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經濟部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本會建請依資本額三千萬元 以上之公司,其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三千萬以下(含三千萬)以二分之一計,超額部 份以四分之一計,以符比例原則。經濟部商業司函復決議參採本會建議,轉請查照。 說明:檢附經濟部商業司104年10月14日經商五字第10402427870號函影本。 |
有關經濟部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本會之建請已獲採納張貼者:2015年10月26日 下午10:10社團法人新竹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 已更新 2015年10月26日 下午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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