務措施,以結合民眾電子化生活及交易習慣,減輕申報繳稅負擔,並非查稅。至於未來如何運用大數據,進一步提供稅務服務,尚須長遠的規劃及推動,此為財政部未來中長期研究規劃方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將持續研究,以因應未來數位經濟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2322-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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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表示,有關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第2次落日調查案,業經財政部及經濟部分別完成傾銷及產業損害調查,認定傾銷及損害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且經濟部綜合評估,無充分證據顯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鞋靴產品繼續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案經財政部107年12月14日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決議自108年1月17日起,依核定稅率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
本案涉案貨物範圍為紳士鞋、女高跟鞋、馬靴、童鞋、涼鞋及休閒鞋;材質為皮面皮底、皮面膠底及膠面膠底之所有尺寸、規格、款式、用途之上述6種鞋類,惟不包括運動鞋、工作鞋、拖鞋及醫療用鞋等鞋款。課徵稅率如下:
1、揚州寶億製鞋有限公司:10.07%。
2、香港威富有限公司:4.56%。
3、中國大陸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43.46%。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原經財政部102年4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21008347號公告核定82家具結廠商,自108年1月 17日起停止適用價格具結措施,並依本次公告核定稅率課徵反傾銷稅。
繼續課徵之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調查報告公開版請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通關服務/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近年調查案件)及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tc.gov.tw/調查中案件)查閱或下載。
新聞稿連絡人:王麗鈞稽核
聯絡電話:2550-5500分機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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