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預告、公告 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108.07.26刊登
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有關遠洋漁船認定標準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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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台財稅字第10800519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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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令發布日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遠洋漁船」,指經漁業主管機關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含漁獲物運搬船)。
二、自本令發布日起,營業人銷售與前點規定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應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以作為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三、建造中漁船按下列規定適用零稅率:
(一) 本令發布日(含)後,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漁船,造船業者建造該漁船期間取得之工程款收入,准憑漁業主管機關核發載有作業海域為「公海」或「經核准之外國海域」之核准建造文件、漁船建造合約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申報工程款收入當期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規定適用零稅率。造船業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予列管,漁船建造完成後如因不可歸責於造船業者之原因,致未取得漁業主管機關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者,應向造船業者補徵營業稅,但免予處罰。
(二) 本令發布前,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建造達100噸之漁船,於本令發布日(含)後始建造完成者,不論該漁船是否取得漁業主管機關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造船業者建造該漁船期間取得之工程款收入,均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四、廢止本部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有關76年1月8日台財稅第7527301號函部分、77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770599539號函、79年5月11日台財稅第790134729號函、82年12月8日台財稅第821503736號函、84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841663748號函、85年1月24日台財稅第851892575號函、85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51925236號函、92年3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255號函。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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