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政府新聞
臺日雙方依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就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及國別報告自動交換取得共識
財政部表示,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就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CRS)及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s)自動交換程序達成共識,並約定嚴守資訊安全及保密,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指出,將依據上述共識提供日本並自日本取得108年及以後年度金融帳戶資訊(CRS),以及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會計年度始於106年1月1日及以後年度之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s)。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有關金融帳戶資訊(CRS),該部將依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儘速發布公告,納入日本為「應申報國」;有關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s),該部今日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之1第7項規定發布公告,將日本列入「依已簽署生效協定得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請我國申報金融機構及日本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營利事業成員密切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包科長文凱
聯絡電話:2322-8150
107年9-10月期統一發票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雲端發票中獎獎金超過 1億9千萬元
本(107)年9-10月期統一發票開獎,千萬元特別獎中獎號碼為「96363025」。經統計本期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雲端發票對中特別獎、特獎、頭獎與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獎等四大獎項之幸運得主計有76位,獎金合計超過1億9千萬元。
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雲端發票對中1千萬元特別獎得主15位,其中1位是使用公用事業載具,中獎者於收到通知後須至超商KIOSK列印中獎發票,或憑公用事業載具兌獎聯兌獎;2位是使用會員載具,營業人將會主動通知中獎者;1位以iCash儲存雲端發票,消費者須至超商KIOSK列印中獎發票兌獎;其餘11位未使用載具,中獎者需持電子發票證明聯兌領獎金;而中獎之幸運得主最低消費金額為30元。
本次雲端發票百萬元獎金中獎得主15位,其中3位是使用公用事業載具,中獎者於收到通知後須至超商KIOSK列印中獎發票,或憑公用事業載具兌獎聯兌獎;其中8位是以營業人之會員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營業人將會主動通知中獎者;其餘4位分別為2位以手機條碼、2位以悠遊卡儲存雲端發票;15位得獎者中,有3位已設定自動匯款,中獎獎金將自動匯入設定之金融帳戶,餘12位無設定自動匯款帳戶,中獎人須持中獎發票至兌獎通路兌獎,另自108年1月1日起異動兌獎據點,詳細兌獎地點請至財政部印刷廠查詢(https://www.ppmof.gov.tw/Invoice/index?mid=88)。
「發票存載具,可多1次中獎機會」雲端發票可享有一般獎及專屬獎項雙重中獎機會,自107年9月起每期加開專屬獎項4,500萬元(15組百萬元獎、15,000組2千元獎),大幅提升中獎機率。財政部籲請民眾多利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設定中獎獎金之匯款帳戶,以免中獎發票遺失或逾期未領,錯失領獎權益。
此外,為使民眾能從學生時期就培養以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之消費習慣,財政部107年首次辦理「校園雲端發票e起來」競賽活動,並與教育部共同主辦,法務部廉政署則運用廉政系統的能量在全國各縣市協助推廣,共吸引369所學校參賽,已超過全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的半數,且參賽學生達15,952人。財政部蘇部長呼籲大家能多多利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同時宣布明年將持續舉辦校園雲端發票競賽,盼能與教育部、法務部廉政署繼續合作,鼓勵更多學校及學生參與,共同為推動國家政策努力。
相關訊息請至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或撥打24小時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查詢。
新聞聯絡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趙文彬科長
聯絡電話:02-2746-1233
報運進口低價免稅及應稅快遞貨物須申報收貨人電話號碼
台北關表示,為利進口統計、核課正確納稅人稅費,避免冒用人頭及維護國境安全,自107年8月20日起實施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X2)及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X3),均應填報收貨人電話號碼。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107年6月14日台關業字第1071013399號公告,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將收貨人電話列為必填事項,並統一申報格式為TEL「XXXXXXXXXX」共10碼數字,行動門號為09開頭之10碼數字「09XXXXXXXX」;市區電話則為區碼加電話號碼之10碼數字「02XXXXXXXX」;部分地區市話不足10碼者,前面加「0」補足10碼,自107年12月16日起未依規定格式申報者,關貿系統將自動回復錯單不予以收單。
該關指出,日前為便捷快遞貨物通關、簡化申報作業,進口低價免稅貨物可免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稅則號列及稅率,惟自實施以來,冒用人頭、化整為零之逃漏稅捐、逃避檢疫、檢驗及私運管制物品入境案件層出不窮。海關為防止上述弊端一再發生,及為保護個資安全、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實施須申報電話號碼措施,以建立安全、便捷通關環境,並籲請民眾配合辦理。
該關再次強調,海關職司邊境管制,對於邊境查緝及防止不法物品私運入境責無旁貸,也再次呼籲民眾於上網購買貨物時,須查明輸入規定,以免觸法。物品輸入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查詢。
業務承辦單位:快遞機放組 聯絡電話:03-3983123。 新聞聯絡人:莊佳菱;聯絡電話:03-3982901;手機:0978-667109。
關於107年12月5日直播主(館長)反映「汽車關稅稅率達100%,係為保護國內汽車製造產業」之澄清說明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小客車現行之關稅稅率為17.5%,館長所言關稅高達100%,與事實不符。我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小客車之關稅稅率由原來的30%,分10年降稅,至99年已降至17.5%,調降幅度達40%,已有相當幅度之調整。相較其他國家如印度(60%)、巴西(35%)、墨西哥(35%)及泰國(70%~76.82%)等國為低。
關務署並表示,進口機車關稅稅率分別為18%或20%,相較其他亞洲國家稅率(中國大陸45%、馬來西亞30%及菲律賓30%),亦無偏高情形。
關稅稅率之修訂涉及國內產業發展問題,為維護國內產業合理經營及就業水準,適度之汽、機車關稅稅率仍有維持之必要。
新聞稿聯絡人:許書芬稽核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19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629次院會今(6)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擇優方式,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規定,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
財政部說明,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略以,現行薪資所得採減除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6年度及107年度分別為12.8萬元及20萬元),有減輕薪資所得者稅負之考量及降低稅捐稽徵成本,其目的尚屬正當,惟就賺取薪資收入之必要費用超過該定額者,無法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不符合平等權保障意旨,應予檢討修正。該部經參考國際稅制及各界意見,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
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倘薪資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二、 有關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經參據國外立法例及各界建議,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規範下列3項: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
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二)進修訓練費
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三、 上開3項特定費用應與所從事職業具直接關聯性,且為避免浮濫或虛報奢侈非必要支出,訂定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
財政部表示,上開草案係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意旨修正薪資所得計算規定,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得擇一擇優適用,預定108年1月1日起實施,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使薪資所得稅負更臻合理。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122
https://www.mof.gov.tw/ashx/FileDownloadRate.ashx?Url=/File/Attach/82093/File_170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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